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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洛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手册目录一、社会保险综合知识1、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洛机关、事业单位,驻洛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实行机关事业现行工资制度的单位。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制干部;财政差额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洛阳市境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高危行业中的农民工,都必须参加市、县劳动部门组织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统一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女工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属征缴范围。摘自:国务院令第259号洛政【1996】16号洛政【1998】36号2、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底前(每年七月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向社会中心申报缴费基数,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保中心暂按该单位或人员的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缴费数额。(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实际申报,申报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在岗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在岗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可在60%—300%范围内选择;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2洛阳市近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一览表年份年社会平均工资(元)月社会平均工资(元)100%60%100%60%执行月份200074084444567370.401.7-02.6200180494830670.75402.502.7-03.6200293995639.4783.25469.9503.7-04.62003107466447.6895.5537.304.7-05.620041303078181085.8651.505.7-06.62005146418784.61220.1732.0506.7-06.92005146418784.61220.1732.0506.10-07.62006163749824.41365.0818.807.7-07.92006163749824.41365.0818.807.10-08.620071951711710.21626.41975.8508.7-09.6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42号3、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承担20%,职工承担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20%。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承担22.5%,职工承担3%;退休人员单位承担26%调剂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承担6.5%,职工承担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承担8.5%或4.6%。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承担2%,职工承担1%;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照风险等级缴费费率在0.5%左右、1.0%左右、2.0%左右。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我市暂按0.8%)。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二、企业养老保险1、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费率(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实际申报,申报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在岗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在岗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缴费比例该为28%,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比例为8%。摘自:豫政〔2007〕63号(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可在60%—300%范围内选择;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摘自:豫政[2006]29号豫劳社养老〔2006〕42号32、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一)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二)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摘自:豫劳险【1998】37号豫政[2006]29号3、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死亡后帐户的继承(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摘自:豫劳险【1998】37号4、企业养老保险的转移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摘自:豫劳险【1998】37号5、符合退休的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摘自:国发【1978】104号注:条件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6、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摘自:劳社厅函【2002】190号7、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4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豫政[2006]29号8、企业养老金计发标准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注: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414243444546474849计发月数233230226223220216212208204199退休年龄50515253545556575859计发月数195190185180175170164158152145退休年龄6061626364656667686970计发月数1391321251171091019384756556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Vb×n1×1.3%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9、2006年7月——2011年6月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标准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
本文标题:洛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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