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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及防范对策探析一、前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年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约20万起,因车祸致死人数5万多人;90年代以后分别上升到30多万起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约7万多人;随着机动车辆的直线上升,2001年和2002年上述两项指数分别是75万起、10.6万多人和77万多起、10.9万多人。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近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拟结合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来探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特点、归责原则及防范事故的对策。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的规定,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视为一般侵权责任。该《办法》一出台,便受到众多学者的质疑。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而非一般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1、致害物的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主要是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它们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高级轿车,时速均在100公里左右,一般机动车辆,时速也保持50—80公里之间。它们运行时,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作业造成损害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民法通则》是我国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基本法,《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应与基本法相抵触。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出于行为人的过失。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人的过错形式既有行为人的过失,也有行为人的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不是希望和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形式,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3、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具有特殊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由四个要件构成,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必象一般侵权责任那样由四个要件构成。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组成要件。《办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必要规定免责事由。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同。前者应由法律作出规定,后者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二)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行为造成人身伤亡的,那么其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人身,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些权益的丧失,如致人伤残,势必减少其日后经济收入,间接地影响其对被抚养人抚养能力;如果事故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的对象是他人财产,既包括已形成的财产权利也包括未形成权利的则产,如间接的财产损失。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实体处理有极大的影响。在国外,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的立法例分为三种:一是采过错责任;二是采推定过错责任:三是采无过错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过错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多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而我国现行的《办法》,采用的就是此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责任”作为民法理论体系的四大支柱(地位平等、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之一,在人类社会长达二千多年的历史中得到全面确认。在《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性质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践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作用于:1、处罚不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因为行为人有过错,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无形中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对人们遵守交通法规起到教育作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2、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因行为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行为人的赔偿,能使受害人损失得到补偿和救济。消极作用在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则意味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视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受害人要对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受偿。这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行为人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有时会使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或被抚养人更加苦不堪言,导致矛盾扩大化,产生不安定因素。(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此责任,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能证明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十九世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纪以来,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汽车等高速运输工具的发明,一些高度危险作业对周围环境和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往往由于不能证明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得不到赔偿,这很不利于对受害人(弱者)的保护,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紧张。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各国立法对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相继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之不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加大高度危险作业者的注意义务,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危险来源于机动车一方,而不是行为一方。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最能够控制和减少危险,谁就应当承担回避危险结果发生的责任。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机动车驾驶人高度注意义务,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损害发生。二是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实现对弱者的保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要求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较大的责任,无疑是合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运用无过错责任,其积极作用在于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能最大限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但目前在我国经济和保险业还不够发达的条件下,要实行无过错责任,阻力不小。(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不具有免责事由,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山其负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际上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从而进一步保护受害人利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积极意义在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机动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员更加注意交通安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全,减少事故的发生,而消极方面的表现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消极作用相同,不再赘述。确认道路事故赔偿责任的性质为无过错责任,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确为有利。令人欣喜的是,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修正了《办法》中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确定为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该项归责原则的要求,受害人只须证明损害事实存在、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可。《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条文内容如下:“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的内容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此类交通事故的损害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基本—致的,体现了单行法与基本法相一致的立法原则。在贯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敦促公民遵守交通法规,有利于民事赔偿纠纷的解决,体现出民法的公平原则。关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的条文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强弱之分,并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是贯彻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的法律适用原则。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排在世界的第一位。目前我国仅私人拥有的机动车已超过了1000万辆,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会迅猛增多,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从源头抓起。首先,防止“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建立和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其次,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特别是交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对旧机动车辆即“二手车”市场进行联合监管,严防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入运输市场。再次,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防止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最后,尽快完善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黄艳丹
本文标题: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及防范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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