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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海关制度摩洛哥海关隶属财政部,与国内间接税事务一起组成海关与间接税司,参与制定海关政策和担负下列任务:促进投资,保护消费者,保护国民经济,税务征收。一、关税、进口预征税、增值税为刺激国内生产,合理保护民族经济的发展,加速向世贸组织靠拢,使摩洛哥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摩洛哥自1993年6月4日起对海关关税作了重要调整,此后,又对若干税目进行了调整。摩洛哥对进口商品征收的主要税种有海关关税、进口预征税和增值税三种。海关关税分0%、2.5%、7.5%、12.5%、17.5%、25%、30%、35%、40%、45%共10个档次;进口预征税一律为12.5%;增值税分7%、14%和19%三个档次。其中海关关税和进口预征税均以进口货值为税基累积计算,而增值税则在前两项税项已经征收后的货值为税基再行计算。以海关关税45%的进口商品为例,加上进口预征税,加上增值税7%,最终累计税率可达到68.52%,如果增值税率为14%,则累计税率可达到79.55%,如果增值税率为19%,则累计税率可达到87.42%。二、出口退税政策摩洛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仅征收增值税一个税种,按商品品种的不同,分4个税率,7%、14%、20%和30%,一般商品征收20%,初级产品、生活必需品以及学生用品征收7%(如能源、药品、面粉、茶叶、饲料、学生文具等),运输、餐饮、旅馆、金融业征收14%,高级轿车、首饰、酒、丝绸等奢侈品征收30%,而面包、牛奶、食糖、食盐等生活基本必需品则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为中央税种,70%为中央预算收入,30%返还地方。直接出口的商品免征增值税。在流通环节已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出口后可申请退税。为生产出口商品采购的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支付的运费等开支中的增值税,在货物出口后凭采购发票、出口单据、海关证明申请退税,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为尽量减少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情况,出口商品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可事先向财政部税务司申请暂免纳下半年为生产出口商品采购原料、包装材料以及支付出口运费等开支的增值税额度。财政部根据该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度核定暂免征收增值税额度。超过暂免征额度部分的增值税,先缴后退。增值税由财政部国库司征收。商品出口后由当事人向财政部税务司提出退税申请,经税务司审核无误后再由国库司办理退税。征退税工作由电脑网络管理。为鼓励出口,对年出口额超过200万地拉姆的企业和公司前五年免征公司利润税,以后按50%减征。除可享受减免税的所有进口商品,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摩遵守与世贸组织的协议,将逐步降低关税。但目前而言,摩洛哥的关税水平还是相对比较高的。三、关税减免摩洛哥关税减免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的产品:摩不能生产的工业设备,用于卡萨市以外的工厂、农业用设备;进口加工后用于再出口的产品;按国际协议规定的优惠国家的产品,如马格利布国家间,阿拉伯国家间的协议。四、非关税壁垒对通讯、电子产品的认证、测试和放行,要遵循摩洛哥有关部门颁布的“技术标准”、“工业标准”等。对食品、药品进口的商检、植检证要符合摩的规定。此外,海关有权根据有关法令,随时采取保护国家工业、农业利益的临时措施,如临时调高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关税,作为财政提留税收支。五、通关程序进口商提供航运公司的正本提单和发票及装箱单、产地证、商检证(植检证)等单证;进口商凭上述单证,申报当天的汇率,填写进口申报单,送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局,海关估价委员会及报关行留底(一般均通过报关行电脑报关,进口商绝少亲自报关的)。申报后48小时内,进口商或指定的代表或由报关人员会同海关有关部门人员一起到码头仓库开箱查验,需要化验时,提样化验。验货通过后(实物与申报相符),交纳关税,即可提货;进口到货后,一般允许可在港口存放六天,机场两天,超时,则须按规定交纳栈租费。六、附:《摩洛哥海关经济制度》摩洛哥海关经济制度引言所谓海关经济制度是指摩洛哥政府为促进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自1990年起实施的一整套制度,至今已经成型,除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对某些进口商品实行估价制度等外,特别对商品的仓储、加工、使用和流转实行保税、免税和退税制度。这一海关经济制度旨在促进出口,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为商品在保税存放,补偿贸易项下原料或半成品的加工,为维修、整理、使用或出展所需的商品出口,为出口生产或大工程项目所需之外国设备器材在摩洛哥境内的使用关境内从甲地海关到乙地海关的流转等提供便利。在上述业务中,进口企业可以享受:应征税商品的关税等税项的缓征,除绝对禁止的物品(如麻醉品等)外对其它物品取消禁止与限制,与出口有关的优惠政策待遇。开展上述海关经济制度项下义务的企业,除特例以外,必须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企业直接交付担保金,担保额由海关确定并由海关收缴;可以是银行提供担保,也可以是其它正式许可的担保形式。1、仓储1)货物仓储该项制度允许将货物在一定期限内仓储于受海关监控的地点。摩洛哥海关分三种性质的仓储,即公共部门仓储、普通私人仓储和特殊私人仓储。从操作程序上可以分为两类仓储,即出口仓储和专项仓储。出口仓储是指即将出境的出口货物,对于这类仓储,海关依据海关法规定征收相应的税费。专项仓储是指所仓储之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为保存之需要特别设备者,或有特殊危险者,或系博览会、展览会及其它展出之用途,或依据海关经济制度之规定享受全部或部分免税之消费物品。依据不同性质的仓储,可以分三类不同的运营者,公共部门仓储的运营者是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商会,普通私人仓储的运营者是从事为第三者利益仓储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特殊私人仓储的运营者是私人用途仓储和代理商货物仓储。摩洛哥海关规定了仓储运营的条件,仓储场地须经海关有关部门核准,仓储操作程序在运营批准证书中详尽列明,运营者须缴纳年运营费(目前为500-1500地拉姆)。海关规定了上述仓储的许可期限,公共部门仓储最长期限为三年,其它两类仓储的最长期限为两年。海关同时规定,仓储运营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方便海关稽查,对仓储货物设立出入库台帐,无论是改变仓储地点还是所储货物有质变必须报经海关管理部门知道。仓储货物符合以下两种条件者可以合法出库:有关仓储条例规定的税费缴纳之后,出口或移至下述海关经济制度之一之管辖范围内。2)工业加工保税仓储该项制度结合了货物的仓储、加工和使用三项内容,它允许有关企业在其与海关协议的范围内保税进口补偿贸易项下加工出口商品所需之设备、料件等享受该项制度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或新办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投资总额超过1.5亿地拉姆,至少创造200个就业机会,在三年之内出口营业额不少于1亿地拉姆。不过,如果创造的就业机会超过200较多,则投资规模可以降为1亿地拉姆;或扩大投资规模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投资额达到0.5亿地拉姆,新增加就业机会不少于75个,在三年之内新增出口营业额不少于0.3亿地拉姆该项制度的操作流程为:有关企业与财政部海关与间接税司签署协议,该协议规定操作方法;加工产品为海关所许可;在海关建立该项加工业务之台帐。该项制度允许一定数量(15%)的加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条件是有关台帐核对85%已经出口无误。2、加工1)临时许可(AT)该项制度允许需要进行加工、整理的商品的进口;该项进口商品将或出口,或放置于仓储地以后再行出口。使用该项临时许可(AT)措施的企业须具有与所进行加工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工具;如果系贸易公司商业性质的整理,则可在海关许可下取消该项条件。海关规定,临时许可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临时许可的台帐核销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出口、转让或存入货栈。只有在例外情况下,经海关与间接税司特许,临时许可进口的货物才可进入消费市场。出口:临时许可项下进口货物的出口可以是本条例规定之出口,也可以是申报制度规定之出口(期限为两个月)。转让:转让是指仍在临时许可范围内的物主之间的转让,并不规定必须获得海关许可,但转让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须作出经济担保,转让的最长期限为两年。特许销售:出口企业可以将实际已经出口数量之15%的(与临时许可进口物料有关之)加工物品在缴纳各种应缴税项之后销售于国内市场,对此,海关部门既不会实施惩罚措施,也不实施估价制度。关于加工生产后的边角料和废料的处理,海关规定了两种处置方法,一是现场处理(有价值的使用、无法利用的废弃、可回收利用的保留),二是再出口或(经海关同意)销毁。考虑到一些物品的特殊性,海关对临时许可项下进口物品的加工产品和所剩边角料或废料的处理还规定了一些灵活的政策性措施:如对加工产品,允许2%的数量误差;对边角料或废料,规定了废料比例;对其处置,确有剩余价值的,按行业规定了可自由处置的比例。2)临时许可制度的特殊规定出口在先:如果出口产品中包含了已经缴纳进口税项的进口料件,那么,在随后的进口中,对于相同产品的同等数量之进口可以免缴相应的进口税项。而且,随后进口的既可以是与出口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料件完全一致的物品,也可以是与出口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料件相类似的物品(以后者进口税项不高于前者为限)。海关法第163条乙之规定:海关法第163条乙规定,企业可以保税进口用于加工生产所需之本身按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的产品。该类加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视同进口产品(诸如出版物书籍)。3)境外加工进出口该项措施允许源自摩洛哥的产品保税(包括其它有关出口之规定)出口,以便在国外进行加工、处理后再行进口。在该项下货物之重新进口或按临时许可规定办理,或按普通进口办理;在按普通进口办理时,进口税项中只计算国外增值部分;在该项下申报出口之商品,应具备在重新进口时可以鉴别之条件并从出口通关之海关窗口办理再进口;该项出口货物在国外经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3、使用1)临时进口摩洛哥海关临时进口制度允许下述两类物品的保税进入关境:一类是在外国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来摩洛哥短期逗留时携带入境的物品;一类是商品和产品,诸如:产权仍归外国所有,但在一定的期限内为完成工程项目所需和临时工业用途而入境;电影胶片或电影录象;包装物料、容器及附件;样品;商业展出用的商品;实验、实验用品;专用设备和动物;货架和集装箱以及有关车辆。该项临时进口之受益者一为非居民旅游者,余为工业企业、工程企业(如水坝等)、博览会展览会组织机构、包装物料出口商等。临时进口的期限为从6个月到2年。如系外国人拥有产权临时进口的设备在摩期限须与工程期限相一致。临时进口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出口,根据有关规定转让,在征得海关同意后仓储,经海关许可后进入流通市场。海关同时还规定,临时进口项下之用于工程之设备等须按季缴纳相当于进口税项10%的临时进口税,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之设备可以免缴该项临时进口税。2)临时出口临时出口制度允许下列物品的保税出口:常住摩洛哥需要到境外逗留之个人物品及车辆,某些物品(如包装物料)、用于境外展览目的的产品与动物等。临时出口须经详细申报或经摩洛哥参与之国际协定规定文件的担保,该项临时出口物品再进口时凭相关证明可免除有关进口税项及不受外贸外汇规定之约束,再进口应如期进行,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4、流转所谓流转,是指有关物品从一口岸海关到另一口岸海关、从一保税仓库到另一保税仓库之间的转移。在该项制度下,所流转物品免征有关税项,并不受有关进出口规定之约束。有关物品凭担保凭证或摩洛哥参与的国际协定文件进行流转。1)进口流转按规定,流转物品到达口岸时,海关并不对货物进行稽查,但须验证外国海关的封讫是否完整、箱包是否完好、运载工具是否妥当,必要时进行海关封讫,验放有关流转文件。2)出口流转在办理该项出口流转的第一起运关办理有关手续和验放;由海关出具允许出口流转的文件,起运关对物品以箱包或运输单元为单位进行铅封并规定最直接之运输线路;由最后出运关验证铅封是否完好并验注相关文件后放行出口。无论进口流转还是出口流转,期限(包括路途时间),必要时途径线路,由第一起运关决定。5、退税所谓退税,是指出口企业在完成商品出口后,税务机构退还给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消耗的原材料已经征收过的有关税项。从摩洛哥海关的退税制度的内容看,所谓退税,是指退还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消耗的进口原材料已经征收过的有关进
本文标题:摩洛哥海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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