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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保险业的现状分析与研究随着人类航天科技的迅速发展,对于“高科技、高投资、高风险”的航天活动提供保险,已经成为了业内的共识,其中重要的部分——卫星保险也经历了起起落落的发展。1965年,当经营卫星科技的Comsat卫星公司发射同步静止轨道卫星——国际星1号时,就曾积极为其寻求保障,但当时的保险界对卫星知之甚少,仅为其提供了第三方责任与发射前保险,这实际上成为了世界上第一张卫星发射前的保险单。从初期看,卫星保险可以说是找上门来的生意,随着世界范围内卫星发射次数的增加,保险业对卫星发射的情况开始有所了解,开始承接发射与进入轨道阶段的保险,但也会出现被保险人自负失败的个别例子。逐渐地,保险业对卫星保险的经验不断积累,风险评估系统不断完善,从1975年起,取消了被保险人自负失败的做法,并根据当期一段时间内卫星发射失败的比例,适当调整保费比率,逐渐形成了现代的卫星保险商业化模式和惯例。1卫星商业保险购买卫星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在卫星发射和在轨工作期间出现的一系列风险,对卫星产品本身提供一种保护。卫星商业保险主要包括发射前保险、发射保险、卫星在轨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会进行再保险。1.1发射前保险发射前保险是指卫星与火箭在制造、试验、运输及发射前准备期间,因火灾等偶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保险责任起点可从元器件的生产和采购开始,也可从卫星组装开始,终点为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或火箭起飞的一刹那。这个终点是卫星的“不可返回点”,即火箭一级发动机的意向点火或火箭起飞触点脱离接触。过了此风险点,就进入了火箭发射阶段和卫星入轨及运行阶段,即通常所说的发射保险和卫星在轨保险。发射前保险的项目不但要考虑卫星和火箭的制造费、运输费等,还要考虑制造过程中、运往发射场过程中等各阶段情况,必要时也包括了火箭/卫星组装并运输到发射场的保险。因为在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危险事态,保险组合也比较多,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用和风险自行选择。1.2发射保险发射保险是将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或火箭起飞时刻作为保险责任起点,到卫星进入预定轨道作为保险责任终点,这一期间内因故障导致损失的保险。除了由于卫星损坏、丧失而引起的完全报废的损失之外,还包括因火箭与卫星不适,导致卫星满足不了所确定的技术要求造成的损失,例如因子系统异常引起卫星功能下降或因燃料不足出现功率下降使卫星寿命缩短,这些情况都将赔付保险金。根据卫星采购合同规定的是“地面交付”还是“轨道交付”,卫星制造商将在不同时刻将风险转移给卫星用户。“地面交付”的卫星采购合同,卫星制造商与用户的风险划分点是火箭一级发动机意向点火时刻。“轨道交付”的卫星合同,卫星制造商既要负责采购火箭,又要负责制造卫星。其风险将终止于卫星在轨测试并交付用户正式使用后的某个时间点,双方可约定“入轨后+n天”。由此可见,“轨道交付”比“地面交付”在风险覆盖范围上覆盖大得多,卫星价格自然也有很大区别。1.3卫星在轨保险卫星在轨保险是指卫星在轨工作一段时间,风险移交给卫星用户后,卫星出现异常,不能满足预期工作要求和工作寿命而引起的损失的保险。其中典型事例就是转发器故障、蓄电池故障和太阳电池故障。卫星在轨保险一般会把卫星与火箭的制造费、运输费以及发射需要的众多费用作为设定保险金额的考虑对象,投保者必须要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卫星性能的情况报告,保险公司根据此报告估算卫星的保险费率,因为每一颗卫星的性能情况都不尽相同,所以每一颗卫星的保费率都有可能变动。一般来说,正式开始启用的卫星保险费要比发射保险的费率低,正式启用后,卫星可以安全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只是在寿命末期,故障率才会有所上升。1.4第三方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是指对卫星发射准备期间或发射时造成的他人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发射时碎片、卫星坠落或与其他空间人造天体碰撞都是承包范围。对于第三方责任险,要考虑到“空间损害责任条约”和发射国的国内法规。例如美国根据国内的“商业空间发射条例”,规定5亿美元金额为上限。1.5卫星商业保险的再保险由于发射卫星风险极高,保额巨大,一般都会安排国际再保险。例如鑫诺二号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承保后安排国际再保险,“亚太6号”卫星采取的是国际共保的形式,江泰保险公司负责在国内保险市场安排保险,美国达信公司负责在国际上安排保险,Hiscox保险集团为首席承保人。可是全世界每年发射的卫星数量不过数10颗,很难使用大数法则的理论,各家保险公司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都要根据情况,利用国际保险市场的接受能力进行再保险。初期,世界上屈指可数的首席再保人大多集中在伦敦市场,现在,主要形成了伦敦、欧洲和美国3大市场并立的局面,同时在日本、印度也有一些非常小的承保能力。国际市场上主要的首席再保人有MunichRe、SwissRe、Spacec、Hiscox、LRS、AXA、Brit、Satec、Scor、Arch和Watkins、Catlin等(承保能力超过2000万美元),主要保险经纪人有Marsh公司、InternationalSpaceBrokers(ISB)公司、Willis公司和Aon保险公司等4家。在日本,卫星保险是由日本航空保险集团旗下的各保险公司承保,然后日本航空保险集团出面将一定份额的保险通过保险经纪人,找到合适的海外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一般来说,接收卫星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与用户谈判时,保险条件及保险费率都会事先与接收其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意见达成一致。2世界卫星保险行业的发展2.1初期的航天保险(1965~1974年)在航天保险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对待这种高科技带来的风险非常谨慎,由于多方面技术不够成熟,导致航天项目成功率很低。当时一次发射的承保能力不超过2000万美元,承保人主要集中在欧洲市场。保单中通常规定有将保费的1/3作为无赔款退费的条件,并只承保发射前风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发射失败的风险,很少有保单承保卫星在轨风险。2.2发展期的航天保险(1974~1977年)这一时期火箭的可靠性加强,同时保险公司对航天技术的了解和掌握不断加深,也具备了一定的信心。1975年卫星轨道寿命保险业被纳入到了风险覆盖范围内。RCASATCOM公司的同步轨道卫星成为了第一颗购买轨道寿命保险的卫星。这个阶段承保人仍然集中在欧洲市场,承保能力已经扩大到一次发射提供5000万美元保险。发射保险的费率在10%左右。2.3入不敷出的航天保险(1978~1986年)1977年9月13日,初具规模的航天保险遭遇了它的第一次大的赔付。欧洲宇航局的轨道探测卫星1号——OTS-1由于德尔塔火箭的故障导致全损;1979年年底又遭遇一次大的赔付,Satcom-III卫星因远地点发动机故障没有能够进入轨道而致全损;这两次赔款金额达到1.05亿美元;1984年2月发生的两颗卫星(Westar-VI卫星、Palapa-B卫星)同时失败,赔付超过2.5亿美元;1985年和1986年又出现卫星或航天器发射连续失利。由于亏损,许多原有的承保人都开始退出承保航天保险业务,但此时航空险以外的承保人了进来,使承保一次发射的最大承保能力达到2.5亿美元。保险经纪人开始进入市场。2.4稳步恢复的航天保险(1987~1995年)遭受连续重创的航天保险,在这一阶段开始稳步的恢复。费率从1986年的波峰开始逐渐下降,卫星的主要制造商和经营者开始以一揽子方式安排保险,例如美国通用电器、休斯公司等。2.5加速发展的航天保险(1996~1997年)这两年航天保险的发展突飞猛进。航天承保人面对已经取得的收益和对可预期到的未来几年内的可观的发射数量满怀信心。有的航天承保人大幅度的提高自己的承保能力,几家大的保险集团首次开始涉足航天保险领域。这阶段的航天保险对于每次发射的承保能力高达10亿美元。在急速扩张期间的承保市场,尽管也出现了数起大的损失赔付的情况,但保险公司能迅速地平衡高额的保费收入和赔付的水平。冗余的承保能力使保险公司开始提供更加优惠的承保条件和进一步降低费率。2.6呈现多样化的航天保险(1998至今)1998年对于卫星保险是灾难的一年,保费收入10亿美元,赔款达到14亿美元(如果加上未决赔款,总计将高达17亿美元)。造成损失赔款的原因主要是在轨道卫星失败的数量增加和新技术导致的失败增加。1998年的损失并没有立刻引起市场的反应,直到1999年继续的亏损使保费费率开始变得坚挺,居高不下。一些承保人开始退出承保航天项目。2004年以来,各国卫星发射频传成功的消息,卫星保险市场出现了稳定的局面。未来世界卫星保险将因卫星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复杂化,科学实验和太空探测为目的的小卫星的发射和应用将由于融资方式的变化成为保险市场的新标的,加之使用更新的技术,保险的金额将会相对降低。保险承保人将针对不同的发射工具采用不同的承保条件,没有一成不变的保单和固定的费率。3中国卫星保险行业的发展3.1发展初期中国的卫星保险行业以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安排长征系列火箭提供对外发射服务为开端,长征系列火箭的发射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并依据商业惯例将大部分保费分保给国际市场,自留份额一般在3%左右。3.2遇到瓶颈1996年前后,长征火箭发射国外卫星出现几次失误,给卫星保险工作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由于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能力有限,需将大部分保给国际市场,而国际卫星保险界对长征系列运载火箭的可靠性存有疑虑,承保的信心降低,使得在国外安排长征火箭发射保险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为了解决这种过分依赖国际市场的局面,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指导下,由中国人民保险牵头,联合太平洋、平安、华泰、新疆兵团等9家非寿险公司和一家再保险公司成立了中国航天保险联合体,建立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以支持长征火箭的发射保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对外发射服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6]85号)的规定,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免征所得税。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积累到25亿人民币前,中国的卫星发射保险业务属于政策性业务。截至2006年底,该保险基金已经累计到3.4亿元.3.3稳步发展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经纪人作为最重要的一个发展特色进入中国航天保险市场,中国的保险用户可以委托经纪人,在保险市场寻找最合理的价格和最完善的保险方案,使自己得到更专业和更全面的保障。同时,对于体现国家荣誉、代表国家最高航天实力的重大航天事件如“神五”、“神六”飞船的发射,则开辟了一条公益性赞助和商业化保险相结合的道路。如中国人寿在“神五”发射时就曾为杨利伟承保了赞助性的人身保险。中国卫星保险业的发展,伴随着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起起落落。在保护国家航天卫星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适度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中国卫星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引导符合市场需求的保费率,这将是适应市场化、满足用户需求的发展方向
本文标题:卫星保险业的现状分析与研究(doc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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