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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七级伤残医疗纠纷赔偿案例分析【案件索引】作者:叶春红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是分娩时引起损伤,原因主要为头位分娩的肩难产、胎方位判断错误;臂位分娩时手法不正或后出头娩出困难、强力牵拉胎肩颈部。临床表现根据损伤的部位而异,以上于麻痹最多见,典型表现为:患肢松弛悬重于体侧,不能做外展、外旋及屈肘等活动。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对个人、家庭、社会均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案的焦点是医疗机构在分娩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该过错与损伤后果(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首先,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因素主要有胎儿自身原因、产妇原因和医疗行为原因三部分组成。胎儿方面主要与胎儿入盆是头位还是盆位及发育大小有关,产妇方面主要和产道是否有畸形以及产妇的宫缩是否正常有关,而医疗行为主要集中在产前评估选择剖腹产还是顺产、助产过程中的手法操作是否粗鲁和辅助宫缩的控制、以及分娩后是否及时诊断发现和康复等有关。本案,医疗机构在孕妇发现巨大儿提示,后仍然选择顺产是导致发生难产,助产出现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之一。没有和分娩待产妇进行沟通剥夺了其通过选择分娩方式来规避风险的权利。如果采取剖腹产手术,就不会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另外,即便是巨大儿,在头位,宫缩正常控制的情况下,如果手法助产正确或注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次,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羊水污染,造成宫内窘迫的情况下,仍然是手术适应症,通过剖腹产即可以减轻新生儿缺氧性脑病,也可以完全避免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估计也是由于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后,不得已用力加快分娩所致。综合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以及胎儿自身原因,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过司法鉴定却构成明显的医疗损害。最终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承担70%的责任是合理和公正的。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封存复印相关病历,以及收集相关证据。基于医疗事故鉴定大多公平性较差,建议起诉后直接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避免重新申请鉴定的困哪局面。本案经过三次鉴定,实属少见。法院的积极态度应值得肯定。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请及时聘请医学背景律师维权。【案件经过】作者:叶春红律师2008年8月21日陈**之母王红霞因生产,入住于**医药站职工医院(现****药业有限公司)妇产科,入院时经诊断:1、孕2产1、孕39周头位;2、先兆临产。其住院3天,2008年8月24日出院,支付医疗费777元,出院诊断:孕2产2、足月巨大儿,病历显示出院情况“治愈”;2008年8月27日至同年8月28日在郑州大学三附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右臂丛神经损伤,支付医疗费614.90元;2008年至2010年**市康复医院医疗费票据8张计款3600元;2009年7月至同年12月**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疗费8张计款2255元;2009年8月15日门诊医疗票据24元;2011年10月21日陈**入住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住院治疗32天,出院诊断:1、右肩关节内旋挛缩并左肱骨头后脱位;2、右臂丛神经损伤。支付医疗费22413.35元;2012年10月25日郑州市骨科医院门诊医疗费票据100元。2010年11月双方之间的医患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牧野区人民法院根据****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了**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于2011年4月22日书面作出**医鉴(2011)0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过失行为,1、经滴缩宫素催产指证不明确。2、分娩过程中沟通告知不充分,尤其在胎膜破裂,发现羊水Ⅲ°污染时未及时告知。3、病程记录中记载有建议病人剖腹产,但未见患方签字。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与胎儿巨大、胎儿骨盆内受压及助产手法不当有关,但现有病历资料不能证实**医药站医院的助产手法存在不当之处。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患儿陈**的臂丛神经损伤不构成因果关系,****药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000元,该鉴定书送达后,陈**要求对陈**的损伤程度进行伤残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进行鉴定,**瑞昌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要求对己方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医疗行为与陈**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该院委托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2年7月20日、2012年9月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即(2012)司鉴字第1580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医药站职工医院在对陈祎然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药站职工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患儿陈**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2012)司鉴字第1580-1号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陈祎然目前未构成残;被鉴定人陈**目前无护理依赖。陈**支付该鉴定费用6000元。陈**以提交病历不全,要求再对其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该院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1120号鉴定意见书,结论:被鉴定人陈**右臂丛神经损伤,后遗有伤肢单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相当于职工工伤八级伤残,陈**支付鉴定费用1900元。陈**因右臂丛神经损伤先后在郑州、北京、上海、重庆就医、司法鉴定支付住宿费2503元、交通费16913.6元、检查费520.5元。【法院判决】作者:叶春红律师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本案双方系因医患纠纷而进行司法诉讼活动。****药业有限公司在该病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过错行为给陈**造成了伤残后果,该损害结果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关于双方当事人在该案中,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在该案中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中,均说明了当事人双方责任形成的原因以及原因所导致的残疾结果,在该案中,陈**应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药业有限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为宜。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药业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8月21日原告陈**之母王红霞因生产,入住于**医药站职工医院(现****药业有限公司)妇产科,住院3天。出院后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药站职工医院在对陈**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药站职工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患儿陈**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陈**右臂丛神经损伤,后遗有伤肢单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相当于职工工伤八级伤残。司法鉴定报告证明由于****药业有限公司的诊疗过错,造成了上诉人陈**的身体损伤。且上诉人陈**在本次诉讼中是就其人身损害要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要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责任。故上诉人陈**依据其受到的人身损害要求****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做的三次鉴定的鉴定报告均在一审开庭时作为证据由双方当事人提交,上诉人****药业有限公司虽然主张一审未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但一审庭审笔录中显示双方对对方提交的鉴定报告均发表质证意见,故对****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的鉴定报告均未经质证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因提交病例不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定上诉人陈**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并无不当,故****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没有依据,本院不予认可。关于一审是否应采用职工工伤八级伤残作为伤残等级的问题,因上诉人****药业有限公司并未就该主张提交相关依据以支持其主张,故一审采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七级伤残作为伤残等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一审是否应判决****药业有限公司承担70%的鉴定费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医学会的鉴定系应上诉人****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进行,且上诉人陈**在一审中并未就该笔鉴定费提出赔偿请求,故一审认定该笔鉴定费用由****药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关于一审判决****药业有限公司承担70%的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7月20日出具的(2012)司鉴字第1580号鉴定意见书系鉴定机构依据上诉人陈**在上诉人****药业有限公司处的诊疗过程及后续的诊疗病例得出的,对上诉人陈**受到损害的成因做了详尽的分析,结论为:**医药站职工医院在对陈**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药站职工医院的过错是导致患儿陈**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故一审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决**瑞昌药业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承担30%的赔偿责任适当,本院予以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作者:叶春红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认为: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是分娩时引起损伤,原因主要为头位分娩的肩难产、胎方位判断错误;臂位分娩时手法不正或后出头娩出困难、强力牵拉胎肩颈部。临床表现根据损伤的部位而异,以上于麻痹最多见,典型表现为:患肢松弛悬重于体侧,不能做外展、外旋及屈肘等活动。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对个人、家庭、社会均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本案的焦点是医疗机构在分娩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如果有过错,该过错与损伤后果(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首先,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因素主要有胎儿自身原因、产妇原因和医疗行为原因三部分组成。胎儿方面主要与胎儿入盆是头位还是盆位及发育大小有关,产妇方面主要和产道是否有畸形以及产妇的宫缩是否正常有关,而医疗行为主要集中在产前评估选择剖腹产还是顺产、助产过程中的手法操作是否粗鲁和辅助宫缩的控制、以及分娩后是否及时诊断发现和康复等有关。本案,医疗机构在孕妇发现巨大儿提示,后仍然选择顺产是导致发生难产,助产出现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之一。没有和分娩待产妇进行沟通剥夺了其通过选择分娩方式来规避风险的权利。如果采取剖腹产手术,就不会发生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另外,即便是巨大儿,在头位,宫缩正常控制的情况下,如果手法助产正确或注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其次,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羊水污染,造成宫内窘迫的情况下,仍然是手术适应症,通过剖腹产即可以减轻新生儿缺氧性脑病,也可以完全避免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估计也是由于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后,不得已用力加快分娩所致。综合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以及胎儿自身原因,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过司法鉴定却构成明显的医疗损害。最终法院认定医疗机构承担70%的责任是合理和公正的。最后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应当及时封存复印相关病历,以及收集相关证据。基于医疗事故鉴定大多公平性较差,建议起诉后直接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避免重新申请鉴定的困哪局面。本案经过三次鉴定,实属少见。法院的积极态度应值得肯定。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请及时聘请医学背景律师维权。作者:叶春红律师
本文标题: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七级伤残医疗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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