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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一、项目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主持,可以委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1、修编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提出修编(调整)总体规划的申请及论证修编总体规划可行性的专题报告,在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修编(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报告形式随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的工作基础。2、修编申请批复上一级人民政府(原审批机关)对当地城乡总体规划修编申请批复的红头文件是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工作进行的前提条件。3、组织编制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组织编制机关在申请批复后应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计划任务书,总体规划纲要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方可以委托、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二、资料收集与现状调研阶段该阶段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当地规划行政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基础资料收集、现场实地调研工作,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任务为协调规划编制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资料对接。1、基础资料收集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编制单位收集的基础资料涉及到当地政府下辖众多部门,需以政府名义进行协调、积极配合基础资料收集工作。2、现状调研规划编制单位在前期资料收集基础上针对资料不足或需进行现场实地考察的部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工作。三、初步方案阶段该阶段主要由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上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纲要、现行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当地政府经济发展意向等依据确定总体规划初步方案,并与当地政府指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方案沟通,初步成果完成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成果,征求完善意见。1、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前期资料分析论证,对现在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炼出重点影响问题。2、开展初步方案编制工作根据前期梳理问题,结合相关意见要求制定人口、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相关研究专题,初步确定城乡统筹发展空间模式、城市职能、规模、用地空间布局等,并绘制反映规划结果的初步文本、说明书、图纸。3、初步方案汇报在规划编制单位就初步方案征求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方案,征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四、评审方案编制阶段该阶段为规划编制单位在综合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结果后,对初步方案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深化,组织编制最终行政评审方案。1、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原则问题进一步深入论证,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其上一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人口与用地规模专题》及关于城市性质定位的研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2、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础上向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方案修改完善后召开方案咨询会征求意见。3、规划编制单位着手编制行政评审方案。五、行政评审阶段该阶段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修改完善后规划成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结果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为最终的总体规划审批做准备。1、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单位在专家评审会、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对规划成果深化完善,由当地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当地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研究处理后,对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要求,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要求修改最终上报审批规划成果。六、上报审批阶段在行政评审阶段完善的基础上,由地方人民政府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根据审议修改规划成果一并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递送,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开始按照已批复的规划进行实施规划。规划的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过程中的解释权。
本文标题:总体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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