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第6章保险条款【学习目标】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海上货运保险的风险、损失和险别结合不同贸易术语的相互转换,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能综合运用所学的货运保险知识进行案例分析掌握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异同6.1保险的概述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运输保险的种类6.2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6.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可保障的风险可赔偿的损失可补偿的费用1.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1)自然灾害(NaturalCalamities)。(2)意外事故(FortuitousAccidents)。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6.2.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2.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包装破裂、钩损和锈损等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如战争和罢工风险等。1、海上损失2、外来风险的损失全部损失TotalLoss部分损失PartialLoss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实际全损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推定海损海上损失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1.海上损失(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实际全损(ActualTotalLoss)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1、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如船、货遇难沉没保险标的物已全部丧失无法复得如船、货被劫或被敌方扣押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如水泥遭水浸泡而成为硬块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如半年无因讯2、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当以下费用超过最终标的物的价值时:修理费用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施救费用2)部分损失(PartialLoss)。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1、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GA),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危险是共同的、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发生;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该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共同海损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进行分摊。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单独海损及其特点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该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PA)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特点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2019/8/12船方:100万52.63%4.210万货方:甲8万4.21%0.337万乙30万15.79%1.263万丙50万26.31%2.104万运费方:2万1.05%0.084万190万100%8万设货主甲的8万美元的货物在一次共同海损中全部被抛入海。若船上甲、乙、丙货值分别为8万、30万、50万美元,船舶价值100万美元,待收运费2万美元。则该8万元的共同海损该如何分摊?2.外来风险的损失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6.2.3保险人承保的费用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3、续运费用4、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受损货物进行的检验、勘察、公证、理算或拍卖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是指船舶遇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其目的是为防止或减轻货损。保险人对费用的赔偿条件:一是货物遭受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采取的措施是有效的;三是费用与损失的总额不得超出总保险金额。6.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MarineCargo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二类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1.自然灾害——全部损失2.意外事故——全部损失/部分损失3.自然灾害——部分损失(前提是前后遭受意外事故)4.装卸、转船时货物落海5.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续运费用等6.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7.“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有关赔偿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简称F.P.A.)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2.水渍险(WithAverage或WithParticularAverage,W.A.或W.P.A.)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偷窃、钩损、提货不着等)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但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及特殊外来原因等引起的损失除外。3.一切险(AllRisks)6.3.2附加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1.一般附加险(GeneralAdditionalRisk)(1)碰损、破碎险(ClashandBreakage)。(2)串味险(TaintofOdour)。(3)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5)短量险(Shortage)。(6)渗漏险(Leakage)。(7)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8)钩损险(HookDamage)。(9)受潮受热险(SweatandHeating)。(10)锈损险(Rust)。(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ofPacking)。A、平安险+水渍险B、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C、水渍险+偷窃、提货不着险D、平安险+一切险2.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1)战争险(WarRisks)。海运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2)罢工险(StrikeRisks)。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加工潮、暴动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但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罢工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以及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不负赔偿责任。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alRisk)(3)舱面险(onDeck)。(4)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6)拒收险(Rejection)。(7)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RiskExtensionClause,F.R.E.C.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6.3.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2.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4.卖方利益险保险人负责赔偿货物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货运险责任范围内的卖方损失,但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时,才予赔偿。6.3.4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1)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依照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规定的办法处理。“仓至仓条款”货物保险的效力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基本险责任起讫期限的规定。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费的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CoverClause)办理,扩展保险期。2.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投保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问: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引起的损失;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6.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6.3.5除外责任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Riskswith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实务第6章保险条款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377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