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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办法》是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认证机构、保密资格申请、审查批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2条。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有关保密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一、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企事业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注释:本条对《办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1.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是指承担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适用本《办法》。2.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已经承担了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二是指合同意向单位已经与拟承担单位签订了委托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合同意向书并出具了密级证明。一、总则第三条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应当取得相应保密资格。注释:本条对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作出规定。1.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保留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制度,表明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遵照执行。一、总则2.保密资格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所承担或拟承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项目或产品最高涉密等级,申请和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一、总则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释:本条对审查认证工作应依据的原则作出规定。严格标准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在审查认证工作中严格依照军工认证各项标准的要求开展审核、检查、认证工作,不随意变通,不缺项少项,不主观臆断。严格程序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的开展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一、总则突出重点是要求审查认证工作要把重要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涉密人员、载体、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及要害部门、部位等作为审查的重点。公平公正是要求审查认证机构和审查认证人员要平等对待不同的审查认证对象,不偏私,不歧视,确保审查认证工作符合《标准》要求。一、总则第五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一、总则注释:本条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等级作出规定。保密资格等级的划分,主要体现了根据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能力和条件确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指导思想。承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涉密程度越深,保密管理要求也越高。制定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既便于对取得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也便于企事业单位申请相应等级保密资格,节约保密成本。一、总则第六条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应当在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中招标订货。承包单位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分包单位应当是列入《名录》的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一、总则注释:本条对《名录》的作用作出规定。1.《名录》是国家对通过审查认证获得保密资格的单位的公开确认。通过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即可列入《名录》,并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发布。2.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必须经审查认证取得保密资格,分包涉密合同项目必须在《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等级的单位承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3.本条从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出发,既是对军队涉密武器装备招标订货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角度,对军工单位保密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约束。二、审查认证机构第七条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审查认证工作的政策、规定;(二)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三)决定审查认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保密资格审查和复查;二、审查认证机构(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六)发布保密资格单位名录,制发保密资格证书;(七)变更、注销、撤销保密资格;(八)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复议申请;(九)建立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库,聘任和管理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十)对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查认证机构注释:本条对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组成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国家保密局为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二、审查认证机构第八条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组成省(区、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委托,审查部分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二)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三)进行保密资格复查;(四)审核保密资格证书变更和注销申请;(五)聘用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人员;(六)对本地区审查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查认证机构注释:本条对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组成及其职责作出规定。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等组成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组成时,可根据本省(区、市)军工单位和审查认证机构人员的实际情况,吸收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加。二、审查认证机构第九条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批准。注释:本条对国家与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之间的工作关系作出规定。1.为加强对审查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在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人员应当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2.省(区、市)军工保密认证委接受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的领导和监督,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不明确事项,应当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及时请示和报告。二、审查认证机构第十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审查认证日常工作。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认证日常工作。注释:本条对国家和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办事机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作出规定。1.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国家保密二、审查认证机构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家保密局为主任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总装备部为副主任单位。2.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下设办公室,由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3.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办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起草保密资格认证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等文件材料;针对审查认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开展审查认证工作调研,并向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提出相关建议;筹备国家或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会议,对有关决定具体组织落实;处理审查认证日常事务性工作等。三、保密资格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二)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三)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四)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三、保密资格申请(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六)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七)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三、保密资格申请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事业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2.项目或产品涉密是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研制项目或研制产品设计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不属于保密资格认证范围。3.从维护国家安全出发,申请单位不能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涉密岗位不得雇用外籍人员,但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政策的相关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有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的单位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供国家或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保密资格申请外籍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员。4.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5.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6.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是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三、保密资格申请认定的泄漏国家秘密事件。7.申请单位无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三、保密资格申请(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公司章程;(五)上一个年度财务验资报告;(六)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七)合同甲方出具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或者合同意向单位出具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八)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保密资格申请注释:本条对申请保密资格需要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1.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栏目要求和所申请的保密资格等级填写《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在相关栏目内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保证《标准》的执行及承担的相关责任作出书面承诺。2.工商营业执照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合法凭证,证明申请保密资格单位是否在境内登记注册、企业性质、营业范围,以及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情况。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国家赋予每
本文标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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