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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票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項目運作情形與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一、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一)公司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之方式(二)公司掌握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及主要大股東之最終控制者名單之情形(三)公司建立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機制及防火牆之方式(一)本公司係台新金控100%投資之公司,台新金控則由股務作業相關部門負責處理股東建議或糾紛等問題,並於金控公司網站上揭露聯絡方式,作為溝通之管道。(二)本公司係台新金控100%投資之公司,台新金控則由股務作業相關部門掌握公司主要股東情形,該項資訊亦揭露於公司年報。(三)本公司由風險管理處負責建置金控與關係企業風險控管之機制,並遵守金控法45條關係人交易等之規定,以落實風控與防火牆機制。(一)無差異(二)無差異(三)無差異二、公司董事會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董事皆由台新金控母公司指派。(一)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二)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獨立性之情形(一)本公司原於96年12月18日由台新金控指派兩位獨立董事。惟其中一位獨董於97年6月12日請辭,已於99年1月21日新增一位獨立董事。(二)本公司於每年與簽證會計師簽訂委任書前,皆定期評估其獨立性。(一)無差異(二)無差異三、公司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監察人皆由台新金控母公司指派。(一)本公司設置獨立監察人之情形(二)監察人與公司之員工及股東溝通之情形(一)尚未設置。(二)本公司監察人係由金控母公司指派,監察人在金控大樓亦有辦公室,公司員工及股東與監察人溝通管道通暢。(一)無差異證交法規定,依該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本公司不擬設置獨立監察人。(二)無差異四、建立與利害關係人溝通管道之情形本公司設有利害關係人管理系統,用以掌握利害關係人資訊,並作為與利害關係人溝通之管道。無差異五、資訊公開(一)公司架設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資訊之情形(二)公司採行其他資訊揭露之方式(一)本公司已於網站揭露財務、業務及公司治理等相關訊息。(二)本公司依證交法規定辦理重大訊息之揭露、公開資訊之網路申報作業,並落實發言人制度。(一)無差異(二)無差異六、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等功能委員會之運作情形尚未設置。無差異證交法規定,依該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現階段並未強制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故本公司擬先採行監察人制度,來落實並發揮公司治理機制。七、請敘明台新票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本公司依據發令規定辦理公司治理相關作業,由於證交法並未強制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故現階段擬先採行監察人制度。八、其他有助於瞭解票券金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重要資訊:(一)台新金控母公司研擬將聘請外部專業講師不定期為董事監察人講授公司治理相關課程,讓董事監察人對公司治理有更深入之認知;本公司亦另協助董事監察人報名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課程,持續進修以增加公司治理專業能力。(二)本公司於年報中揭露董事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情形。(三)本公司設有風險管理機制,落實風險管理政策,確實控管公司整體信用、市場與作業風險。(四)本公司網站設有連絡信箱,以妥善處理客戶問題,保護消費者權益。(五)本公司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皆有迴避,並未參與其表決。(六)本公司業已為董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九、如有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報告者,應敘明其自評﹝或委外評鑑﹞結果、主要缺失﹝或建議﹞事項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據法令規定辦理公司治理相關作業,未參加專業機構之公司治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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