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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建监总[2011]5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一:《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附件二:《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办法通知抄报:市建委,委工程处,杨军主任、袁建进、裘新谷副主任发:各区、(县)市监督站、各科室签发:王萌校对:陈国良附件一: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为提高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运行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塔机使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预防和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订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第一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规定(一)2011年7月1日始,建设工程新安装塔机必须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有超载报警、限位报警、风速报警、超载控制等功能,并须满足本实施办法和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功能要求和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的接口要求。(二)对塔机上原已配置的安全监控系统(包括外地进杭的塔机)均应符合《规定》要求,对达不到系统功能要求的,不得安装使用。(三)建设工程安装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由塔机产权单位随机配置,选择功能齐全的安全监控系统,一次性安装到位。第二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要求(一)建设工程安装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具备重量、高度、幅度、力矩、回转、风速等参数数据显示、报警、输出控制功能。1、塔机应有载荷测量传感器,对于塔机的超载行为,必须有断电装置。①重量、力矩应有超载报警。当达到设定的某额定能力值时,装置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预警或连续的声光报警,停止作业。②重量、力矩应有控制功能。③重量、力矩测量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2、塔机应有小车变幅或动臂变幅限位报警。当小车行至设定最小距离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报警;动臂变幅的塔机,为连续清晰报警。3、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当达到设定的某额定能力值时,装置应有自动将高速转换为低速运行的控制功能。4、吊钩应有高度限位报警。小车变幅或动臂变幅塔机的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设定某最小距离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连续清晰报警。5、应有防碰撞报警。当塔机起重臂靠近建筑物、高压输电线或塔机起重臂相互靠近时,系统应能根据设定的角度、距离,向司机发出断续或连续声光报警。①宜设定回转角度高速报警角20度,低速最小报警角10度。②宜设定小车高速报警距离8m,低速最小报警距离4m。6、塔机不论高低都应配备风速仪,有风速报警。根据设定的风速等级有声光预警、停止作业的连续报警。(二)系统应满足-20℃-+60℃工作环境及雨雪天气正常工作要求,同时应具有良好的抗环境干扰能力。(三)系统应以图形和/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和额定能力参数。(四)系统应以加密方式至少存储最近16000个塔机工作循环数据。(五)系统应具备GPS智能地图。(六)系统应对塔机运行工况参数实现远程实时动态监控,对违规操作实现实时远程报警。第三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一)进入建筑工程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实行产品登记管理,生产供应商应到杭州市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窗口办理登记备案。(二)购买或租用到建设工程的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应选择符合本实施办法和《规定》要求,方可安装。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装告知备案。(三)安全监控系统供应商应与塔机产权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安装维护台同,并提供系统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安装完毕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产权、使用、安装和监理单位验收确认。(四)塔机安装告知时应将塔机安全监控系统一并告知。每台塔机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应有编号,与塔机产权备案编号一一对应。在塔机或安全监控系统报废前要实行告知、销号处理。(五)使用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拆卸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和构配件,不得擅自停止监控系统的电源,要保证塔机和安全监控系统同步运行。(六)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人员,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资格,方可从事安装作业。作业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七)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生产供应商应派员对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及维护培训。第四条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实行检查制度(一)提供安全监控系统的生产供应商或安装单位应负责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二)生产供应商每年必须对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标定检查。(三)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核塔机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证明等技术资料,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过程的监管和使用安全检查。(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塔机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正确使用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保障安全运行。附件二: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规定(试行)塔式起重机是现代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设备,是施工企业装备水平的标志性重要装备之一。随着我国塔机产量和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各种安全事故也日益增多,由于塔机是一种需要在施工现场安装和拆卸的施工机械,工地转移频繁,整个使用过程存在较多薄弱的、事故多发环节。根据事故数据统计显示,塔机使用环节普遍存在的超载和违章作业等现象,是导致塔机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6号文件)精神,从今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开始强制安装塔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装置。但是,现在市场上塔机安全监控装置种类繁多,功能不一,性能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统一的标准,导致有些安全监控装置不能起到相应的安全效果。针对这一现状,结合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我站对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提出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技术规定。凡7月1日以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应当满足本技术规定所涉及的功能需求,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的接口要求。根据本技术规定和接口要求,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装置实行产品技术初审和登记备案,委托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初审,经技术初审后到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办理产品登记备案。系统功能要求1.塔机前置系统1.1风速报警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该配备风速仪,风速仪应该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塔机运行时,当风速超过4级(大于7.9m/s)时,有声光预警,当风速超过6级(大于13.8m/s)时,有停止作业的报警。其中风速传感器性能参数要求:a)起动风速:小于0.4m/s;b)测量范围:0.1~30m/s;c)分辨率:0.1m/s;d)测量精度:±(0.4+2%×实际风速);e)采样时间:小于1秒(自动循环采样)。1.2超载报警a)塔机应该有载荷测量传感器,对于塔机的超载行为,必须有断电装置。b)在塔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装置应该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预警。c)在塔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100%以上时,装置应该能向司机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报警,且只有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的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d)力矩测量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1.3限位报警a)对于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幅度限位报警装置,在臂架达到相应的极限位前,能够发出报警。b)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报警。c)对动臂塔机,当吊钩装置顶升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2000mm处时,应能提供吊钩限位报警。d)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2000mm时,能够提供吊钩限位报警。1.4区域防碰撞a)当塔机靠近建筑物、高压线或塔机相互靠近发出报警时,能够停止向危险方向运动。1.5控制功能a)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该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作向下方向的运动。b)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c)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1.6实时数据显示装置应以图形和/或字符方式向司机显示当前主要工作参数和额定能力参数。主要工作参数至少包含当前工作幅度、起重量、风速(安装风速仪的塔机)和起重力矩;额定能力参数至少包含幅度及应对的额定起重量和额定起重力矩。1.7历史数据记录监控系统至少应该保存16000个塔机工作循环的数据,在一个工作循环中必须保存起吊状态主要工作参数、放下吊钩主要工作参数和在该过程中的报警状态时的主要工作参数(采样频率至少2次/秒),可以根据保存的数据回溯塔机原来的工作状态。2.前置子系统输入输出数据接口规范为了对杭州市所有塔机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塔机与监管平台通信的格式必须满足附录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塔机接口要求》。主要支持:a)所有塔机设备需要支持注册功能,统一注册到数字化监管平台;b)支持塔机状态查询功能,用户订阅状态时,塔机设备端周期性上报如下实时数据:当前幅度、起重量、风速、起重力矩和报警状态;c)支持报警数据上报功能,一旦塔机发成报警,上报报警数据、塔机当前状态;d)支持NTP校时功能;e)支持塔机与监管平台的网络链路维持,确保塔机数据的实时上传。3.支撑前置系统的硬件电气特性系统前置系统设备的电气环境特性,必须通过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要求。在保证监控系统通信抗干扰,数据传输准确可靠方面,本规范作出如下要求。3.1元件标识装置外露的可操作元件(开关,旋钮等),应该有清晰、持久的外部标识,标识应说明其功能,文字标识应有中文。3.2电源开关使用电源供电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装置供电电源的开关。3.3环境指标装置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a)温度:-20℃~+60℃;b)相对湿度:95%(不结露);c)海拔:不大于2000m;d)工作方式:连续。3.4耐振动冲击性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工作所引起的振动和冲击,并应能通过表1和表2规定的振动和冲击试验。试验后,零部件不得松动、脱落、破损,导线不得断开。表1振动频率/Hz加速度g振动时间/h上下左右前后304422表2冲击加速度g冲击时间/ms冲击次数上下左右前后30183333.5防护等级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a)室内部分不应低于IP44;b)室外部分不应低于IP65;c)传感器不应低于IP65。3.6电压波动能力使用电源的装置,在以下电压波动范围内应正常工作:a)交流电源供电,0.9倍~1.1倍额定电压;b)电池供电,0.9倍~1.35倍额定电压;c)换能装置供电,0.9倍~1.1倍额定电压。3.7绝缘电阻与工频耐受电压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应能通过表3规定的工频耐受电压试验。在试验期间装置应无击穿和闪络现象。表3额定电压U试验电压(V)U≤60100060U≤3002000300U≤6902500690U≤8003000800U≤100035003.8抗干扰性使用交流电源的装置应具有抗干扰措施,并应能通过表4和表5规定的浪涌抗扰度试验。表4开路试验电压线对线1000线对地2000表5规定波前时间半波峰时间开路试验电压1.250短路电流8204.试验要求出于满足系统功能和技术要求,保证设备的稳定可靠运行的需要,凡新设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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