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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及中国取向研究姓名:李景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贸易学指导教师:王捷20090501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及中国取向研究作者:李景辉学位授予单位:天津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周虎制约四川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因素及政策建议-西南金融2006,(7)出口信用保险,是WTO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目前它已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支持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本文从四川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实际出发,探讨了目前制约我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2.期刊论文蔡珍贵.CaiZhengui中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新动力:出口信用保险-生产力研究2006,(9)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也是国际通行的重要的促进工具.文章着重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探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应对策.3.学位论文刘洪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研究2007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出口信用保险的真正产生和发展是同国际贸易的发展历程密切相关的,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出口信用保险在国际上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了,它诞生于上世纪的欧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发达国家得以迅速发展。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贸易的增长,众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相对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立得比较晚,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水平和我国出口贸易的实际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从阐述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概念入手,进一步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全面地阐述,指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构建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我本人的关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的构建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并在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另外,本文从工程管理的视角,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对于海外工程承包的作用,希望对于海外承包风险管理起到一定帮助。4.期刊论文杨永刚.董晓辉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出口保驾护航-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0)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的通行做法,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可以帮助我国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防范收汇风险,支持我国出口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资源,加速经济发展.5.期刊论文景永平.赵爽.JINGYong-ping.ZHAOShuang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问题探讨-乡镇经济2006,(8)随着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因风险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政策性贸易促进措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优化宏观政策环境,创新保险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6.学位论文陈淑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2005根据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第53条规定:“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从而,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促进对外贸易的重要措施,其政策性职能和作用在我国法律中得到确认。《对外贸易法》是规范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的上述修订,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对外贸易提供了法律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始于1919年,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的成立,标志着官方支持下的出口信用制度的诞生。纵观全球,无论发达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出口信用制度,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对国际市场的占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时间较晚,从1988年开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后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承办,业务规模一直较小。2001年,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和需要,在我国加入WTO一周后,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成为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其担负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外交、外贸、产业、财政、金融等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等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定的一种保险协议。根据该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协议项下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赊销商品或贷放货币后因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是一项具有很强政策性特点的保险业务,其承保的是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国家风险包括买方国家收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买方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出口信用保险首先是一种保险,它的经营必然要遵循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代位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其次,出口信用保险又是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保险,所以它也有自己独有的经营原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原则、风险共担原则、赔款期待原则。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的通行做法也是WTO框架内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为了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规范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单独立法。此次《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对我国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立法工作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这仅仅是对出口信用保险对促进外贸的作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如果涉及保险纠纷,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关系规范上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我们应适应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趋势,结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实际,制定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条例,选择一条适用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模式,逐步实现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法治化,使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进行。同时,政府也应在财政上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加大扶持力度;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应对相关业务进行宣传,避免我国的一些外贸出口企业由于不了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及其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7.期刊论文缐艳红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出口保驾护航-环渤海经济瞭望2006,(2)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促进措施,在欧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世纪末,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1919年由官方支持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成立,专为本国企业的商品、服务出口和海外投资服务.1926年,德国政府重组赫尔姆斯公司,专事支持本国出口和海外投资.以此为发端,二战以后,美、日、法、意、加等贸易大国纷纷设立相关专门政府机构,支持出口贸易和海外投资,在金融、贸易和投资体系中,高度重视信用保险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由各国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开始在世界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纷纷设立,出口信用保险越来越成为各国政府推动本国出口和投资的重要政策工具.由于1947年成立的关税贸易总协定和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严格限制政府和贷款政策性贴息扶持等.因此,作为符合国际规则的间接支持出口和投资的信用保险制度,海外信用保险已愈发成为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8.学位论文吴洋国际贸易中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问题探析2008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国内的出口商或银行)签定的一种保险协议。根据该保险协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协议项下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赊销商品或贷放货币后因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成熟的保险险种,在国外已经发展了上百年的时间,成为通行的贸易促进工具。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自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后得到快速发展。20多年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在扩大企业出口规模、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增加安全收汇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应当符合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都应当适用于出口信用保险。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特征在于它的政策性,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除外责任等方面存在特殊之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虽然发展迅速,但与西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日益扩大的出口需求与保险供给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正日益扩大。当前,我国企业未收帐款高达出口额的10%,而出口信用保险却远远没有跟上对外贸易的发展步伐。究其原因,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是重要原因之一。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为数不多的WTO允许的政策性金融工具之一,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的融资便利,并且为银行和保险业的合作开拓了崭新的道路,理应得到大力发展。本文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沿着保险法的基本思路,对出口信用保险应适用的保险法的一般原则、特有原则、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逐一的详细分析,纯粹从法律的视角理清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理论;对近百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模式和立法情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以期能够洋为中用。在此基础上,从公法和私法,即保险业监管法和保险合同法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意见。我国应完善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督管理,加大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并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着手成立以财政部、商务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与出口贸易相关的部门或单位组成的部际协调委员会,以便制定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和政策、决定重大保险项目以及规划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方向。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颁布司法解释的办法明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最终,在各方面时机成熟的条件下,提升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层次,争取人大常委会的单独立法。9.期刊论文徐海燕.XuHaiyan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国式』困局-中外企业家2006,(2)所谓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本国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投资等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支持措施,是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促进措施,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世纪末,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1919年由官方支持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成立,专为本国企业的商品、服务出口和海外投资服务.1926年,德国政府重组赫尔姆斯公司(HERMES),专事支持本国出口和海外投资.10.期刊论文张松涛.SongtaoZHANG增强出口和境外投资保险功能--关于十一五时期加快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若干思考-国际贸易2005,(2)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促进措施,在欧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世纪末,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源于欧洲.1919年由官方支持的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ECGD)成立,专为本国企业的商品、服务出口和海外投资服务.1926年,德国政府重组赫尔姆斯公司(HERMES),专事支持本国出口和海外投资.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中国人民大学(zgrmdx),授权号:d890ab9e-81e4-4df3-b07f-9ddf0114e831下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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