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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面临的难点与建议《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神圣职责。但从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的实践情况看,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仍面临重大挑战和难点,已成为目前我们亟待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一、工作难点:困难与挑战并存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是基层人行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目前有关金融稳定职能的制度规定尚不完善,这就使得基层央行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具体工作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地方政府视角:一是组长领而不导。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是由政府主管金融的负责人或者是政府一把手兼任,即使人行汇报了金融稳定要研究的工作,金融稳定协调领导小组也容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忽略或推迟研究;二是协调难度大。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约束,领导小组成员中政府部门就有十几个,各部门站在不同的角度,提出各式各样的意见,协调起来难度大;三是难以公正执法。一旦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出现债务纠纷和不良资产,在处置之中由于受地方与金融机构管理隶属关系,经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无形中把地方企业利益考虑得多一些。(二)金融监管视角:一是工作协调机制缺位。《人民银行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该机制至今仍然未明确建立;二是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有待完善。金融稳定与否主要通过金融风险监测指标来反映,但现在尚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领导小组难以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三是风险判定标准不统一。基层人行主要关注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对经济的影响度,以及与社会其他部门的关联度。而银监部门则更加关注监管对象的微观风险。在评价金融机构风险度时,会因侧重点不同而产生分歧;四是管理难度较大。一方面对于违反金融稳定有关规定的行为,至今未出台相关的处罚条例及实施细则。基层人民银行威慑力不强,造成日常收集有关信息、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报的难度大,甚至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一行三会”的金融业监督管理体系下,基层保险和证券业在当地无主管机构设立,致使基层人行监督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三)金融机构视角:金融稳定涵盖内容较多,关注的重点欠明确。导致金融机构对金融稳定工作重视不够。一是在实际操作中对金融稳定有关事项不做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缺乏长远眼光和统一规划;二是金融机构对金融稳定管理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及要求草草了事,没有充分意识到金融稳定工作对于金融机构促进业务发展的重要性;三是填报数据有失真实性。金融稳定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有关报表数据不全,甚至出现“报喜不报忧”现象。二、根源寻求:主客观因素驱动(一)组织体系不键全,金融稳定工作落实难以到位。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明确的操作目标、最终目标和政策工具,并通过一系列指标值反映出货币政策执行的效果。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则不一样,不仅地方政府和县支行没有单独设立维护金融稳定的内设机构,而且在标准、措施和手段上也没有明确的要求,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可行的工作机制,基层行难以准确把握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思想认识不到位,金融稳定工作认知难达统一。一是人行县支行随着监管职能的分离和检查权限的缩减,使部分干部职工对做好辖区金融稳定工作,存在“无位”和“无为”的消极情绪;二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总行统一法人机构,自认为内部管理规范,对其经营行为对区域金融稳定将产生的影响缺乏足够的认识;三是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金融稳定在经济稳定中的核心地位认识不够,支持及配合不力。(三)惩戒手段不过硬,金融稳定工作协作难聚众力。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对于违反金融稳定有关规定的行为,至今未出台相关的处罚条例及实施细则。因此,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工作中显得底气不足,收集有关信息、做好金融风险预警预报的日常工作难度较大。加之各部门职责不清,工作协调难度大,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四)信息资料不对称,金融稳定工作沟通难搭平台。县支行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维护金融稳定数据库系统和模式分析,数据的收集和使用仍处于手工操作状态,加之县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撤并,基层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往来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造成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难以全面把握辖内金融运行形势和风险状况。(五)队伍建设不适应,金融稳定工作水平难求突破。目前,在地市、县两级人民银行不设专职金融稳定部门的情况下,县支行只设金融稳定岗,且没有专职人员配备。加之相关的业务培训很少开展,缺乏熟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专业,且具备较高的分析、预测能力和过硬文字功底的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需要。三、相关建议。广阔天地大有为维护金融稳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整体推进。为了促使金融稳定工作步入良好阶段,真正发挥基层行金融稳定职能的充分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建议:(一)尽快出台有关法律制度和细则。应尽快出台《金融稳定法》,对政府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企业等相关部门在金融稳定方面拥有的权力、承担的义务、履行的职责以及奖惩的规定等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界定,同时确定严格的程序,制定合理、高效、科学的处置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不同措施,使相互间的分工配合以法定形式予以明确,形成程序性协调和工作机制,确保金融稳定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快车道。(二)理顺关系,分工协作,建立稳定高效的工作机制。一是理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力量,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尤为突出,这就要求基层央行要与地方政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研究制定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加强对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理顺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双方都要从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商讨、制定长效的工作协调、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并坚持定期磋商制度,及时、充分地互通重要的监管信息,交流对地方金融形势的判断和意见,协调有关管理活动;三是理顺与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上级行应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调,从上到下,构建规范的维护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四是理顺与管理者的关系。可考虑实行金融机构属地管理,引导其深刻认识到自身经营好坏对辖内金融稳定具有重要影响,争取各机构对金融稳定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三)转变观念,合理定位,增强中央银行维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是县支行坚决摒弃“无所作为”的错误思想,增强维护金融稳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在地市、县支行不单设金融稳定部门的情况下,要设置专职岗位和明确专人,负责与监管部门、地方有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信息沟通和职能协调;三是要建立适应金融稳定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加强对金融稳定岗位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履行职责的需要;四是及时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评价体系,以便基层行收集相关数据,并实施风险监测和分析,及时向上级行和政府报告情况,出现问题尽快采取弥补措施,防止事态蔓延;五是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在完善与监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应加快构建基层人民银行与辖区各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整合机制;六是要完善信息发布通道。要逐步创造条件,构建起不同层次的金融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将各类金融信息及时传递到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及各职能部门等社会各界,使各单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风险信息,调整各自的风险防范行为。(四)金融机构把好关口,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工作前沿和主力军作用。金融机构历来是金融风险积聚与爆发的重灾区,同时也是风险化解和处置的难点,金融机构时常面临流动支付性、资产质量、信贷政策、内部控制、盈利能力、资本充足性风险等,因此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好当地金融稳定管理部门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行业发展现状及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给,同时密切关注业内金融运行情况以及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弥补,努力做到本系统各种风险“零”状态。
本文标题:县支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中面临的难点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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