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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投资事项包括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主要包括:(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其它投资。市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三)评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投资决策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上报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加强投资管理;(五)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六条企业监事会应把企业投资事项纳入日常监督及年度检查范围,市国资委外派监事向市国资委报告检查情况。第七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须贯彻国有出资方意图,维护出资人权益,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代表出资方发表意见,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投资决策及实施情况。对投资事项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第八条企业的投资事项和对企业投资事项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发展政策;3(二)符合柳州市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投资;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六)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八)责权利相统一,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第九条企业投资事项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二)企业一般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如因资产重组或买壳上市等需要,须报经市国资委核准;(三)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和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四)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新的投资;(五)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长期股4权投资,但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除外;(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进行不具实际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除外;(七)严格控制不属于企业主业范围的投资以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八)严格限制连续三年亏损企业进行技改以外的投资。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或明确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明确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二)明确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资产负债率、各类投资收益率等内部控制管理定量指标;(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的原则、措施和控制指标;(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和实施过程的管理;(七)对外股权投资和金融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八)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九)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十)责任追究管理。5第十一条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是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投资事项时,应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列席会议。第十二条企业应在每年年底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下年的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对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实行优先核准或备案。第十三条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来源;(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四)投资项目汇总表;(五)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四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企业本级及下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市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在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后,由企业单独汇总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制管理。(一)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当年的年度投资计划至市国6资委;(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评审,除对存在明显问题提出提示性书面意见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回复;(三)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的反馈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应于3月底前将正式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经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决定调整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对年度投资计划作相应调整,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一)需报市国资委核准的投资项目1.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之外追加的投资项目;2.需要政府财政全部或部分出资的投资项目;3.企业投向市外、境外的投资项目;4.企业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5.从市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6.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对外投资项目;7.非金融企业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外汇投资、金融衍生业务等金融投资项目;8.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80%或资产负债率7达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9.根据有关规定应核准的其他项目。(二)需报市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1.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项目;2.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且属于企业主业的投资项目;(1)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5%及以上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2)累计投资总额达到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50%不到80%或资产负债率达到50%不到70%后继续投资项目;(3)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项目。3.已备案但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合作方或股权比例作出重大调整的投资项目;4.市政府指令性投资项目;5.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备案管理的其他投资项目。(三)以下投资事项在市国资委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1.成立国有独资公司;2.由政府财政全部或部分出资的投资项目;3.企业投向境外的投资项目;4.企业对外并购且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大于并购企业净资产50%的并购项目;5.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其它重大投资项目。第十八条列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项目,企业在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议后、正式实施(进行实际8投资,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第十九条企业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准或备案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投资项目核准书面请示或者投资项目备案书面报告;(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需提供公司组建方案或合资合作方案,金融投资项目需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四)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国有股权代表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意见;(五)各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六)资金来源专项说明;(七)有关投资协议;(八)重大投资项目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或法律顾问意见书;(九)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批文或意见;(十)授权或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的审核意见;(十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需提供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审核意见;(十二)备案的投资项目,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企业投资9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十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受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则要求;(二)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三)是否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四)是否进行风险分析和提出防范化解措施;(五)涉及出资人权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上报核准的投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企业。对企业上报备案的投资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市国资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进行核准或备案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告知企业。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其审批时限依市政府审批时间顺延。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如下:(一)申报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投资项目核准请示或备案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二)受理市国资委对申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备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三)审核对需补充询证的进行询证,对金额较大的重大投资项目,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投资风险进行评审,10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原则上暂缓批准;(四)审定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形成结论性意见。需报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在市国资委初审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审批;(五)回复1.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批复同意或不同意的文件。2.对无不同意见的备案项目,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意见”栏署“准予备案”并签章。对需进一步论证或作出调整、补充、完善以及市国资委持否决意见的项目,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备案意见”栏署“附提示意见”并签章,另附提示意见反馈企业,企业应执行市国资委的提示意见。对市国资委明确否决的投资项目,企业须停止执行。第二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作出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决议意见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一)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变化,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事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发生或发现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措施或意见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一)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11(二)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三)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
本文标题: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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