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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四、银行外汇业务案例分析
12010年5月银行外汇业务案例分析第一部分银行自身外汇业务23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一)政策要点(二)违规问题类型4(一)政策要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外汇指定银行实行“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2005年9月22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5提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概念,即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6《通知》规定,头寸核定实行限额管理,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准许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然按照《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7(二)违规问题类型1、结售汇综合头寸超下限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超上限2、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漏报、错报造成外汇统计数据失真3、未按规定区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科目4、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8二、银行短期外债管理(一)政策要点(二)违规问题类型9(一)政策要点2004年《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中资机构短期外债余额全口径和分类管理2006年统一中外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口径和管理方式2007年和2008年调整短期外债管理口径,调减指标2009年短期外债管理口径2009年9月10日,外汇局下发通知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个文件,包括上述05年到08年的4个文件101、短期外债超核定指标2、短期外债数据上报不准确3、外债统计口径不符合政策规定4、隐瞒短期外债余额(二)违规问题类型115、银行短债管理未尽职履责6、未按规定要求区分居民、非居民账户7、已承兑远期信用证与海外代付重复统计8、转让境内代付业务9、系统设置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10、有意或主动多报短债余额12三、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下本外币转换(一)政策要点(二)违规问题类型13(一)政策要点2002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下外汇垫款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2002】56号)2004年6月,外汇局发布了《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14•适用主体范围:后者与前者相比,扩大到外资银行•交易内容:不再局限于银行信用证项下的外汇垫款,扩大到“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结售汇”。•审批方式:经外汇管理局或分支局逐笔审批,其中信用证项下外汇垫款购汇偿还不再由各银行总行汇总下辖机构数据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改由各地分行报当地外汇分局审批,简化了审批条件和程序。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发布,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1516(二)违规问题类型1、违规办理自身利润结汇手续按照有关规定,银行外汇净收益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或在董事会批准当年分配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并在事前报外汇局备案。172、银行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规问题:(1)未经批准办理资产剥离过程中的本外币转换。(2)未经批准用人民币资产冲抵外币不良资产。(3)未经核准办理外币资产评估溢价或损失转换。18实例发放贷款石化行业不景气,亏损严重,形成银行逾期呆滞贷款债转股账务处理根据国家政策,总行统一办理债转股协议,将逾期贷款转入长期投资股权转让银行在股份制改造中将该项股权转让,并将转让所得,包括溢价部分人民币款项划入相关分支支行购汇冲销投资个别分支行未经外汇局审核,以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办理“其他资本支出”项目购汇冲销“非剥离债转股”科目,溢价部分转入投资收益。19四、挂牌汇价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个别银行违规通过路透系统的相关汇价制定挂牌汇价•部分银行在挂牌汇价的计算过程中采用买入价四舍或卖出价五入的方法,造成银行挂牌汇价超出政策规定的范围。20五、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1、外汇指定银行国际收支各基础性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完善2、存在漏申报现象3、存在错报、迟报情况21六、私自买卖外汇1997年12月至1998年6月间,某银行一支行国际业务部柜面工作人员私自按照银行挂牌买入价买进企业前来办理结汇的外汇共计22.26万美元,通过帐户中结汇科目与个人的储蓄科目、现金科目对转操作。经查其中13.78万美元用于调换给相关企业业务人员,行内员工兑换8.48万美元。22某外资银行在办理本行员工境内人民币差旅费、招待费报销时,向员工支付外币现钞或将外币款项划至员工外币账户。2003年10月24日至2005年1月28日,该行以外币向员工支付境内发生的人民币差旅费、招待费共计一百多笔,金额折美元2万余元。23七、违反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外汇局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2002年人行关于部分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中,对上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24违规问题类型:•一是银行利用离岸与在岸业务的联动作用,将离岸资产风险转换为在岸资产风险,影响外汇政策实施效果。•二是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间抵补量管理缺乏控制,突破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之间限定的渗透比例。•三是通过离岸部向境外指定企业放款。25上述几种情况产生的影响境外资金过量渗入,易导致资产价格以及汇率异常波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内货币供给及结构,对国内本币供应造成压力,进而影响国内货币政策的传导和效应,大量短期资本通过离岸市场流入还可导致偿付危机资金滞留境外,造成境内资本出逃,若渗出资金境外投资亏损,还将造成国内银行的资产损失26关注问题1、长债短用2、银行日常业务收入结汇3、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低位运行4、银行提供检查的数据前后不一致第二部分银行代客外汇业务27一、资本项下28(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二)国内外汇贷款(三)违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四)违规办理未登记的企业外债业务(五)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利润汇出业务(六)违规向境内居民发放人民币住房贷款29(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政策要点:2001年8月8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2002年6月17日,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302003年3月,外汇局发布《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5月17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31支付结汇制度•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322008年8月29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资本金结汇业务做了进一步明确。33主要内容:•结汇前银行要查验验资报告,结汇金额累计不得超过验资金额,结汇均应当通过外汇局投资系统办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的操作流程;•细化了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应审核的材料;各级外汇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342008年5月12日,外汇局下发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质押所得人民币贷款资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再以质押外汇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及利息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非法使用外汇行为2009年4月3日,外汇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明确界定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属于私自改变外汇用途,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3536违规问题类型:1、无书面支付指令办理企业资本金结汇2、结汇资料审核不严、留存不全、无相应资本金用途单证结汇并划转3、未按规定将结汇资金直接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4、资本金结汇直接汇入或经转手后再划回自身人民币账户375、资本金结汇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不一致6、结汇资金用途与经营范围明显不符7、实际支付金额小于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金额8、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重复使用9、资本金未入资本金账户直接结汇10、资本金混入其他项下结汇11、超过资本金账户限额入账12、借助网上银行划回结汇人民币资金13、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14、为没有通过年检的外商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15、以备用金名义拆分结汇3839(二)国内外汇贷款政策要点:按照2002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第六条的规定,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除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根据外汇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从(2004年)6月26日开始,中、外资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外不得结汇)”。40外汇贷款违规划入经常项下的结算账户外汇贷款违规划入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注册地银行之外的账户放款行向其他银行划转时未按规定出具“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通知书:违规问题类型:41⑤7.1归还外汇借款本金4700万美元及利息境外母公司境内企业银行离岸业务部在岸业务部①6.12.信用放款4700万美元②6.121年期4700万美元贷款③经核准结汇后,还人民币贷款④6.30.企业获得中期外汇贷款4700万美元⑥归还4700万美元42(三)违规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要点:《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银发〔1994〕316号)规定,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关于改进外汇管理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3号)规定,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只能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或用外商投资企业自有外汇(含资本金、外债、经常项目项下收入)进行质押。43•2003年1月6日,外汇局发布《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再次强调上述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储蓄机构的外汇小额抵押人民币贷款只对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开办。•《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不得用于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44违规问题类型:1、银行未经批准为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2002年2月,某分行为2家中资企业办理外汇质押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业务4笔,质押外汇折美元计345万美元,发放人民币贷款计2350万元。(主体不符合政策规定)452、以中资企业提供的质押为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2003年1月15日,一家银行以某证券公司在该行的500万美元定期存单做质押,为一中外合资企业发放了1笔5个月的人民币贷款,金额4000万元。经查,该证券公司先后在三家银行办理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共计8笔,金额人民币合计1.76亿元。(质押外汇来源不符合政策规定)463、违规为非居民办理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业务2003年,某分行先后两次以香港籍非居民在本行的定期存款为抵押,向其发放了总额为1300万元的人民币贷款。此类行为项下形成的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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