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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如何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龙州县物价检查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也在逐步走向完善,占9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资源稀缺性或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放开商品价格要不要管?怎样管?一直以来都是物价工作不容回避的问题。近几年,国际国内通胀预期不断加大,物价部门在管好市场、管好价格方面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本文试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进行一些思考和分析,并结合自身工作和切身体会,就如何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谈几点个人看法:一、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分析1、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必要性首先,我国95%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价稳则人心稳”,价格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千家万户,政府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管责无旁贷。第二,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也使价格违法行为表现为多样化,在放开商品领域,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串通、哄抬物价等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公平竞争,阻碍经济发展。第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走向完善,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还不成熟,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就要承担起责任。实践证明,经济发展离不开政府干预,市场缺陷离不开政府弥补。2、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复杂性近几年,部分放开商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频频上演,扰乱了百姓的平静生活,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让物价部门体会了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复杂性。一是认识不到位。从事放开商品的经营者绝大多数都认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属于自主定价,不由政府价格部门干预和监管。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就给物价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二是取证难。《价格法》第十四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的违法行为,在取证工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例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串通等行为的取证有时候就需要用非常规的方法。三是认定难。放开商品价格领域所表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认定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在这个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往往具有行为隐蔽化、原因复杂化、表现多样化的特点,使消费者雾里看花很难识别,同时也使价格主管部门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3、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可行性近几年,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领域中的纠纷明显增多,价格矛盾日益突出,所表现出来的无外乎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处理这些违法行为时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等规定。近期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价格违法行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改,新出台了《反价格垄断规定》,我国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市场价格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二、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实践在价值规律作用下,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商品的价格不断处于动态过程。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的。随着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状况的变化,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是不可避免的,严重背离价值的现象也必然存在。前几年,我们在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管方面,已经有了成功的实践经验。在2003年“非典”时期,与“非典”防治有关板蓝根、84消毒液、体温计、口罩等药品和医用器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价格的波动甚至传导到了蔬菜领域,一时间白萝卜的价格都翻了几番。当时情况下,如果一味的放任价格的上涨,势必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要对个别的放开商品价格进行干预。国务院及时制定了管理措施,出台了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文件。对体温表、84消毒液、口罩等商品实行最高零售价,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对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同时还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在对某企业的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超最高零售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了从速从严的处理,此案被新闻媒体进行了曝光,在当时起到了震慑作用,促进了经营者合法经营,平抑了物价,稳定了民心。这是在特殊时期对放开商品价格实施监管的一个典型案例。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们日常对放开商品的监管还是比较薄弱的。监督检查主要还是以“拿文件查标准、翻账本看价格”,这种方式不能适应当前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的需要。针对放开商品价格领域表现出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我们要进行新的探索和尝试。三、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建议通过以上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分析,结合以往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工作的实践来看,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是必要的,尽管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困难,但还是可行的。下面就如何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提几点建议:1、加强价格诚信建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们一直没有放松对价格诚信体系的建设。以往我们和质监部门合作,推行过“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即“双信”单位)评比挂牌活动,近几年我们也搞过“价格诚信单位”评比活动。但是从市场表现的情况来看,价格诚信建设的成效甚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依然存在。我们要搞好价格诚信建设,就要采取“政府引导、社会监督”的方式,达到“经营者参与、消费者认可”目的。对评选出的“价格诚信”单位进行公开授牌,接受社会的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一旦接到群众举报并查实或者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摘牌并给予从严处罚和公开曝光。通过价格诚信建设营造出“诚实定价”的氛围,促使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严格价格自律。2、适当运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以往我们价格检查主要是运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因为它适用于专项检查和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的检查,它不要求即时性。放开商品价格领域所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它的特殊性,有时采用简易程序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例如价格欺诈行为,有消费者在饭店吃饭,结账时发现某菜品的结算价格与菜谱标价不符;在超市购物时,商品的结算价格与商品标价不符;所购商品的数量或者重量与经营者所标的情况不符;出现以上价格矛盾时,就如同被盗者马上想到报警一样,消费者首先想到的也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希望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调解或者处理。这种情况如果当时不能做出处理,不能及时化解价格矛盾,也会损害物价部门在群众中的形象。而这时最直接、最有效的处理方式就是派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现场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价格违法行为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3、采用有效的取证手段。面对放开商品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取证难的问题,我们要在取证手段上进行探索和实践,在原有取证方式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以适应对放开商品价格监管的要求。例如,给检查人员配备录音笔、数码相机等科技产品,增加有效的取证手段。4、建立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民生价格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价格,但是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市场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购买到更加便宜的商品,市场对形成价格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出来。这样,就要通过价格主管部门的服务,让消费者及时获得商品价格信息,利用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推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把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发挥到极致。目前,一些省市已经对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进行了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们可以参考先进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更好地发挥“搞服务”的职能。5、推行明码实价工作。通过价格主管部门几年的努力,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明码标价可以使价格公开透明,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可以增强消费者社会监督。今后可以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在各个行业推行明码实价,特别是放开商品领域,积极引导经营者“不虚高标价,不虚构原价,不虚假优惠折价”。使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诚信的氛围内进行交易,减少漫天要价和讨价还价的现象,在减少经营者暗箱操作的同时,让消费者放心消费,明明白白消费。6、重视对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管。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农副产品的价格波动牵动着亿万老百姓的心。民生价格是价格工作的重心,农副产品价格又是民生价格的重心,可谓是重中之重。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应该时刻紧绷农副产品价格这根神经,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农产品价格的构成与起伏,正确研判市场价格走势。同时,要查处和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垄断资源等违法行为。7、加强宣传,注重提醒、告诫。尽管我们一直在加强宣传工作,每年的“3.15”和“12.4”以及《价格法》颁布的周年纪念日都走上街头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物价部门无论是在经营者的眼里,还是在老百姓的眼中职能都在弱化,有的人已经淡忘了物价部门,甚至有的人已经不知道物价部门的存在。这种情况给物价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力,有时候是经营者质疑你的管辖权,有时候是老百姓认为你该管的不管,物价工作因此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工作,不仅要宣传价格的法律、法规,还要宣传典型的案例,注重对经营者的提醒、告诫,让经营者明白放开商品需要监管,必须监管,时刻提醒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告诫经营者一旦触犯价格法律法规,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营造出一个“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信交易”的市场氛围。此外,继续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都是对放开商品价格实施有效监管必要手段。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对放开商品价格的监管并不是要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监管的目的不是要把经营者管死,而是把服务寓于监管之中,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好”,只有这样,才能使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
本文标题:新常态下如何对放开商品价格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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