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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第四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一、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情况很多,陈某商店买酒,喝后喉咙疼痛难忍,食道被严重灼伤,造成食道下三分之一狭窄,因把含有过氧乙酸的洗涤剂喝白酒放在一起,天黑看不清。经调解赔陈某5860元。2.构成要件:(1)必须有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某高校谣传某女生被强奸,使该女生不敢出门,精神恍惚,还要轻生,即为非物质的)(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某医院的医生晚上,拒绝为病危儿童治病,至儿童不治而而死亡,即为不作为)这说明,发生民事责任是以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但并不是指负有义务就必然承担民事责任,它只存在与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的事实而发生。(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4)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二)民事责任的种类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①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由于违约者对造成他人损害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违约者的人生惩罚,因而任何人对违约者都不能施行人身限制,更不能对违约者采取扣留或关押的强制手段,否则,就是侵权,甚至是犯罪行为。②违约责任仅存在与合同当事人之间2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就责任的承担者而言,违约者是自己,而不应该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③违约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合同当事人的违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可根据合同法的要求来承担民事责任。如已写明,则根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做出的规定来确认赔偿责任。这种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日后合同发生纠纷的及时解决,又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2.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包括:①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民事责任;(国家、集体和个人)②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民事责任;(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③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④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我们来看一案例靓女杨某楚楚动人,画家张某请其作人体模特以便练习人体写生,但未告知将编入画像出版。后杨的裸体画像结集出版,杨某的亲友、邻居纷纷谴责,杨某也痛苦万分。张某侵犯了杨某的哪些人身权利?(AB)A.肖像权B.名誉权C.隐私权D.荣誉权某大学学生孟某租用新婚夫妇谭某、叶某一间空闲房间,孟某出于对夫妻生活的好奇,在墙上凿一小孔,用摄像机摄下谭某夫妇亲昵的动作。孟某的行为被发现后,妻子叶某精神受到巨大打击,从此对夫妻生活失去兴趣。丈夫谭某气愤之极,将孟某告上法庭,诉请精神赔偿5万元。请回答下面的问题:1)、本案被告孟某侵犯了谭某夫妇的什么权利?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个人信息、私事和个人领域。虽然《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法学家都在提倡,法院审理中也在实3施。2)、法院应否支持谭某的诉讼请求?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有: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侵害的民事责任;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③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④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⑤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⑥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⑦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例1:成都某两岁女童被狼狗撕咬毁容事件。7月28日晚9点多,费某与妻子带着两岁爱女——费佳雨沿滨江路散步,当行至承宣桥附近时,突然窜出3只壮硕的大狼狗,其中一只叼起小佳雨就跑。狗主人迅速跑来将狗喝住,与费智兵一道从狗嘴中救出小佳雨,但此时,小佳雨已是血流满面,头皮被撕掉一块,耳朵也被撕伤了。费智兵与狗主人火速将昏迷的小佳雨送往市红会医院些人抢救。小佳雨的主治医生说,医院尽力抢救小佳雨,现已实施两次植皮手术,第一次植皮成功率70%,第二次植皮手术要等五天拆线后方可知道,尽管如此,小佳雨仍将面临毁容的痛苦。据介绍,小佳雨的创面呈不规则菱形,长约17公分,宽约12公分,后面深达骨膜,伤口前面部分到达颅骨,且颅骨外瓣已损坏。手术部位将来不会再生头发,且会留下难看的疤痕。这个案子应当如何处理,大家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完全责任。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补充)(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4在民法学上也叫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法原则上采用过错原则。某县小学学前班学生赵某(未满六岁)在等候教师批改作业时,突然昏倒,教师王某发现后当即抱起并呼叫“救命”。随后该校教师将赵某送往离校不远的卫生院进行抢救,几分钟后,赵某在抢救中死亡。后经公安机关检验认定:赵某系气管吸入异物(气球)导致窒息死亡。事后,赵某之父因赔偿事宜未能与学校达成一致,遂将该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全部损失。赵某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本质上属委托教育关系。学校是一个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教育机构,赵某的监护人,基于对学校的特殊依赖把赵某托付学校,学校成为赵某的监护人的代理人,对赵某进行教育管理,从而与赵某之间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委托教育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学校不是赵某的监护人,亦不承担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学校应依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规责,学校对赵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7年2月20日,被告夏心亮应邀到被告黄宽桂家做客,经黄宽桂同意,夏心亮借用黄宽桂所有的赣DA0790号二轮摩托车外出办事,途经一拐弯路段时,与原告王义新驾驶的赣D90061号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王义新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夏心亮在驾车过程中,违反“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因此夏心亮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义新不负责任。原告受伤后共花费医疗费、验伤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5096.97元。5出借人和借用人之间对受害第三人的损害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本案中被告黄宽桂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他将车出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被告夏心亮使用,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被告黄宽桂在对借用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判决作为车主的被告黄宽桂承担原告王义新各项损失的40%。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规则原则,无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才采用这一原则。2007年2月25日,《郑州晚报》和其他多家报纸分别转载、刊登了一则令人痛心的新闻,说一名6岁女童与老虎合影时被咬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将这个报道叙述如下:据了解,2月22日下午,6岁女孩瑞欣随家人到圆通山动物园游玩,并观看动物表演。14时30分表演结束后,组织者开始安排老虎与游客合影,并要求游客在铁栅栏外排队等候,按顺序进入铁栅栏内照相。当时,瑞欣和她的两个堂姐排在第三位,她们进去后,3人一排的地站在老虎屁股后面,等待她叔叔照相。谁知相机的闪光灯一闪,老虎突然将爪子按在瑞欣的头上,随后张开血盆大口,把瑞欣的脑袋咬在虎口中。她母亲见此情景,立刻伸手去营救,被老虎咬伤左手。5名训兽员见状,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地向老虎砸去,直到板凳都砸烂了,老虎才松开嘴巴。此时,小瑞欣的小脑袋被老虎咬在嘴里整整一分钟。等老虎松开口后,瑞欣已生命垂危。120救护车赶紧将母女二人送往医院。一个小时后,瑞欣经抢救无效身亡。医生说,头颅开放性损伤,血流过多,窒息死亡。伤害人小瑞欣的老虎是“五华区动物表演队”的,这个表演队只是昆明动物园的合作单位,老虎在与受害人小瑞欣照相时,“表演队”的人(即饲养人或管理人)一是在主观上没有让老虎伤害人的故意;二是在行动上没有让老虎伤害人的动作;三是动物园的责任人更没有纵恿老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合作单位的表演队)让老虎伤人,所以说他们双方、特别是动物园方应该是无任何过错责任的,但是,因为6对这种情况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此,无过错也要依法负法律责任,所以,动物园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3、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别形态,指在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哦时才能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医生的医疗事故1996年2月17日,李某在其家单元楼上玩耍时,不慎坠地受伤,被送入新野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该院住院抢救治疗期间,输原新野县血站供全血400ml(为三名献血员血液)。因治疗效果不佳,后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同年3月12日出院。同年3月28日,李某以“发热5天,皮肤黄染3天”为由再次到新野县人民医院就诊,儿科以“黄疸肝炎”收住院,3月29日、30日,其父为其输血两次,共计200ml.3月31日转南阳市中心医院传染科。4月2日在给李某作血液检验时,发现李某艾滋病毒抗体初筛呈阳性,4月3日南阳市中心医院对李某父母血液进行艾滋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呈阴性。之后李某血样报国家指定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确认,经确认,李某确实感染上了艾滋病毒。事件发生后,有关当事方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未有结果。1998年10月17日,李某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野县人民医院和新野县卫生局赔偿其今后治疗费用1050万元(每年治疗费25万元,按50年计,为10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共计1100万元。裁判要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侵权者依法应予赔偿。本案原告在感染艾滋病毒时只有6岁,可排除性传播这一途径;又根据对其父母的两次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均呈阴性这一事实,也可以排除母婴传播这一途径;则其传播途径只能是血液传播。在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若举不出原告感染由血液传播之外的其他途径,则应推定为输入了含有艾滋病毒的血液。4、公平责任原则: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而7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是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若不予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原告王某是木工,2005年8月受被告某中学雇请帮其修理课桌,凳等。泥工胡某于同年7月9日承揽了被告某中学厕所的修缮工作。同年12月,泥工胡某在修理被告厕所时发现厕所上边的椽头断了,就请原告王某帮忙修理,原告王某因此来到厕所边,并站在厕所边的石磅上向上查看时,不慎摔倒石磅底受伤。受伤后,因伤势严重,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进行了内固定术。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6150.55元。2006年4月6日原告经某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该案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中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102.33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某中学之间虽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但事发当天原告王某去修理学校厕所的行为并不是受被告指派,也不属于原告的工作范围,原告只是接受胡某的邀请帮其修理厕所的椽头,原告王与被告某中学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与承揽人胡某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承揽人胡某已于原告王某起诉前意外身亡。本案中,由于赔偿义务人胡某的意外死亡,造成原告王某的损失已无法获得赔偿,如果由原告独自承担不能获得赔偿的后果又显得不公平。最后,法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适用
本文标题:民事责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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