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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地址:负责人:王岩乙方: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信用担保机构全称)地址:辽源经开区东北袜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宏宇为解决融资担保困难,规范融资担保运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开展信贷担保业务合作,并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就公司、个人客户的信贷担保业务(有关“公司客户”、“个人客户”和“信贷业务”的具体界定,乙方同意以甲方的解释为准)开展合作。第二条甲、乙双方保证开展自身业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并已各自得到的其内部的有效授权。如因主体资格或内部授权存在瑕疵问题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瑕疵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第三条甲、乙双方合作的担保业务币种限于人民币。2第四条乙方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保证金质押担保,承担信贷业务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责任(具体责任范围依据甲、乙双方就具体信贷业务签订的相应《保证合同》(包括保证金质押条款;就个人客户信贷担保业务,可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下同)。第五条甲、乙双方可相互向对方推荐具体信贷业务的申请人(下称被保证人),但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自身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独立对被保证人进行调查和审核,并自行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独自办理各自的相应业务,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必须接受己方的推荐、不得对对方的正常业务行为进行干涉。第六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注册资本金、对外担保总额、经营管理及财务情况等审查其担保能力,并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核定乙方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并根据有关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同意在甲方核定的担保额度内与甲方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第七条乙方同意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提供担保确认函》给甲方(含甲方辖属分支机构,下同),甲方经审批同意为被保证人办理具体信贷业务的,乙方与甲方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乙方同时承诺,在甲方为被保证人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前,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存入不低于其为该笔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承担担保责任额度10%(含)的保证金(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存款,按同期企业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乙方同意以上述保证金为被保证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作质押3担保,并同意接受甲方对上述保证金账户实行的专门管理,且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或付息义务未完全履行完毕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对外支付。乙方同时同意授权甲方在被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或付息义务时,可直接从上述保证金账户内扣收保证金,以及从乙方的其它所有银行账户内扣收资金(若甲方为非开户行,乙方同时同意授权甲方届时可直接委托开户行扣收),用于归还被保证人的债务。本条款作为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授权条款,甲方届时可据此直接扣收乙方的有关资金,或由甲方根据上述授权委托开户行扣收乙方的有关资金,乙方对相关扣收行为及其结果予以认可。第八条乙方的上述保证金可以是货币形式,也可以将乙方依法所有并质押给甲方的国债、存单、金融债券折算。其中,有关国债、存单、金融债券应当办理了有关质押手续,且国债、存单按面值不高于9O%(含)折算,金融债券按面值不高于80%(含)折算。第九条对于乙方已经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的具体信贷业务,被保证人同时另行提供物的担保的,若被保证人不按约定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或付息义务时,乙方愿意无条件先行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或由甲方直接向被担保人追偿。第十条在被保证人未按约定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还款或付息义务时,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出具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的次日起15日内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第十一条乙方承诺在任一时点都不会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否则4甲方可随时单方中止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不再接受乙方新办理担保业务,并可对乙方原有担保业务采取如追加乙方缴存保证金、提前收贷、调整担保额度等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1.(对客户直接融资额+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货币实缴资本25%,或股票与股权投资额/货币实缴资本20%;2.当年担保业务代偿率(当年代偿支出/当年到期担保责任余额)15%;3.对单一客户(不限于甲方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乙方货币实缴资本(指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乙方实收资本扣除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部分,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应取上年末财务报表和最近月度财务报表中的较大值)的1O%(若乙方担保的多个客户存在集团或关联关系的,担保责任余额应当合并计算);4.被保证人将信贷资金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给乙方使用,或乙方以任何形式挪用甲方提供给被保证人的信贷资金的;5.乙方之股东以任何形式抽回其注册资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其股东或股东关联公司提供融资);6.乙方的亏损达到净资产的30%(含)以上;7.乙方为被保证人单笔信贷业务提供的保证金缴存比例,低于其为该笔公司客户信贷业务承担担保责任额度20%或为该笔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承担担保责任额度的10%;8.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个人客户担保业务保证金专户内所留存5的保证金余额低于其向甲方承担的个人客户信贷业务担保责任余额的10%;9.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其应当向甲方缴存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转嫁给被保证人承担的;10.乙方为其所在集团的成员,或与乙方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个人(包括乙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股东关联公司)在甲方处办理的信贷业务提供担保。第十二条乙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甲方也可视情形对甲方权益的影响程度随时单方中止或提前解除本协议,不再接受乙方新办理担保业务,并可对乙方原有担保业务采取如追加乙方缴存保证金、提前收贷、调整担保额度等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1.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或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2.乙方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对乙方的正常经营构成影响的;3.乙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且涉及标的达到其净资产的10%(含)以上,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的;4.乙方不按约定向权利人(不仅限于甲方)履行代偿责任或者其它到期债务的;5.乙方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的;7.乙方近三年平均代偿回收率(近三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期初代偿余额+近三年代偿发生额)低于4O%的;68.乙方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欺诈行为的;9.乙方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以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足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实际担保责任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专项管理。l0.乙方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11.其它不利于乙方审慎经营、严重扩大其经营风险,并已经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第十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和担保责任期间内定期将其财务报表、对外提供的实际担保责任明细等情况报送甲方,并同意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和担保能力等情况的建议,甲乙双方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经营。第十四条若乙方就其向被保证人提供的担保享有被保证人提供的反担保的,乙方应将反担保合同复印后盖章确认并送交甲方。若乙方部分履行担保责任后怠于向被保证人行使反担保权的,甲方有权在乙方依法享有的反担保权利范围内,就主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债权向反担保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第十五条若乙方未能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乙方全部履行担保责任为被保证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应依乙方的要求及时向乙方出具代偿证明,并应为乙方向被保证人的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十七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在担保业务合作过7程中应予充分合作,以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信贷/担保风险。若任一方知悉被保证人出现或可能出现信贷/担保风险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对方,并商议和采取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均应对担保业务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对第三人公开(但有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除外)。这种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解除,否则泄密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九条本协议是规范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框架性文件,未尽事宜以双方实际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但乙方不得以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与实际签订的《保证合同》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第二十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并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本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至少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经甲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审核批准同意继续合作后,再重新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合作。第二十一条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本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可中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情形外,本协议若须修改、补充、中止、解除或提前终止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不论何种原因中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均不影响8甲、乙双方已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第二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3.;4.;5.。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下述第1种方式解决:1.将该争议提交辽源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仲裁地点)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声明,在本协议签字盖章前己全面、清楚地知悉和了解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内容及其内在涵义,并自愿遵守本协议的所有约定。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有效期叁年,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效力。9甲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签约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签约人):协议签署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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