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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货币金融法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一、国际银团贷款•(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二)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二、项目贷款总目录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一、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数家直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贷款。国际银团贷款可能分为直接参与型与间接参与型两种形式。•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一)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贷款的基本程序及相关法律问题如下:1.经理银行的选择•2.银团的组成•3.贷款协议的签订•4.代理银行的指定•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1.经理银行的选择先由借款人向经理银行出具一份“委托书”,接受委托之后,经理银行便向借款人出具一份“义务承担书”,其所承担的贷款义务取决于义务承担书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证提供全部贷款;(2)只保证提供部分贷款;(3)对全部贷款只允诺“尽其力量”安排。•后两种情况下,虽然经理银行只负有限或完全不负法律责任,但出于维护自身商业信誉的考虑,事实上一般都会提供全部贷款。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2.银团的组成借款人可能会指定某个或某些银行参加银团,或一些银行获得信息后主动报名参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银团的成员是由经理银行招募而来的。•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3.贷款协议的签订先由经理银行与借款人就贷款协议展开谈判,协议拟就之后,再由银团的各个成员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该协议规定的统一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4.代理银行的指定经理银行是借款人的代理人,但是,银团一经成立,彼此间的有限代理关系即告终结。贷款协议签订之后,银团通常在成员中指定一家银行(一般仍然是经理银行)作为代理银行负责贷款协议履行的管理工作。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二)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先由一家牵头银行单独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由该银行将参加贷款权转售给其他银行,这些银行即成为“参加贷款银行”。转售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更新Novation或替代Substitution•2.转贷款Sub-loan3.转让Assignment•4.匿名代理UndisclosedAgency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1.更新Novation或替代Substitution由借款人、牵头银行和参加贷款银行三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牵头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义务,改由参加贷款银行来承担。各自独立的合同关系。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2.转贷款Sub-loan先由参加贷款银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牵头银行获得贷款后,再把这笔款项转贷给贷款人。注意各自的合同关系•参加贷款银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的贷款通常是无追索权贷款•牵头银行破产怎么办?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3.转让Assignment牵头银行将它根据贷款协议取得的收益或可以行使的请求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参与行。•义务可否转让?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4.匿名代理UndisclosedAgency这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由牵头银行代理银团其他成员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但不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借款人把牵头银行看作是本人,而不是代理人,牵头银行将承担所有的贷款义务。然而,一旦代理关系公开,牵头银行与参加贷款银行负连带清偿责任。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二、项目贷款(一)含义、种类项目贷款是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开发和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贷款方式。只占自然资源开发或项目工种投资总额的65-75%,其余的25-35%由举办该项目的主办人投资。•项目贷款可以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贷款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两种基本类型。(二)项目贷款的结构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1、无追索权项目贷款贷款人向主办人举办的项目提供贷款,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以该项目的资产为贷款人设定担保。除此之外,项目主办人和其他人不向贷款人提供任何信用担保。但是,商业风险很大。贷款人一般都不愿接受这种方式。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2、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贷款人为了减少风险,除要求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并在该项目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之外,一般还要求由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各种担保。当项目不能完工或经营失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又不足以清偿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向这些担保人追偿,但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或按有关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为限,这就是有限追索权的基本涵义。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二)项目贷款的结构•从当事人签订的各种协议的层次来分,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2.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1.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当事人涉及:(1)贷款人;(2)项目主办人;(3)项目公司。其层次安排是:•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第二层次,主办人与贷款人或项目公司签订以下三种担保协议,由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1)完工担保协议;(2)投资协议;(3)购买协议;•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2.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当事人除主办人、项目公司和贷款人之外,还包括项目产品的购买人。购买人既可以是主办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其层次安排是:•第一层次,贷款人与项目公司订立贷款协议,由贷款人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第二层次,项目公司与项目产品购买人签订长期买卖协议,项目建成投资后,按协议卖出产品,用所得的价款偿还贷款人的贷款;•第三层次,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购买人履行在提货或付款协议中承担的必须付款的义务。然后,由项目公司将提货或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连同主办人为该协议提供的担保一并转让给贷款人。back第一节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3.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当事人较之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多了一家贷款人全资拥有的融资公司。贷款人增设融资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首先,按项目贷款属商业交易,如果贷款人是银行,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不能参与非银行性质的商业交易,而通过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公司开展项目贷款业务,可以不受此类法律的限制;其次,如果贷款人是几家银行,由一家融资公司统一负责办理买卖项目产品的业务,较之由几家银行各自分散经营,更为方便;再次,通过融资公司开展项目贷款业务,有可能得到税收上的便利和优惠。back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一、国际证券概述•(一)国际股票•(二)国际债券•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二)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三、国际证券流通的法律问题(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一、国际证券概述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一)国际股票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二)国际债券通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国外债券市场上以第三国货币为面值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最初主要以美元为计值货币,发行地以欧洲为主。70年代后币种突破美元,发行地突破欧洲。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二、国际证券发行的法律制度•(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法律都对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二)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程序比较简单;而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则针对众多的投资者,主要历经以下几个阶段:1.经理集团的组成2.包销集团的组成3.推销集团的组成4.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选定5.律师的聘请•欧洲债券发行一般不受发行地国证券管理机构的管制,发行过程比较简单。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三、国际证券流通的法律问题(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目前,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些国家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证券交易所或行业公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及香港地区就采用这一类型的管理体制;•第二类是以专门机构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承担部分的管理职责,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国。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名国证券管理立法体制则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1.纵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等级建立起来的体制;2.横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类别建立起来的体制。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是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2.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证券商进行。一类是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证券自营商。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证券商资格。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3.证券上市的条件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国际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各国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各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4.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1)吸收合并报价首先,在提出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2)内幕交易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3)诈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各国证券立法都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第二节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度•(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各国对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第三节:国际融资担保•国际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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