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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政策险概中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主要内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各项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2004年北京月平均工资2362元。*上一年度最低月平均工资为545元.*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保险费。*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7087元,按照各险种政策规定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超过7087元的,以7087元作为缴费基数。*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417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即将实施的生育保险在核定缴费基数时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低于1417元的,以1417元作为缴费基数。*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篇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概要养老保险篇缴费范围*企业城镇劳动者(本市和外省市)*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和外省市)养老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缴费比例(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十一条)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缴费范围为:545-7087单位缴纳的比例为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其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养老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的领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三十六条)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2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以上。(被保险人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养老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享受待遇:(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三十九条)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养老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享受待遇:(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四十条)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被保险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计发;(三)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四)综合性补贴:按本市现有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过渡性补贴。不满10年的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注:“综合性补贴”按15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为158.5元,与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通婚的其他民族为157元)发给,其中“过渡性补贴”为54.5元。享受待遇:(北京市人民政府2号令第四十一条)养老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退休且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除外),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注: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的标准为:按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一年,发给2个月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按本人缴费工资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注:占地农转工人员退休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发;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计发比例在满10年发给15%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增加1%。其他部分的养老金,按《规定》标准执行。个体劳工者和自由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篇养老保险篇(个体劳工者和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比例(京劳险发[1999]8号)第五条保险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之间的范围。自由职业人员根据收入情况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受雇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受雇人员共同缴纳,其中雇主的缴费比例为14%,被雇人员的缴费比例为8%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篇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农民工本人按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领取条件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二条*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农民工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接新参加人员办理。(补充协议)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待遇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二条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失业保险篇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概况失业保险缴费范围*企业城镇劳动者(本市和外省市)*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本市和外省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北京市人民政府38号令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京劳社发(1999)129号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二、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三、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四、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三、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四、被用人单位辞退;五、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六、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缴纳年限1年2年3年4年5年6年7年8年9年发放月数369121314151617累计缴费年限不满五年满5年不满10年每月发放金额最低工资的70%347元最低工资的75%371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失业保险缴费年限10年11年12年13年14年15年16年17年18年19年20年和以上发放月数1819202122232424242424累计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发放金额最低工资的80%396元最低工资的85%421元最低工资90%446元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令注: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开始每月按347元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令失业保险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为198元.京劳社就发[2004]83号缴费比例京老险发(1999)8号被保险人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人员)工伤保险篇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概况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一城镇户口和北京农业户口二外省市农业户口缴费比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分别是用人单位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企业缴纳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篇北京市社会保险政策概况医疗保险篇参保范围一.企业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农民工二.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三.外省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医疗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农民工医疗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农民工)缴费比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农民工)缴费比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大额医疗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医疗保险篇(企业城镇劳动者和本市农民工)缴费比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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