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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527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1988〕281号)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编制的《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编制说明《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8〕281号《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我部设计研究院会同我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机械第十、第十一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对口的机械工厂用地方面的情况和资料;总结了多年来在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采取行之有效的科学、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吸取了近年来工艺技术发展和设计研究的成果,对重点项目进行了规划方案论证和模拟设计,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全国会议审查,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审定稿。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十一章和一个附录。这次编制的主要内容有: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以及汽车类,电机、电器类,石油化工机械类,动力机械类,工程机械类,机床类,轴承类,仪器仪表类,工艺专业化厂等建设用地指标。鉴于机械工业门类多,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本次先编出部分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机电部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740,北京王府井大街)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081,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92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机械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指标内容包括:生产、辅助生产、动力站房、仓库、运输和厂区行政管理、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的建设用地,未包括厂外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第1.0.4条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从全局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尽量采用先进技术,发展专业化生产,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统筹兼顾,精心规划,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1.0.5条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机械工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市场、资金、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第2.0.2条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应占用耕地或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2.0.3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建设用地面积。第2.0.4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确需预留在厂内的用地,亦应严格控制。第2.0.5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口第2.0.6条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原则,扩大毛坯件、零部件以及动力、运输等公用设施的协作范围,减少工厂组成项目。第2.0.7条厂区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照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和符合安全、卫生条件下,宜组成联合厂(库)房或多层厂(库)房。第2.0.8条厂前区设置方式应根据工厂规模确定。厂前建设宜合理组合,集中布置。第2.0.9条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计算确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第2.0.10条机械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宜以无轨运输为主。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必须采用铁路运输时,厂区铁路线的布置,应尽量减少被铁路分割不能充分利用的土地。第2.0.11条工厂总平面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合理性。第三章汽车类第一节轻型、微型汽车厂第3.1.1条轻型、微型汽车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制定:一、建设规模年产分别为20000辆、60000辆轻型汽车和年产分别为20000辆、40000辆微型汽车;属于大批大量生产性质。二、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同类厂的先进生产工艺:薄板材下料采用开卷线;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均采用连续式生产线。三、生产协作工厂生产任务为制造车架、车身、车厢总成和底盘零件,并进行整车装配调试。其他零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前后桥、水箱、车轮、转向机等均由外厂协作供应。四、工厂组成厂区设有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等生产车间以及辅助生产、动力站房、仓库、运输和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设施和部门。五、厂房组合采用汽车制造厂通常采用的联合厂房和多层库房布置形式。六、运输方式采用无轨运输。七、场地条件场地较规整,无不良地质,场地横向自然地形坡度:当厂区用地20hm,以下时,一般不超过2%;用地20hm2以上时,一般不超过1.5%。八、成品车停放场按10~15d的贮存周期确定停放场用地。当工程项目建设与上述条件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1.2条用地指标一、轻型、微型汽车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1.2的规定。二、当厂区内增设试车跑道时,其单位产量用地宜乘以调整系数1.02~1.04。第3.1.3条轻型、微型汽车厂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8%。第二节客车厂第3.2.1条客车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制定:一、建设规模年产分别为1500辆、3000辆大中型客车和年产分别为3000辆、6000辆、20000辆小型客车;属于成批生产性质。二、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同类厂平均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薄板材下料采用开卷线;车身侧围、车门分别组成冲压、焊装生产线;涂装和总装采用连续式生产线。三、生产协作工厂生产任务仅为车身制造、整车装配和调试。其他零部件如汽车三类底盘、靠背座椅、电器仪表及非金属制品等均由外厂协作供应。四、工厂组成厂区设有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等生产车间以及辅助生产、动力站房、仓库、运输和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措施和部门。五、厂房组合采用客车制造厂通常采用的联合厂房和多层库房布置形式。六、运输方式采用无轨运输。七、场地条件场地较规整,无不良地质,场地横向自然地形坡度一般不超过20%。八、成品车停放场按10~15d的贮存周期确定停放场用地。当工程项目建设与上述条件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3.2.2条用地指标一、客车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2的规定。二、当厂区内增设试车跑道时,其单位产量用地宜乘以调整系数1.02一1.04。第3.2.3条客车厂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8%。第四章电机、电器类第一节变压器厂第4.1.1条变压器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制定:一、建设规模年产中小型变压器分别为500MVA、1500MVA,属于小批或成批生产性质;年产大型变压器分别为3000MVA、5000MVA、10000MVA,属于单件小批生产性质。二、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同类厂的先进生产工艺:大型变压器器身真空处理采用煤油气相干燥设备;铁芯片剪切采用硅钢片纵剪线和横剪线;变压器油箱的加工采用高效设备;中小型变压器的波纹油箱采用生产线进行成型和焊装。三、生产协作产品所需铸件、锻件、热处理件、电镀件、成型绝缘件、套管、有载分接开关、无载分接开关、风冷却器、片式散热器等均由外厂协作供应。四、工厂组成厂区设有装配、铁芯、线圈、绝缘、焊接、金工等生产车间和试验站、高压试验室等生产部门以及辅助生产、动力站房、仓库、运输和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设施和部门。五、厂房组合装配、铁芯、线圈等车间组成变压器厂房;油箱及油箱附件制作、酸洗、油漆等工段组成焊接厂房;金工、工具、机修等车间组成金工辅助厂房。六、运输方式生产大型变压器为主的工厂,原材料运入和成品运出以铁路运输为主,其余采用无轨运输。生产中小型变压器为主的工厂,采用无轨运输。七、场地条件场地较规整,无不良地质,场地横向自然地形坡度:建设规模为500MVA的变压器厂一般不超过3%;1500MVA的变压器厂一般不超过2.5%;3000MVA、5000MVA的变压器厂一般不超过2%;10000MVA的变压器厂一般不超过1.5%。当工程项目建设与上述条件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4.1.2条变压器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1.2的规定。第4.1.3条变压器厂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4%。第二节中小电机厂第4.2.1条中小电机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制定:一、建设规模年产中小型电动机分别为300Mw、600Mw、l000Mw、1500Mw,单机容量从0.55kw到1250kw;属于成批或大批生产性质。二、生产工艺采用国内同类厂平均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机械加工配备有数控机床、高效机床和组合机床;冲压配备有高速冲槽机;装配设有装配线。三、生产协作产品所需的部分零部件、铸钢件和电镀件等均由外厂协作供应。四、工厂组成厂区设有铸铁、锻工、冲压、机械加工、热处理、线圈、装配、产品试验、油漆等生产车间以及辅助生产、动力站房、仓库、运输和行政管理、生活服务等设施和部门。上述生产车间中的机械加工、装配、产品试验等车间和成品库组成联合厂房。五、运输方式采用无轨运输。六、场地条件场地较规整,无不良地质,场地横向自然地形坡度:建设规模为300MW、600MW的电机厂一般不超过2.5%;l000MW、1500MW的电机厂一般不超过2%。当工程建设项目与上述条件不符时,应按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第4.2.2条用地指标一、中小电机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2的规定。二、当铸铁件外协,不建铸铁车间时,其单位产量用地应乘以调整系数0.85。第4.2.3条中小电机厂津筑系数不宜低于36%。第五章石油化工机械类第一节石油化工容器厂第5.1.1条石油化工容器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制定:一、建设规模年产石油化工容器l0000t,其中:单重为200~600t的重型和特重型容器共4500t,单重为50~200t的大中型容器共4000t,单重为10~l00t的不锈钢、铝容器共1500t;属于单件小批生产性质。二、生产工艺从备料到组装焊接、热处理、产品检测等各工序都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工艺。三、生产协作产品所需铸件、锻件和板厚32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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