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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2005-8-30第一章绪论第一节交通事故概述第二节交通事故的分类第三节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与回避第四节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第一节交通事故概述一、交通事故的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事件。•一般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是交通参与者在参与道路交通的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规范的结果。•依系统安全原理看,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人的主观过错、生理与心理缺陷、车辆、道路以及其它交通工程设施的技术故障或缺陷等因素,导致道路交通系统能量流转失控的结果。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一)车辆要件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车辆有关。对于仅由于行人与行人之间由于相互避让不开而撞击在一起,以及其它因为道路及桥梁塌陷或者洪水、泥石流、地震、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没有涉及到车辆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事件均不属于交通事故。(二)道路要件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三)主观过错或意外要件主观过错或意外要件分为主观过错和意外两个方面。主观过错是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的合称,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所持的心理状态。意外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既无主观故意又无主观过失,交通事故是因为人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其它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发的,当事人虽然尽到了合理之注意仍无法预见和避免其发生。(四)损害后果要件损害后果要件是指交通事故必须要造成了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后果。事故的损害后果仅限于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死亡,以及车辆、物品等财产的直接损失。对于车辆仅辗压、撞击已经死亡人员的尸体而未造成其它损害后果的情况不构成交通事故。(五)交通性质要件交通性质要件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是为交通运输目的或者为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其它目的而在道路上运行,事故的发生与车辆的运行活动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性。四、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及现状(一)国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情况人类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第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1899年一名妇女海伦·布丽丝在美国纽约市被汽车辗轧死亡。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先后在20世纪70年代初进入了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峰值。从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已基本越过了事故多发的高峰时期,先后进入了事故发生相对减少的稳定发展阶段。部分国家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发展情况年国家197019811983198519871990199219941995原联邦德国1914311674117328400796379061062798149700法国11936124281167710447985510289908385338412意大利1300280727685713066436621743465786600荷兰31751807175614381485————英国789260695618534251085373———美国52627491014258443795—44529———日本16765871995209261934711227114511064910679韩国—————12325116401008710323欧洲部分国家1999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国家死亡人数较1998年增加国家死亡人数较1998年增加奥地利1079+12.0%瑞典551+3.8%比利时1397-6.9%瑞士583-2.3%芬兰431+7.8%土耳其5723-5.9%法国8029-4.8%英国3564-0.5%德国7749-0.6%阿尔巴尼亚274-11.0%希腊2058-7.5%保加利亚1047+4.4%冰岛413-9.8%克罗地亚662+2.5%卢森堡51-10.5%捷克1455+7.0%荷兰1090+2.3%爱沙尼亚232-18.3%挪威304-13.6%匈牙利1306-4.7%葡萄牙1737-6.9%西班牙5260-11.6%(二)我国的交通事故发展情况由于汽车在我国出现较晚,并且早期的道路交通发展十分缓慢,因此,在20世纪上半叶,我国交通事故的发案量较小,以我国最早有相关统计资料的1951年为例,当时全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922起,死亡852人,受伤5159人,与同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是十分低的。•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汽车工业及道路交通运输得到了迅猛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00万—200万辆的速度递增。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民用机动车保有量达到9695万辆。•旅客年周转量7696亿人公里,货物年周转量7100亿吨公里。•道路等级和通车里程也增加迅速,尤其是高速公路在短短的十余年时间里从无到有,2003年年底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2.98万公里,跃居为世界第二。然而,这一时期我国的交通事故发案量迅速飙升,目前已发展到了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的严峻局面。•1999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412860起,死亡83529人,受伤286080人,直接经济损失21.2亿多元;•2000年,全国发生交通事故616971起,死亡93853人、受伤418721人,直接经济损失26.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9.4%、12.4%、46.4%和25.7%;•2002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达到了10.6万人;•2003年全国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的第一位。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5159228525159—137.64195247026754026—101.811953874412007255—153.65195484679175762—102.46195592499555463—94.1819561133211266364—95.9119571498012196789—96.75195826938300913259—174.33195937126490119038—232.61196033634576218637—257.46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一)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6122358443614355—184.83196221238390814879—157.58196318212264810789—101.34196418157225310490—81.60196520967238211949—79.53196627367346617639—102.18196729264572818517—172.481968————1969————197055437965437128—227.63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二)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71699751133152119—229.191972774651184958738—205.21197371192132155382737666779196.45197481672155996649844704449198.51197591606168627177651363635183.861976101878194418190855673377156.621977112222204278477962953015145.451978107251190967747156412909120.201979117848218568085553742835119.621980116692218188082449602939104.47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三)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8111467922499795465083737695.85198210377722164713854859479685.35198310775823944739575835839284.35198411888625251798657336394442.9919852023944090613682915869642562.3919862951365006318578524018000061.1219872981475343918739927938938050.3719882760715481417059830861366946.0519892580305044115900233598452838.2619902502974927115507236354811433.381951年—2000年全国交通事故统计情况(续四)年份起数(起)死亡人数(人)受伤人数(人)直接经济损失(元)万车死亡率(人/万车)19912648175329216201942835974932.1519922282785872914426466482963630.1919932423436350814225199907012127.24199425353766362148817133382722324.26199527184371494159308152265562422.48199628768573655174447171768516520.41199730421773861190128184615845317.50199834612978067222721192951401517.30199941286083529286080212401808915.45200061697193853418721266890399415.64万车死亡率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机动车拥有量(以车辆计)的比值。•以1995年为例,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一般在5人/万辆以下,其中法国为3.5人/万辆,美国为2.1人/万辆,日本为1.6人/万辆,而发展中国家的万车死亡率普遍比发达国家高出数倍,如韩国为12.2人/万辆,土耳其11.3人/万辆,阿尔及利亚最高达18.68人/万辆。•虽然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较低,但是1995年我国机动车万车死亡率仍然高达22.48人/万辆,2003年则降到了10.8人/万辆。十万人死亡率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国家拥有人口(以十万人计)的比值,•以1995年为例,日本为8.5人/十万人,意大利为11.6人/十万人,韩国为23.0人/十万人,德国为12.0人/十万人,我国为5.9人/十万人。•造成我国十万人死亡率比较低的原因在于我国人口众多。•从我国建国以后历年的交通事故十万人死亡率变化情况来看,其变化发展呈不断增长趋势。第二节交通事故的分类一、按事故形态分类(一)碰撞事故事故双方接触,并以接触部位的相互冲击力造成损害的事故。主要特征:事故双方相互作用时间短暂,作用力大,事故损害后果严重。按照双方接触方向的不同又可分为:–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斜向碰撞(二)辗压事故事故车辆轮胎对高度较低的对象的冲击并推碾压轧造成损害的事故。在发生辗压前多先发生车辆对被辗压对象的碰撞或刮擦,使被碾压对象被碰撞或刮擦倒地后再发生碾压。(三)刮擦事故刮擦事故多发生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表现为事故双方相互接触,并因接触部位的相互摩擦、勾刮现象造成损害后果。刮擦事故又可分为:–会车刮擦–超车刮擦–静点刮擦(四)翻车事故翻车事故是指事故车辆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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