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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中文译本以官方英文本为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通则日期2005年7月1日23目录第一条介绍性条款第1.01款通则的适用第1.02款与法律协定不符的情况第1.03款定义第1.04款提及;标题第二条提款第2.01款贷款帐户;提款的一般原则;提款货币第2.02款银行的特别承诺第2.03款提款或特别承诺申请第2.04款指定帐户第2.05款合格费用第2.06款融资税费第2.07款项目筹备预付款的再融资;先征费和利息的资本化第2.08款重新分配第三条贷款条款第3.01款承诺费;先征费第3.02款利息第3.03款还款第3.04款提前还款第3.05款部分还款第3.06款还款地点第3.07款还款货币第3.08款临时代用货币第3.09款货币计价4第3.10款还款方式第四条固定利差贷款的转换条款第4.01款转换的一般原则第4.02款利率转换或货币转换后的应付利息第4.03款货币转换后的应付本金第4.04款利率上限;利率两头封第五条项目执行第5.01款项目执行的一般原则第5.02款履行贷款协定和项目协定第5.03款资金和其他资源的提供第5.04款保险第5.05款征地第5.06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使用;设备维修第5.07款计划;文件;记录第5.08款项目监测和评价第5.09款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审计第5.10款合作与协商第5.11款访问第六条财政和经济数据;限制抵押第6.01款财政和经济数据第6.02款限制抵押第七条取消;暂停;提前偿付第7.01款借款人提出的取消第7.02款银行提出的暂停第7.03款银行提出的取消5第7.04款不受银行提出的取消或暂停影响的属于特别承诺范围内的款项第7.05款被取消的款项适用贷款的到期日第7.06款担保的取消第7.07款提前偿付事件第7.08款转换期内的提前偿付第7.09款取消、暂停或提前偿付后条款的有效性第八条可执行性;仲裁第8.01款可执行性第8.02款担保人的义务第8.03款未行使权利第8.04款仲裁第九条生效;终止第9.01款法律协定的生效条件第9.02款法律意见书或证书第9.03款生效日第9.04款法律协定因未能生效而终止第9.05款法律协定在全部款项偿还后终止第十条杂项规定第10.01款通知和要求第10.02款代表贷款方和项目实施实体采取的行动第10.03款授权证明第10.04款相同文本的签署附录定义6第一条介绍性条款第1.01款通则的适用这些通则规定了通常适用于贷款协定和其他法律协定的某些条款和条件。它们在法律协定规定如此的情况下适用。如果贷款协定是成员国和银行之间的协定,则这些通则中所提及的担保人和担保协定可不予考虑。如果银行和项目实施实体之间没有签订项目协定,则这些通则中所提及的项目实施实体和项目协定可不予考虑。第1.02款与法律协定不符的情况如果任何法律协定的任何条款与通则的某项条款不符,须以法律协定的条款为准。第1.03款定义附录中提出的术语,凡在通则中或在法律协定中使用的(除非在法律协定中另有规定),其含义均与附录为其规定的含义相同。第1.04款提及;标题通则中凡提及“条”、“款”和“附录”的地方,均指通则的条、款和附录。在通则中插入条、款和附录的标题以及目录只是为了参考,在解释通则时不应将其考虑在内。第二条提款第2.01款贷款帐户;提款的一般原则;提款货币(a)银行须将贷款款项以贷款货币记入贷款帐户。如果贷款使用一种以上货币标价,银行应将贷款帐户分成多个分帐户,分别对应每一种贷款货币。(b)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协定和通则的规定,随时请求从贷款帐户提取贷款款项。(c)每次从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应以该款项的贷款货币提取。银行应借款人请求并代表借款人,依照银行确定的条款和条件,用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货币购买借款人合理要求的货币,以便能够支付合格费用。7第2.02款银行的特别承诺应借款人请求并依照银行与借款人商定的条款和条件,银行可以书面签署特别承诺,尽管银行或借款人日后中止或取消,也将支付合格费用的款项(“特别承诺”)。第2.03款提款或特别承诺申请(a)借款人希望请求从贷款帐户提款或请求银行签署特别承诺时,借款人须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格式和实质内容,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包括本条所要求文件在内的与合格费用有关的提款申请应及时提出。(b)借款人须向银行提供能令银行满意的证据,证明受权签署此种申请的人的权限及经核证的每个人的签字样本。(c)借款人必须为支持每一份提款申请向银行提供银行合理要求的文件和其他证据,而不论是在银行准许提取所申请的款项之前还是之后。(d)每一份提款申请和所附文件及其他证明须从形式和实质内容上都足以使银行相信,借款人有资格从贷款帐户提取所申请的款项,且从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将仅用于贷款协定所指明的目的。(e)银行仅向借款人或按照借款人的命令从贷款帐户支付借款人提取的款项。第2.04款指定帐户(a)借款人可以开立并保有一个或多个指定帐户,以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请求,向此种帐户存入作为项目预付款从贷款帐户提取的款项。所有指定帐户必须在银行所能接受的金融机构并依照银行所能接受的条款和条件开立。(b)向任何这种指定帐户存款和从中付款都必须符合贷款协定和通则以及银行经通知借款人随时提出的附加指示。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协定和上述指示,经通知借款人停止向任何这种帐户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须通知借款人日后从贷款帐户提款所应遵循的程序。第2.05款合格费用除非银行同意不同做法,否则借款人和项目实施实体必须将贷款资金完全用于为符合下列要求的支出费用(“合格费用”):(a)付款是为项目所要求的并应由贷款资金出资和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合理费用提供资金,所有这一切均符合法律协定的规定;(b)付款不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定所禁止;以及8(c)付款在贷款协定规定的日期或此后拨付,并且除非银行同意不同做法,否则付款必须仅用于结帐日以前发生的费用。第2.06款融资税费使用贷款资金支付成员国就合格费用或与此有关征收的或在其领土征收的税款或这些支出项目的进口、制造、采购或供应税款,如果是法律协定所允许的,须符合银行关于使用其贷款资金应讲究经济效益的政策。为达此目的,如果银行不论何时确定任何此类税收过高,或者此类税收有歧视性或者其他不合理性,银行经通知借款人,可调整在贷款协定中规定由贷款资金对这类合格费用的支付比例,以确保符合银行的上述政策。第2.07款项目筹备预付款的再融资;先征费和利息的资本化(a)如果银行或协会已向贷款方支付了一笔筹备项目用的预付款,则银行应在生效日期或此后代表该贷款方从贷款帐户提取必要的款项,以偿还截至从贷款帐户提款之日已提取和未偿还的预付款余额,并支付截至上述日期有关预付款的所有未付费用。银行得向自己或者向协会-依具体情况而定-支付如此提取的款项,并注销尚未提取的预付款余额。(b)除非在贷款协定中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得在生效日期或此后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提取、并向自己支付3.01(b)款所规定的先征费款项。(c)如果贷款协定规定用贷款资金为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出资,银行得代表借款人于每个付款日从贷款帐户提取、并向自己支付必要的款项,以支付截至付款日累计应付的这种利息和其他费用,但须服从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如此提款的任何限度。第2.08款重新分配不论根据贷款协定已对某一类支出分配了多少金额,但如果银行任何时候确定此金额不足以为这一类支出供资,它可在通知借款人之后:(a)重新分配银行认为根据贷款协定分配的使用目的所不需要的任何其他贷款款项,但以满足估计缺口为限;并且(b)如果如此重新分配仍然不能充分满足估计缺口的话,就降低由贷款资金支付的此类支出的百分比,以便继续为此类支出提款,直至所有此类支出付讫为止。9第三条贷款条件第3.01款承诺费;先征费(a)借款人须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费率为未提取贷款余额向银行支付承诺费(“承诺费”)。承诺费从签署贷款协定60天以后开始计算,直至借款人从贷款帐户提取相应款项之日或相应款项注销之日。应每隔半年支付一次每个付款日拖欠的承诺费。(b)借款人须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费率向银行支付贷款款项的先征费(“先征费”)。第3.02款利息(a)借款人须按照贷款协定规定的利率向银行支付已提取贷款余额的利息,但条件是:如果贷款是固定利差贷款且贷款协定就转换做出规定,这种利率可根据第四条的规定随时变更。利息自提取每一笔贷款的相应日期计算,须每隔半年支付一次每个付款日拖欠的利息。(b)如果贷款是可变利差贷款,银行须在每个付息期的利率确定之后立即将其通知贷款方。(c)如果贷款是可变利差贷款,或者贷款是固定利差贷款,且任何一笔提款余额的利息均按可变利率支付,那么,每当银行根据对确定适用于有关贷款或金额的利率有影响的市场实况变化,断定实行某种不同于贷款协定及这些通则规定的确定相关利率的基础,不但符合银行自身的利益而且符合全体借款人的利益的时候,银行在至少提前三个月将新的利率基础通知贷款方的前提下,可以变更确定相关贷款利率的基础。一但通知期满期,新的计息基础将立即生效——除非贷款方在通知期内通知银行其反对这种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变更对相关贷款不适用。第3.03款还款借款人须依照贷款协定的规定向银行偿还已提取贷款余额。第3.04款提前还款(a)借款人在至少提前45天通知银行之后,可在贷款期满以前按照银行可以接受的日期,向银行偿还如下款项(前提是:借款人须在该日期以前支付了所有应付的还贷付款,包括根据本款(b)段的规定计算的任何提前还款溢价):(一)截止该日期以前的全部已提取贷款余额,或者(二)贷款中任何一部分或多部分到期款项的全部本金。已提取贷款余额的任何提前偿还部分均按贷款到期日反序执行,即昀晚到期的款项先偿还;但前提条件是:如果贷款是固定利差贷款,已提取贷款余额的任何提前偿还部分均按借款人说明的方式执行,或者在借款人没有说明的情况下按下述方式执行:(A)如果贷款协定规定贷款本金的特定10支付额分期偿付(支付额),则这种提前偿付按照相关支付额的反序执行,即应该昀后提取的支付额先偿还,并且其中昀晚到期的支付额先偿还;以及(B)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提前还款一律按贷款到期日反序执行,即昀晚到期者先偿还。(b)依照本款(a)项规定应付的提前还款溢价由银行合理确定,以体现银行为重新发放提前偿还的款项自提前还款日至贷款到期日所付出的任何成本。(c)如果对于提前偿还任何金额的贷款实施了转换,而在提前还款时转换期尚未终止,那么:(一)借款人须支付提前终止转换的交易手续费,其金额或费率为银行随时宣布,并在银行收到借款人提前还款通知之日生效的金额或费率;以及(二)借款人或银行——依具体情况而定——须依照转换准则为提前终止转换支付一笔取消费(如果有的话)。本款所规定的交易手续费和借款人依照本款应付的任何取消费必须在提前还款日起算的60天以内付讫。第3.05款部分还款如果银行任何时候收到的还款少于到期应付的还贷付款全额,则银行有权为其根据贷款协定确定的目的以任何方式分配和使用如此收到的还款。第3.06款还款地点所有还贷付款均须在银行合理要求的地点支付。第3.07款还款货币(a)借款人须用贷款货币支付所有还贷付款,但条件是:如果贷款是固定利差贷款且贷款协定已对转换做出了规定,则借款人须用转换准则进一步规定的贷款货币支付所有还贷付款。(b)如果借款人有此要求,银行应在借款人用银行所能接受的一种或多种货币及时支付足够款额之后,代表借款人并依照银行所确定的条款和条件为支付还贷付款的目的购买贷款货币,但条件是:只有当银行收到这种用贷款货币支付的还款的时候方可认为付款已支付,并以银行收到的这种还款为限。第3.08款临时代用货币(a)如果银行任何时候合理认定,因出现非常情况致使银行届时无法为筹措贷款的目的提供贷款货币的话,银行可以提供由银行选择的一种或多种代用货币(“代用贷款货币”)来取代贷款货币(“原贷款货币”)。在上述非常时期内,(一)为了这些通则及法律协定的目的,代用贷款货币得视为贷款货币;以及(二)还贷付款应以代用贷款货币支付,并应根据银行合理确定的原则适用其他相关的财务条件。一旦发生这种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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