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法学毕业论文试论传销的法律规制
毕业生毕业论文1试论传销的法律规制[摘要]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第四条规定的传销犯罪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刑法修正案规定传销犯罪之前,我国传统的传销定罪模式是将非法经营罪做为传销的基础犯罪,但是修正案主要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罪,尚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我国的传销犯罪日益猖獗,并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网络传销的出现,使得打击传销的难度增大。传销在我国产生很多危害,仅仅从作为行政法规的《禁止传销条例》和作为刑法修正案的一个罪名去规制和惩罚传销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管制和惩罚的基础上采取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识别传销的能力等等措施积极加以预防,以使我国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迅速的发展。[关键词]传销;组织领导传销罪;网络传销;打击;预防引言市场经济的发展,冲破了我国封闭式的商业市场,传统的经营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销进入我国以来已经经过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现在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传销是我国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一个众说纷纭的热点问题。然而绝大多数人对传销缺乏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之褒贬有加,更多的是曲解。另一方面,传销在商业实践中的畸形变质发展,对我国正在建立过程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巨大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传销在社会上的迅速发展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参加者的投机心理,想不劳而获。而且目前很多大学生也禁不起“天上掉馅饼”的美梦的诱惑加入了传销组织。本人就曾因为同学的欺骗而接触到传销组织并参加过其所谓的讲座。在讲座上讲师和听众配合默契,气氛热烈,他们利用心理学上的“场效应”来冲击初入者的心理防线。而我国的法律对传销的规制尚很不完善,民众对传销的认识也很有限,所以本文从传销的法律规制方面浅谈我国应采取的措施。1传销的概念、特征和危害1.1传销的概念《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1.2传销的特征传销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点:以高额回报为利诱,吸引参与者加入;参与者加入时通常要支付高额的会员费;参与者的报酬主要来自介绍他人加入的“人头费”,而非向组织外的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利润;在行销过程中强制或鼓励参与者超出自身能力囤货;产品通常价高质劣,或者大大高出合理价格;无退货保障或者退货条件苛刻[1]。1.3传销的危害一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传销利用几何倍增的原理发展网络,传销活动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发展速度快。二是破坏社会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了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组织利用亲情、友情,以“善良的谎言”将传销参与者的亲朋好友诱骗参与传销,一旦骗局暴露,参与者无脸见人、无钱还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失去正毕业生毕业论文2常的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且极难校正。同时还导致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度下降,致使许多家庭被传销拆散[2]。三是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有些人不愿意加入传销团伙,犯罪嫌疑人就要采取恐吓、暴力等手段,限制其自由,逼其就范。不少地方都有一些不愿加入传销团伙的受害人被打伤或跳楼摔伤甚至出现命案。传销封闭性的人际网络、隐蔽性的群居群宿,无序性的分散活动、泡沫性的致富理念,隐患极大。传销既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也给其家庭造成伤害。诱发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潜伏着大量的不安定因素。四是影响了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非法传销活动,往往涉及较多人的利益,范围广、影响大、是社会不和谐音符,一人参入传销,全家不得安宁,一处有传销活动,一方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3]。2当前传销犯罪的情况及打击难点2.1传销犯罪涉案人的基本情况前些年传销犯罪参与者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不少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以农民、下岗职工、中老年人、学生等所谓的“困难群体”为主。这些人员对传销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都没有充分的认识,识别能力较低,很容易成为传销人员。而近年来参加人员日益复杂,知识分子、外籍华人、企业经营者等也加入传销组织。南宁查办的神话新龛房地产公司传销案中,销售骨干王某为美籍华人,北海市打掉的一个传销组织中有广东某大学的一名副教授[4]。2.2传销犯罪的基本情况2.2.1传销犯罪组织结构传销组织结构主要有“五级三阶制”。“五级三阶”制是将传销人员分为A、B、C、D、E五个等级和坐寝阶段、出寝阶段和升商阶段。坐寝阶段实际就是“洗脑”阶段,主要包括E、D、C三个等级,这个阶段,传销人员会采取暴力的或人性的方式对拉入传销团伙的新人进行人身的和思想的控制,同时榨取新成员的财产,使其完成从被迫参与到主动或不得不参与的转化。出寝阶段是指B级,这个阶段的传销人员已经从传销组织中尝到了甜头且一发不可收拾,从受害者彻底成为了加害者。升商阶段即A级以上阶段,这个阶段的传销者成了所谓的“代理商”。一般地说,在C级的时候,传销人员就会构成犯罪,但B、A级传销者是打击犯罪的重点[5]。2.2.2传销犯罪的特征一是直销企业越轨化。我国目前有20多家中外企业拿到“直销执照”,其中个别直销企业采取一些“越轨”经营模式,如普遍存在超出法律底线的“多层销售、多层取利”的销售模式,与传销完全一致。但这些“拿牌”直销公司经济实力雄厚、熟悉我国法律,一旦被查处,往往采取“断尾”策略规避打击。还有些直销公司客观上给传销“提供”了技术和人员的支持。相当一部分传销组织者是从直销公司出身,另立门户投身于传销活动[6]。二是犯罪手段人性化与暴力化相结合。传销组织往往采用人性化与暴力化相结合的方式,诱惑、逼迫人们加入传销团伙。如保持整洁的小环境,同时生活上给予体贴照顾,如帮助新人将鞋子擦得一尘不染,甚至在新人漱口前将所需的牙膏挤到牙刷上送到跟前,这样可以拉近与新人的距离,消除其排斥心理。紧接着就是利用人们急于致富的心理对新人进行洗脑,不少人经过洗脑后,思想就会被传销组织控制,自觉地实施传销行为。但也有些人认清了传销组织的本质,不愿意加入传销团伙,犯罪嫌疑人就要采取恐吓、暴力等手段,限制其自由,逼其就范。不少地方都有一些不愿加入传销团伙的受害人被打伤或跳楼摔伤甚至出现命案。三是传销证据隐藏化。传销参与者“购买产品”的认购单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但是,现阶段很难在低层级的传销参与者住处查获认购单。一些传销人员称,“根本没有认购单”或者“认购单被B级经理收走了”。所谓“B级经理”、“讲师”等骨干人物的隐身能力越来越强。传销组织的骨干人员改变过去与参与者混居的习惯,普遍采取单独居住的方式。一些A级经理或首要人物甚至采用异地指挥的方式,深藏不露。执法部门很难取到人证[7]。四是犯罪组织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外,传销犯罪越来越注意反侦查能力的培养,反侦查措施也越来越严密,从居住地点、上课地点的选择,到居住模式、上课模式的变换,再到授课时间的选择、授课内容的充实等各个方面布置反侦查措施。传销团伙不再采取大合堂的上课模式,而是小班教学,以寝室(每室10人左右)为单位进行,以减小被发现的可能。上课时间的选择也经过精心的研究,往往在机关上班前、下班后的时间进行。授课的必备内容就是传授如何对付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的检查[8]。五是传销组织多样化。“再生”和“复制”现象突出,这是当前传销组织一大特点。传销专业人员一旦掌握非法传销活动的运毕业生毕业论文3转规律之后,往往会自立山头、自成一家。由于传销组织反复复制、分裂,传销“体系”已经很难计数和分辨,甚至连有的传销参与者也说不清自己是哪个“公司”的。2.3网络传销的特点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得传销从传统的模式发展为网络传销,并借助互联网快速传播、扩散,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巨大危害。网络传销除具备传统传销的的一些特点外,还有以下特点:跨地域传播更广,潜在客户群更大。传销组织通过开放的互联网网站作为平台进行传销,所有可能浏览网站的上网用户都是潜在的被害人。相对于传统的传销犯罪在亲朋好友中发展下线,网络传销传播范围更大,突破了熟人的界限,开始向陌生人发展;成本低廉。传统传销中,组织者必须从发展初始就组织财力、物力构建传销基层,而且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组织并控制手下的人员。而网络传销就简单的多,一提啊电脑,一根电话线,一部调制解调器基本上就能创建自己的传销网站,而且无需购买用于传销的“商品”,只要创建几个虚拟的网络空间用于迷惑网民,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9];隐蔽性更强。网络传销以网站为宣传媒介,多有专业的网络技术人员支持,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传销成员和传销组织只通过互联网联系,上下线之间也是单线联系,很难查找传销人员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传销组织者即使聚会、培训,成员之间的称呼也是对方的网名;传销者在传销活动中从不开具正规收据,只是让入会者到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再由网站为其开通账号即可。网站上只有电子文档,若入会者出事,与其保持经常联系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很快向网站申请关闭他的账号,该成员的传销谱系图以及相应累积金额的电子文档便无法打开和下载。这种点对点的联系方式,隐蔽性极强,增加了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困难;虚拟性更高,欺骗性更大[10]。通过虚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涉及范围广,仿真效果好,实时性和隐蔽性强,受骗的人更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披上高技术外衣,以发展电子商务、家庭教育为幌子,更具欺骗性。由于传销人员将网络传销说成是电子商务活动,并借国家一些关于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报道来伪装其非法传销活动,且鼓吹电子商务造就当代富翁的神话,这往往使大多数参与者难于识破,因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容易上当受骗。2.4打击传销工作存在的难点2.4.1法律滞后影响执法直销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至今近二十年的时间年时间,从正当的经营模式,演变派生成泛滥内地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损失。对这一新的事物,我们建章立法却相对滞后,目前也只能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来惩治传销的违法犯罪现象。但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追究这些犯罪时,法理上还有很多争论,定性定罪产生不少分歧,不少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逃脱追究,因此难能震慑日益严重的传销犯罪活动。2.4.2社会对传销认识模糊,影响查禁传销究竟为何物,它与直销有何区别?国家是否允许,很多人还不清楚。由于传销在我国经历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全面禁止的过程,有的人思想认识一时没有跟上转变。国家工商总局曾在1997年1月颁布过《传销管理办法》,一段时间在政府文件中,媒体宣传上还有个“非法传销”的提法,加之一些进入中国内地的世界知名直销企业,他们经营活动的走调变样,一些国有企业如保险公司,在培训员工、业务会议上的做法与传销组织对参与人员进行的精神灌输形式上差不多,对社会起了很大的误导作用,造成非法传销被禁止的,传销还是允许的误解,人们头脑中存在着“直销”、“传销”、“非法传销”三个模糊概念,加上新的传销方法不断出现,所以造成了大量不知情群众的积极参与。虽然目前《禁止传销条例》和《刑法修正案(七)》已经明令禁止了传销行为,但是因为法
本文标题:法学毕业论文试论传销的法律规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540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