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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人大监督实效要做到“三个坚持”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集体行使监督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每年的监督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监督的实效还不够理想,这是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要提高监督实效,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新生的国家政权,以后又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并规定党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循的一条政治原则。所以,在讲人大工作、讲民主与法制建设、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都离不开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发挥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党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履行职责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严格监督,是对实现党的领导的又一重要保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做到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使每次监督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找准监督的切入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的前沿,任务重、压力大,人大应给予体谅、理解和支持,把政府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当作人大自己的事情来对待,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2-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3-象滋生蔓延。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工作才会卓有成效。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集体行使监督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每年的监督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监督的实效还不够理想,这是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要提高监督实效,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新生的国家政权,以后又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并规定党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循的一条政治原则。所以,在讲人大工作、讲民主与法制建设、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都离不开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发挥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党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履行职责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严格监督,是对实现党的领导的又一重要保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做到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使每次监督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找准监督的切入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的前沿,任务重、压力大,人大应给予体谅、理解和支持,把政府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当作人大自己的事情来对待,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4-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坚持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防止和克服监督过程中的形式主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主要是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以及重要工作的专项审议等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众所周知,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必要的形式要与一定的内容相适应。但如果单纯追求形式,就必然会变成形式主义。当前,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些形式主义的表现。如执法检查中,主要是注重形式,忽视效果。因此,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力戒形式主义的做法。首先要防止和克服人太多的现象。提高监督检查实效的关键是合理地组织执法检查队伍,改变执法检查队伍过于庞大的现状。执法检查队伍的大小,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决定。不仅考虑扩大所要了解的面,又要便于深入基层了解到人民群众的真实疾苦。一般应编成若干个执法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以七至九人为宜。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先分组到各检查点进行实地检查,然后再集中听取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与此同时,进行执法同人员过多的现象。必要的陪同人员是必需的,陪同人员多并不表明领导的重视程度越高。恰恰相反,可能是领导工作作风不实的一种表现。陪同检查也应贯彻谁分管、谁陪同的原则。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压缩不必要的陪同人员,减轻对基层工作的压力,这也是转变作风的重要体现。第三是防止和克服执法检查中的片面性。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管理人把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报告不仅当成了一般工作汇报,而且是只讲成绩和经验,不讲问题和不足,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执法检查人员听到的全是好的,在实地检查中所看到的又都是经过精心“包装”过的,所以也就很难了解到全面而真实的情况。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执法检查不光要听,更要注重看。不仅要听管理人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更要倾听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不仅要察看领导层的情况,更要深入实际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不仅要到好的和比较好的单位去听、去看,更要到中间和较差的单位去听、去看,以便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必须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巩固检查成果,防止检查之后出现回潮、面貌依旧的情况。必须做到既对事先已选定的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又要有意识的选择一些未事先通知过的单位去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客观真实情况,防止检查上的片面性。必须开展暗访活动,暗访是获得真实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坚持明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暗访活动,防止弄虚作假、做表面文章的现象滋生蔓延。总之,只有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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