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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概述•失业保险概述•我国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2一、失业概述1、失业的含义衡量失业的四个标准:•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意;•没有找到任何职业。32、失业率的含义•是指失业人口占劳动人口的比率,旨在衡量闲置中的劳动产能;•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43、失业的分类•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54、国家对失业的管理•政府在失业的管理上有两个基本宗旨–创造失业向就业转化的社会经济条件,降低社会显性的失业率;–提高失业者对失业的经济、心理承受力,使失业压力的分布分散化、均衡化•应对办法–通过各种经济政策,调整创造就业机会;–建立建全失业的调控机制,包括建立失业保险制度。61、失业保险的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二、失业保险概述72、建立失业保险的必要性•是市场调节机制内在的要求;•是政府的劳动力管理和就业保障制度的要求;•失业保险制度是和市场调节职能相配套的重要措施。83、国外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失业保险起源于欧洲;•法国于1905年最早建立了失业保险;•挪威、丹麦两国也分别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类似于法国的失业保险;•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建议书》。这可以被看作是在失业保险方面国际劳动立法的一个分水岭。94、失业保险的功能•保障基本生活功能;•合理配置劳动力功能;•促进就业功能;•稳定功能(社会稳定和经济稳定);•调节功能。105、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筹集来源遵循“三方性原则”•费率水平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失业保险基金采取“现收现付”制。11(2)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支付项目类型:–失业保险金;–失业救助金;–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期限。126、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待遇领取的资格和条件:•失业者必须处于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并具有劳动能力;•享受待遇的最基本条件是非自愿性失业;•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失业者必须具有就业愿望。13三、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颁布日期:19990122•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14•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15•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16•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17•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8•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19•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于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20•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21•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2•第二十一条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23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1、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问题•新成长劳动力尤其是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的初次就业问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问题;•城镇企业改革中由于冗员剥离,减员增效导致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242、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失业率统计失真,失业保险范围不能进一步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失业保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体制缺乏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失业下岗人员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度大;25•对减少和消除下岗职工过激行为缺乏有效的制度性措施和应急措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保险金和安置金的筹措与管理缺乏长远规划。263、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适当扩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把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联系起来;•把化解企业冗员作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27•根据失业保险的主要环节与其前导环节,后续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好从员工剥离下岗到其再就业这一过程中各环节工作的衔接配套;•强化对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搞好失业保险制度与其它法的协调,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28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概述•《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9一、生育保险概述1、生育保险的概念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劳动,中断经济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302、生育保险的特征•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是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只给付给合法的婚姻者;•生育期间的保护重在休息和增加营养,医疗只是特殊情况下的医疗照顾;•分娩者只要是怀孕生育现象的产生期内致使被保险人收入中断或身体健康情况的失常以及需要医疗,都纳入生育保险范围;31•产假的休息是根据生育期来安排的;•待遇水平一般较其他社会保险项目要高: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更重要的是对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和人类的世代延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它与国家的人口政策密切相关。323、生育保险的意义(1)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2)有利于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3)可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4)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5)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334、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及产假期间工资;•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345、我国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覆盖面较窄;•待遇标准不规范;•社会化管理水平较低。356、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思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合理控制生育保险费率水平;•实行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36二、《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37•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38•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39•第十一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40•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41•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金支付。42•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一)不符合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保就医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43•第二十条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第二十一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第
本文标题:失业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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