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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为五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专科生可推迟完成学业,但不可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自入学学习时起连续计算):可在基本学制基础上延长二年;本科生可提前一年毕业。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者,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卡片》。《学生学籍卡片》送交教务处,据此登记学籍名册;《学生登记表》送交学生处;《学生卡片》留学生所在学院使用。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复查合格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两周内办结离校手续并离校,否则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须办理如下手续:学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报教务处批准。(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的,学院审查后通知其入学时间及有关事项,随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四)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依据《河北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申诉。第九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含两周)不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第四章学习纪律第十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以下统称为课程)。第十一条上课时,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当遵守《河北工业大学考场规则》,遵守考核纪律,独立完成答卷。第十三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上课者,按旷课论。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学生旷课学时数按如下规定计算:(一)凡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等均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二)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及学校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每天按5学时计算。第十四条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由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审批和管理办法如下:(一)学生请病假时间一周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周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三)学生请公假或考试期间请假,须报经学院批准。(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设计期间请假,由指导教师批准;在校内设计期间请假,辅导员需征得指导教师意见后再签署意见。第五章选课第十五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教师和时间。第十六条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一)学生可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但原则上每学期所选课程(不包括校管选修课)不低于20学分,以保证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二)选课前应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课程前后衔接、内容难易程度等,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课程结构混乱、错选和漏选等问题。(三)为保证教学秩序,课程一经选定或指定,学生必须按所选课表上课和参加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第十七条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培养计划中的部分课程或选修高年级课程(简称先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见第二十六条)在2.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课程,应于选课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开课前通知学生本人。第十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本科生可以修读双学士学位。第十九条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包括:课程免修和免修考试。(一)课程免修:学生在学籍变动或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等时,已经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将要修读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课程免修需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免修该课程,未经批准,不能视为免修。(二)免修考试: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内容,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该课程或等同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及格,学校承认其学分。否则,必须重新学习。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提供自学笔记等可以证明自己确已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材料,经任课教师及其学院批准,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三)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体育、军训、课内实验、单独开设的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考试。若申请免修考试的课程中有实验、实践环节,应随班完成相应实验、实践环节并考核,课程考核及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二十条如学生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冲突,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但应当完成规定的作业及课内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环节,否则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免听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如实记载,并应重新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体育、军训、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获准先修的课程,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听。第二十一条免修、免修考试、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学办公室领取或在校园网上下载,每学期应于课程正选前(定制的课程于开课前)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二条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不能完成体育课学习的,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体育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证明,经体育部批准后可转修体育保健课。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多种方式。考查可采取平时测验、作业综合评定,也可采用考试的方式。第二十五条课堂教学的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验及其他实践教学的课程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如下: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第二十六条学校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一)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绩点,优秀折合4.0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80分折合3.0绩点,81分折合3.1绩点,余者类推,下同),良好折合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60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二)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由此可计算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如下:1.一门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绩点;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学期修读课程学分;3.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已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已修读课程学分;(三)经重新学习的,其课程学分绩点按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四)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任课教师认定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并公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一)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学期总量的1/3(或上交作业未达到该课程规定的最低限)的;(二)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的;(三)课程内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缺交作业”或“实验考核不合格”,按旷考处理。第二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并应写出评语。第二十九条学生如对其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工业大学学生试卷申请查阅登记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学院同意后,由任课学院聘请两位教师共同查卷,将审核结果返回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依据审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第三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省市的课程统考或竞赛,其成绩可作为选修课成绩;参加并完成国家、省市组织的综合性竞赛的,可计入校管选修课学分,最高不超过2学分。第三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前向学院提交缓考申请(因病需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院批准。学生因事一般不准缓考。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可委托人员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考试后不再受理。擅自缺考的课程按旷考处理。第三十二条缓考的学生由学院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其成绩记载为“缓考”。缓考应随相应年级的考试进行。第三十三条考试违纪、作弊者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者,成绩按零分计。对表现较好的学生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毕业前可安排一次重新学习和考试。第三十四条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成果情节严重的以及重复作弊的,按照《河北工业大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试作弊者按《河北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规定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七章重新学习第三十五条学生如希望提高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的考试成绩,允许申请重新学习。在校期间,同一课程原则上最多允许重新学习两次。必修及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重新学习。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也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但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第三十六条重新学习的学生,由本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后,学院可安排学生随同档次课程或指定班修读并考核。第三十七条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的学生应于学期初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送有关部门安排,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在校期间,实践性课程的重新学习只安排一次。第三十八条体育课不及格需补考。每学期初,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汇总报体育部。由体育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补考。体育补考与重新学习管理相同。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校内转专业:(一)一年级学生,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者可
本文标题: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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