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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第10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陈领会【知识点】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种类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技能点】1.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判断现实生活中的经济行为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2.当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能明确知道该如何处理第一节概述在这个世界,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竞争是无处不在,无事不在的。由于竞争的存在,世界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才会有不断的开化和发展。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有市场就有竞争,竞争是市场的必然现象。一、概述(一)立法目的直接目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竞争公平有序最终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本目的——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而《海外反腐败法》则是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它于1977年在美国颁布。当时许多对外扩张的跨国公司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市场立法不健全的弱点,经常贿赂关键人物以求打入市场,对美国市场竞争造成严重的潜在威胁,于是出台这一法案。(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市场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在行使查处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平等和公平原则(2)诚实信用的原则(3)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但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搭配销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串通招投标行为一、.欺骗性交易行为1、概念和特点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又称商业混同行为,它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经营者采取欺骗性手段,以假乱真,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形成错误的认识,发生误认,牟取非法利益。(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优先适用《商标法》)2、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种类例如你叫PLAYBOY(花花公子),我叫PLAY-GOER(戏迷);你叫“大成永和”、“永和豆浆”,我叫“豆浆永和”等(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2)知名商品的界定——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注意:(1)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2)为相关公众所知悉;(3)知名商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1)认证标志(2)名优标志(3)环境标志(4)绿色食品标志等(5)伪造产地行为例如“射阳大米”;“库尔勒香梨”、“涪陵榨菜”、“黄岩蜜桔”、“漳州芦柑”、“荔浦芋”、“兰州百合”等。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概念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使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受骗的行为。2.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是虚假广告或者应当知道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案例锅王胡师傅涉嫌虚假宣传经过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检测分析,这种宣称采用航天科技、紫砂合金锻造、绝对无涂层的胡师傅无烟锅既不是钛合金,也不是锰钛合金,而是一个以铝为主量的铝合金。被吹得神乎其神的无烟锅,原来它只是铝合金做的很普通的一只锅。一个普通铝锅居然卖到了599元的高价!胡师傅广告资料:你想炒菜无油烟吗?就用锅王胡师傅。你想炒菜不粘锅吗?就用锅王胡师傅。锅王胡师傅也是全球市场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油烟不粘锅。自封“锅王”的胡师傅宣称:他们的无烟锅采用了一种特殊材质,能将锅体温度控制在油烟挥发的临界点240℃以内,从而达到无油烟的效果。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概念: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特征:(1)秘密性(2)价值性(3)信息性商业秘密的范围:一是技术信息(Know-how)。如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配方等。二是经营信息(tradesecrets)。如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公关技巧、货源情报等。什么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个人的商业秘密、非法泄露商业秘密和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案例分析: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理移交手续即到乙旅行社,并将甲旅行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现甲社向法院起诉乙社和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法院如要认定须审查什么事实?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密级”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上述业务信息四、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正当的有奖销售可引发法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对企业来说可促进销售额的增长,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所以在市场上被广泛采用。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销售活动除外。五、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1.概念压价排挤竞争对手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2.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现实生活中多是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或大型企业。(2)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下面四类情形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鲜活商品如蔬菜、瓜果、水产品、畜禽肉品等。(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商品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例1:2006年冬季,某商场大量销售皮衣,谎称自己销售价是“跳楼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低价倾销的规定B.该商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禁止欺诈经营的规定C.该商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规定D.该商场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六、商业诽谤行为概念: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消弱其市场竞争能力,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现代社会,企业形象和商品的声誉极大地制约着企业的发展。一个商品的声誉如何直接影响到这个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商业信誉是企业的生命,每一个成功的企业会倍加珍惜。商业诽谤行为的表现形式:1、产品附属资料中的商业诽谤。如在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文字说明资料中故意贬低他人的产品质量。2、产品交易中的商业诽谤3、新闻、广告中的商业诽谤4、组织、唆使、利用他人进行商业诽谤七、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1)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非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给予者和收受者均不如实入帐。(3)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当然,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八.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1.概念: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2.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的认定(1)主体方面,行为主体必须是市场交易的主体——经营者(2)主观方面,经营者的行为是故意的,其违背了购买者的真实意愿。如果购买者自愿接受经营者的附加条件,那么这些附加条件就是合法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组成部分,不存在不正当的问题。(3)客观方面,经营者利用自身经济优势,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至于采取其他不正当方法,如胁迫、强制等手段进行的交易行为带有一定的暴力的性质,属强制性交易行为范畴。(4)行为后果方面,经营者的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损害了同行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9.串通投标行为通谋投标行为的种类:(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额外补偿;(3)招标预选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4)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1.概念: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行为。第三节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机关;其他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文化部、知识产权局等依法对相关行业系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A.B.C.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适用于业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主要是
本文标题:第10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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