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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QDII业务现状及问题研究翟立宏战松摘要:商业银行QDII业务为国内日益增长的外汇储备提供了良好的分流渠道,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也让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更加多元化,但QDII生不逢时,自正式启动之日起便持续经受着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困扰,一直未能引起主流投资资金的关注,但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商业银行内部,如内部培训外部推广尚不到位、信息披露不明确、投资管理能力不高、资金运用存在风险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内部投资收益率,这是现行规则约束下制约QDII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关键词:商业银行;QDII;理财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39-03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QDII是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商业银行QDII业务即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委托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近年来国内外汇储备高速增长,外汇资金流逐渐向个人或者机构手中倾斜,QDII的推出显示了中国政府对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也使境内机构和个人获得了更广阔的投资空间。但是由于近期的人民币升值、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比较复杂以及主管部门制度限制等多方面的原因,QDII业务的实际发展仍不尽如人意。一、发展现状(一)发行情况截至2006年底,中国银监会已经批准了10家中资银行和7家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截至2006年末,各家银行共推出9款QDII理财产品。外管局已批准总计共131亿美元的额度,但现在认购额只及已批出额度的2.9%。在开放式基金平均几十亿元的销售业绩面前,QDII产品的发行状况均令各家银行汗颜,即便与传统的外汇理财产品相比,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二)收益率从某种程度上说,QDII产品的发行遭冷遇是被收益率拖了后腿,与国内金融市场上的其他投资品种相比,吸引力有限。QDII产品收益率偏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人民币升值的经济大背景。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升值的趋势明显,特别是近期升值速度显著加快。如自2006年8月19日央行加息后,人民币基本上呈现持续的单边上涨态势。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现有的QDII产品不具备太高的市场竞争力。商业银行QDII理财产品大多以人民币入市折换成外币本金进行投资,将相应的外币投资于国外资本市场,并在取得收益之后兑换为人民币。这样在两次本外币兑换的时间间隔内的汇率波动不仅会使投资收益受损,甚至会威胁到本金的安全,因此QDII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基本没有竞争力。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大背景所带来的汇率风险成为商业银行QDII业务被冷落的关键原因。(三)投资对象规则限定商业银行的QDII业务仅允许吸收机构及个人投资者的人民币资金,投资方向局限于债券、汇率、指数、信贷衍生品等收益率较低的固定收益产品,不得投资于收益率相对较高的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等,导致QDII业务的实际收益率偏低。(四)制度约束商业银行QDII业务中吸收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必须进行第三方境外托管,其中产生的各类托管费用也影响了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二、主要业务风险及现有对策商业银行QDII产品大多以人民币入市兑换成美元本金进行投资,投资到期后又将美元本金和投资收益再兑换成人民币交付给投资者。由于人民币升值,这一过程将使投资者面临本金和收益的汇兑风险。对于大多数商业银行QDII产品而言,浮动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风险是其无法回避的固有缺陷。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利用外汇期权期货进行套期保值,而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样就只有通过产品设计来规避汇率风险。目前主要的做法分为三类。(一)提高产品的流动性,借以降低汇率风险这是采用开放式基金的设计模式,允许投资者一定条件下在产品成立后申购或赎回,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例如招商银行于2006年10月8日至10月30日推出“金葵花——代客境外理财系列全球精选货币市场基金”,这是该行推出的第一款QDII产品。产品委托管理期为一年,产品收益按日计提、按月支付,产品收益以份额收益率(年率)的形式公布。委托起始金额5万元人民币。该产品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全球境外美元货币市场基金,而在提前终止权上产品约定招商银行在产品成立一个月之后,向投资者提供每日的流动性,即投资者可以在此产品的开放日,随时申购或赎回。该产品对于普遍缺乏流动性的商业银行QDII产品的设计来讲是一个很好创新,其规避汇率风险的设计理念是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汇率的预期,随时赎回该产品,通过增加流动性降低汇率风险。当投资收益随着持有产品的时间增加而增加时,人民币的升值将使得投资收益不断减少,投资者面临着两难境地:赎回产品的时间过早不能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持有时间过长又要面对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取得较为满意的收益率的条件是要对汇率变动有较准确地把握,并恰当地选择产品赎回的时机。从中不难看出,避险机制生效的前提条件实际上仍然较为苛刻,即投资收益既要满足无风险收益、投资者预期收益、各项费用等的要求,又要求投资者能够准确捕捉汇率变动的节奏。(二)通过远期结汇,预先锁定汇率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此类产品在具有规避汇率风险的QDII产品中占较大比重。产品通常为投资者提供远期结汇的服务,也就是在远期外汇市场上预先固定产品到期时的结汇汇率,但是成本将反映在收益率上,由投资者承担。例如工商银行2006年第一期代客境外理财计划,其委托管理期6个月,按月付息。销售目标针对个人投资者,主要投资美元结构性票据及美元货币市场。产品包括人民币汇率风险规避型和人民币汇率风险未规避型两款,最大发行量均为10亿元。汇率风险规避型由工行代做本金远期结汇,锁定到期日结汇汇率。未规避型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人民币升值的汇率风险。此类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的机制并不复杂,就是通过远期外汇市场锁定产品到期时的汇率来避险,只是锁定人民币升值的成本将由投资者承担。这种预先锁定损失的做法虽然可行,但是由此将导致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从而在收益率方面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有所降低。(三)同产品收益表现相连的汇率风险规避机制该类产品设计相对比较复杂,一般投资者较难理解该产品的结构。但是在规避汇率风险方面产品设计比较巧妙。例如东亚银行2006年11月推出的代客境外理财计划系列。“基汇宝”系列产品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由3只国际债券基金和固定收益产品所组成的结构性票据。资金投放比例根据内部资产表现进行调整,若债券基金表现上涨,则资金投放比例相应上升,若表现下降,资金投放比例就相应下降,最低可调整为0,即可把全部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该类产品利用了人民币升值锁定回报机制来规避汇率风险,即将每一季度的最高汇率与上一季度的最高汇率进行比较,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超过2.5%,则该季度汇率风险就锁定为2.5%,如果人民币升值幅度低于2.5%,则以实际的人民币升值率来调整汇率风险。事实上,人民币对美元升值比率每季度一般不会超过2.5%,也就是说此款产品可以完全规避投资期内的汇率风险。但是由于这种锁定回报机制必须受制于资金投放比例,而在资金全部投放在固定收益品种上时,该避险机制就失效了。因此此类产品避险的前提是三只国际债券基金必须要有相对不错的市场表现。(四)小结整体来讲,目前商业银行设计的QDII产品规避汇率风险的效果并不理想,要么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率过低,要么是产品结构设计相当复杂,使普通投资者难以理解,降低了产品的可销售性。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如何设计好QDII产品,更好的规避汇率风险,各商业银行仍需作出更多的努力。三、制约商业银行QDII业务发展的深层因素探讨如前所述,造成商业银行QDII业务发展不利的客观原因主要在于人民币升值,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各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管理能力、投资对象以及财产保护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一)产品的设计结构过于复杂由于QDII业务的投资对象包括机构和居民个人,过于复杂的设计结构让普通的居民个人投资者无法看懂,甚至一些缺乏专业研究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也难以把握。这样的结果要么导致产品的可销售性下降,要么为未来的争议埋下来颇多隐患。例如前文曾提及的东亚银行的“基汇宝”,其交易结构和风险锁定结构设计十分复杂,对国际金融市场极为熟悉的专业人士,也不能准确把握该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水平。这就涉及了如何处理设计结构复杂和营销过程简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现实中经常发现,销售人员无法清楚解释该产品交易结构中涉及的一些关键问题,那么普通的投资者特别是个人又怎么会投资这种说不清道不明的产品呢。(二)产品的信息披露存在欠缺目前推出QDII业务的各银行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披露不够,这显然有悖于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问题集中在没有明确资产组合中各投资品种资金配置的比例和对象;对相关的费用标准和收益机制没有准确的说明;产品风险保证条款含糊等方面。诚然,提高信息透明度与保守商业银行业务秘密之间存在着矛盾,如果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公布其资产组合的相关细节,那么很难避免竞争对手的搭便车行为。但是在产品设计中对关系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语焉不详或是含糊其辞就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至少也是降低产品可销售性的重要原因之一。(三)投资管理能力令人怀疑在QDII业务中,商业银行进行产品设计、产品销售、投资管理等一系列的活动,三者是有机的整体,而且对现实的投资者而言,更为看重的是商业银行能够实现的投资回报,即其投资管理能力。但通过跟踪研究现有的QDII产品可以发现,目前已经取得了QDII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体现出应有的产品设计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以东亚银行的“基汇宝”为例,作为结构型票据受托人的摩根大通才是资金具体的运用与管理人,其运作水平的高低与所体现的信托责任直接关系到“基汇宝”的收益水平。而东亚银行只不过利用了自己在国内的银行分支机构所形成的销售网络,通过发售“基汇宝”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摩根大通发行的结构型票据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摩根大通来运用管理。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项营销功能,所定位的角色也仅是资金的“二传手”而已。(四)资金运用尚需审慎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要求,QDII产品“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债券、票据和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分散或对冲风险等需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的,在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发售相关理财产品的申请或报告时,一律应附‘投资特别说明’,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和管控措施”,“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这些要求足见监管部门对QDII资金运用对象选择的审慎态度。但目前各商业银行出于提高收益率的考虑,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打擦边球”的现象。如募资投向较为集中的结构性票据,从金融产品要素来判断基本等同于“附条件的固定收益证券”,但其风险收益特征与QDII产品的投资者并不完全吻合,而且此类结构性票据一般都没有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相应的投资风险的处置和管控仍十分缺乏。(五)财产安全缺乏法律保护鉴于当前我国的金融分业格局,监管部门和各机构在业务发展中对于可能牵涉到的混业问题都讳言莫深。然而现实中不论是券商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还是商业银行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无不渗透着混业经营的制度安排。作为基于《民法》、《合同法》对委托与代理行为的规范而构建起来的一部专门法律,《信托法》对委托与代理行为的法律主体、权利义务、责任承担、财产保护、风险隔离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将信托财产置于风险隔离机制下,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身的信用风险进行了严格的隔离。商业银行QDII业务运用了信托原理,但并没有明确受《信托法》规范,缺乏必要的财产隔离机制和法律支撑,这样的制度安排会造成风险的扩散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QDII业务现状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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