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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保险型模式•代表国家:前苏联•主要特征:•(1)国家通过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2)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3)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4)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美国残疾人保障•1990年,美国专门通过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DA),规定残疾人是在身体上和智力上有残疾的人群。•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国家强制全社会的工作者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交给国家管理,由国家向年老退休者和残疾人士等提供生活保障。这样做的实质是,政府成为最大的保险公司,保证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困难人群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在相关法律中写明了环境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和交通无障碍等具体规定,使社会关•照残疾人得到法律的保证。同时,法律规定所有的设施和服务都必须能够为残疾人所享用。旅馆、饭店和其它娱乐场所必须同等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1994年,仅美国洛杉矶市公共汽车公司为在公共汽车上加装托起轮椅的装置,就投资了3000万美元。•美国老牌影星克林·伊斯特伍德曾因自己经营的饭店中未设残疾人专用卫生间而受到起诉。•残疾人事业的另一工作重点是残疾儿童的教育,让残疾儿童能够进入公共学校学习。•70年代美国有一著名案例,一残疾儿童由于不能弯腰,父母专门买了一条特训狗,帮助孩子捡起掉落在地上的东西。但由于当时的学校都不允许带狗上学,造成孩子失学。孩子的父母把学校送上公堂,后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学校允许这名残疾儿童带狗上学。•此事对全美的学校都造成震动,学校开始把为残疾儿童创造方便作为重要工作之一。•为保证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能够就业,1994年后,美国法律要求15个人以上的企业招工时,雇主不能仅以身体的理由就把残疾人拒之门外。在招收残疾人雇员后,雇主必须出资修建残疾员工专用停车位,以及抵达办公室的无障碍通道等。•美国政府作为最大的雇主,身体力行保护残疾人权利。美国政府近年曾颁布政策,要求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给政府的产品必须能让有残疾员工方便使用。根据最近一次统计,美国政府部门有16万残疾雇员。•为保证有关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美国多个政府部门都可以接受残疾人的申诉,并实施检查。残疾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也成立了多个协会,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的咨询和服务。•有专家评论说,美国的残疾人开始由依赖别人生活走向独立生活,在不需要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做任何事情。•《美国残疾人法案》(ADA)存在的问题•该法案没有能够充分的保护美国残疾人生活许多方面的权益。•美国残疾人仍然陷于贫困,25%的工作适龄残疾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美国残疾人仍然没有投票选举权这一基本权利。•美国没有为残疾人规定有利于就业的方式。ADA•禁止就业歧视,但为残疾人利益的工作•培训项目仍未公布,62%的工作适龄残疾•人处于失业态。••••总之,ADA未能实现残疾人的充分融入。ADA通过•后,有两份残疾人就业效果对比研究发现,就业率下•降了,同时下降的还有薪水方面中性的或有利的效果。•联邦法庭上主张ADA项下就业歧视方面权利的原告胜诉率比其他任何一种类型的都要低,除了主张在监禁方面权利的讼当事人。现有关ADA就业的案例中有超过96%是雇主胜诉。•只有有关易得保健、积极措施(如雇佣优惠)和其他改变工作场所文化的•手段等与之匹配实施,与就业有关的反歧视禁令才会•富有成效。美国残疾人公民权利未包含这两种权利类•型。德国残疾人保障•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的法律体系••联邦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是相当健全和完善了,然而德国不存在一部统一的残疾人法。在许多法律中都是把残疾人作为特殊的法律事实加以规定,例如在帝国保险法、联邦社会救济法、劳动资助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残疾人的规定。社会保障法被学者们认为是残疾人法的核心领域。•复杂的法律制度从理论上可划分为四个领域:•1、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对危及生存的风险,例如疾病、工伤、老•年、残疾、失业、遗属予以保险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有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其成员资格;社会保险以有•一份工作为保险的基础,尤其是在一个雇用关系中;社会保•险是一种集体自我预防措施,所有被保险人被强制联合在保•险组织中;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在风险情况出现时(例如残疾时)被保险人•有获得待遇的资格。••2.社会赔偿制度••社会赔偿是指国家对健康受到特殊损害的人给予赔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按照供养法的基本原则承担责任。社会赔偿是对特殊风险的保障,所谓特殊风险是指战争损害、因执行公务受损害、因公共接种疫苗受损害、因暴力行为受损害。损害赔偿从公共财政资金(税收)中筹措,这些特征把这种特殊风险保障与一般生活风险(生、老、病、死)保障区别开来。•3.社会资助制度•社会资助的目的在于保障生活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人有一个合乎人道的生活状况。社会资助不依据预先缴纳保险费或者蒙受损害而获得社会保险或者社会赔偿,而是给予生活状况发生不利变化的人以某种需要,社会资助费用从税收中筹措。社会资助主要有学校教育资助、儿童津贴、教育津贴、住房津贴、青少年救济等几个项目。•4.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助,而官方或者私人社会待遇机构拒绝所有其他援助的情况下,社会救济机构提供救济,•因此,这是“社会保障的最后安全网”。社会救济主要有残疾参与救济、疾病救济、生活费救济等几个项目。通过救济,帮助残疾人有能力自助,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的合乎人道的生活得到保障。•二社会保障法中的残疾人•迄今为止,在德国法律和法律科学中尚未提供一个统一的科学的残疾定义。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残疾群体。•学者们按照社会法的立法目的和各种法律对残疾的具体表述,对残疾作了如下定义:残疾是指身体、智力或者精神状况违反常规和偏离正常状态(即相对于当时相同年龄的正常健康状况而言),这种不是暂时的功能减退,使他们参与社会的能力受到影响。•三残疾人在社会法上的待遇•残疾年金、康复、护理保险和损害补偿。•(一)残疾年金:包括法定事故保险年金、劳动能力•降低年金、残疾人养老年金、社会赔偿年金。•1、法定事故保险年金•因工作或者道路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损害,法定事•故保险向被保险人支付损害年金。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13周经确认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0%,法定事故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损害年金。年金标准按照受损害者年工作收入•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给予部分或全额年金。全额•年金是年毛收入的2/3,部分年金按照劳动能力降低程•度相应减少。损害年金是暂时的,最晚在两年之后必须•改变或者收回。•2.劳动能力降低年金•获得劳动能力降低年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等待时间。丧失职业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等待时间均为60个月。•(2)最低雇用时间。被保险人在丧失职业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最后60个月,至少有26个月从事负有保险义务的工作并缴纳保险费。•(3)劳动能力降低。•劳动能力降低年金依据申请提供。•丧失职业能力年金比丧失劳动能力年金的•1/3略低一点。劳动能力降低年金可以支付到•65岁,然后由有关机构支付养老年金。••3.残疾人养老年金•对于年满60岁的重度残疾人、丧失职业能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养老年金。获得养老年金的条件是:•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和有35年保险等待时间,而且至少•要有180个月的缴纳保险费时间和补充时间。•养老金获得者在65岁以前从事一项月毛收入在1000马•克以上的工作,收回其养老金,65岁以后可以从事任何职业,养老金继续支付。•对在认可的残疾人车间、收容院、疗养院或者同•类机构工作的残疾人,由于收入非常少,无法参加养•老保险,他们的保险费由他们所在的机构按照社会法•典第4卷第18条规定的参考基数的70%作为他们虚构的•工作收入缴纳,然后由对残疾人有管辖权的待遇机构•偿还给他的工作机构。•4.社会赔偿年金•按照联邦供养法规定,劳动能力降低至少•25%的受损害者,有权利获得赔偿年金。•谋生能力降低至少50%的严重受损害者,•可以获得一项附加赔偿年金。受损害者由于损•害后果致使从目前或者以前从事的工作中获得•的收入减少,他们有资格获得职业损害赔偿年•金,其数额为实际收入损失的42.5%。•与其他社会法规定不同,家庭妇女也有职•业损害赔偿的资格(例如一次空袭使他的劳动•能力降低75%),这一资格不受其丈夫收入的•影响。•(二)康复•(1)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药物、包扎用品、疾病体•操、运动疗法、语言疗法等医疗手段,提供身体配件和其他辅助•性器械,测试承受力和工作疗法等医疗康复方面的所有帮助。•(2)职业促进康复。目的是保持、改善、获得和恢复与残疾人•的功能相适应的劳动能力,使他们尽可能持久的参与职业。待遇•包括:保持或者获得一个工作岗位的资助;选择职业、工作试•验、职业准备资助;职业调整、深造、培训和改行资助;其他使•残疾人在一般劳动市场或者在残疾人车间得到一个合适的劳动机•会或职业的资助。•(3)社会康复。待遇主要是提供以下资助:发展学龄前智力和•体力,评估学校教育,保持、改善和恢复身体和智力上的灵敏度•和心理上的平衡,使残疾人能够料理家务和减轻家庭负担,改善•住宿条件,业余时间给予安排和参加其他社会文化生活。•(三)护理保险•1994年7月29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护理保•险法(社会法典第11卷),第一次把需要护理风险作为社•会保险新项目——社会护理保险加以确立。它的任务是,•对严重护理需要者提供需要护理救济。•护理需要者,是指因身体、智力或者精神疾病或者残•疾,在每天一般的和有规律的日常事务中,至少6个月需要•明显的或者高标准护理的人。少于6个月的不属于“明显的•需要护理”,对于这种情况由他的家庭成员自己照顾,由此•支付的费用自己承担或者按照联邦社会救济法给予社会救济。•(四)损害补偿•按照重度残疾人法规定,对因残疾•造成的损失或者额外花费给予补偿,以•使残疾人比较容易和可能参与到社会和•劳动领域。残疾程度至少在50度的重度•残疾人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供养机构根•据残疾人的申请,按照重度残疾人法的•规定,确定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其他健•康特征,然后签发一个重度残疾、残疾•程度的证件,持有证件的重度残疾人按•照重度残疾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有要求损害补偿的资格。•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与国家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一起在其1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保险人范围、风险项目、待遇标准的逐步扩大和提高,迄今已形成一个非常健全完善的保障网络,被誉为仅次于瑞典的“福利国家”。德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在实现其保障目标时,对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都起到了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细密,不少人往往因为不知自己有什么权利,不知哪个机构是有管辖权的机构,加上熟悉社会法的律师占很小比例(据专家估计,只有3%)和规定律师只能收很低的费用,使得有些残疾人在实现权利和寻求法律帮助时有一定的困难。•思考题•1.为什么说社会保障体系不能有漏洞?•2.中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哪些内容?•3.比较基本社会保障与补充社会保障的差异。•4.比较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的异同。•5.比较几种主要社会保障模式的异同。•6.如何评价智利养老金私营化改革?
本文标题:国家保险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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