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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部分修正条文
一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部分修正條文第九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左: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四、綠色色樣第六號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國國家標準CNS4345之規定。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本標誌與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得同時或擇一設置。二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數,應為五之倍數。設置圖例如左:第八十七條指示標誌視需要設置,其設計依左列規定:一、體形梅花形、方形、圓形、箭頭形、盾形等。二、大小尺寸除規定之標準型外,必要時得隨文字之大小及字數酌量增減之。三、顏色、圖案及設置位置依本節各條之規定。省(市)界標誌「指5」、縣(市)界標誌「指6」、地名標誌「指21」為展現地方特色,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指示標誌,用以指示通往觀光遊樂地區之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邊線。本標誌除於牌面上加註英文外,並得於牌面適當位置設計特定圖案,圖案由觀光主管機關會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本標誌申請設置之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本標誌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其參考圖例如左:三四第八十七條之二遊憩類別標誌,用以指示遊憩地點之類別。前項遊憩類別係指第八十七條之一觀光遊樂地區以外之左列遊憩場所:一、體育館。二、球場。三、運動場。四、公園。五、露營場。六、動物園。七、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認定為遊憩場所者。本標誌為棕底白字白色圖案及白色邊線,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本標誌設置基準及審核要點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其參考圖例如左:五(單位:公分)第九十五條地名標誌「指21」,用以指示行車即將到達之地點。設於到達地點前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之間。圖例如左:指21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高山地區得加裝標高附牌。第九十六條地名方向指示標誌﹁指2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線編號。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圖案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指22預告點指示標誌交岔點指示標誌確認點指示標誌六七其他圖例如左:八本標誌設於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顯明之處,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頂端或附近適當地點。本標誌設置可視牌面設計之不同,配合道路狀況,使用豎立或懸掛式安裝;亦得視需要將牌面分開懸掛於交岔路口將近處各相關車道之正上方。設置圖例如左:第九十七條地名里程標誌「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圖例如左:指23九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其公里數以整數計。第九十八條方向里程標誌「指24」,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通往地點之方向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顯明之處,牌面與行車路線平行,箭頭指向通往之地點。圖例如左:指24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標牌為箭頭形,以阿拉伯數字表明該標誌與所指地點之里程,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免註「公里」兩字。本標誌並得視需要加繪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左:第一百零四條高(快)速公路指引標誌﹁指30﹂、﹁指30-1﹂,用以指引一般道路上之車輛駛往高﹙快﹚速公路交流道。設於需要引導車輛往高﹙快﹚速公路之適當交岔路口或地點。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並得加繪高﹙快﹚速公路路線編號圖案,其指向箭頭之位置及方向依道路實際方向標示之,以懸掛式設置。其參考圖例如左:指30一○指30-1一一第一百零五條高(快)速公路出口預告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通往之地點及路線。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須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地名以連絡道路兩側之重要城鎮,依距離、人口、社經發展程度,選擇交通需求較大之地名標示,至多二處。﹁指31﹂標誌,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二公里適當處,﹁指32﹂設於交流道出口前方一公里適當處,﹁指33﹂標誌,設於出口減速車道起點至鼻端間之適當處。圖例如左:指31指32指33因受限制致無法依序設置﹁指31﹂、﹁指32﹂、﹁指33﹂等三出口預告標誌,除﹁指33﹂為必要設置,得僅於出口前一一二公里處設置﹁指32﹂標誌一面。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第一百零九條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指37一三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出口編號附牌。圖例如左:第一百十八條之四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捷運車站圖例如左:指53一四航空站圖例如左:指53-1港埠圖例如左:指53-2鐵路車站圖例如左:指53-3一五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左:指53-4一六公路汽車客運場站圖例如左:指53-5一七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桿方式設置。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附設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第一百十八條之五政府機關(構)標誌「指53︱6」,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之名稱、方向及里程。前項政府機關(構)係指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左列機關(構):一、縣(市)政府。二、鄉(鎮、市、區)公所。三、地(戶)政事務所。四、稅捐稽徵機關。五、公路監理機關。六、停車管理機關。七、各級法院。八、其他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認定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機關(構)。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箭頭,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其參考圖例如左:一八指53─6第一百二十條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指56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在日間或行車速限低於每小時七○公里以下之路段,其高度至少四五公分;在夜間、高(快)速公路、行車速限每小時七○公里以上之路段或須明顯指引處,其高度至少七○公分。交通錐夜間使用時上端應安裝銀白色反光材料或反光導標。交通錐之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兩種。其基本型式尺寸參考左表及圖例之規定。一九二○必要時得增設筒型交通錐,其高度至少八五公分,橫斷面為圓型或近似圓型,底盤應較底部為寬並與筒身嵌成一體。筒身應水平環繞安裝各寬一五公分至二○公分之橙色及白色或銀白色反光材料,其基本型式圖例如左:二一第一百七十三條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左: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需限制不得臨時停車之地點,視需要劃設。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五度傾斜,線寬一○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二二第一百七十四條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五○公分,橫向長一○○公分,線寬一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至六○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但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一○公分、間隔一○公分,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131.5公車專用2.52.588813二三「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左:131.5機車專用2.52.588813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機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機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公分,縱向(二側)線寬一○或一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圖案或白色標字。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二四第一百七十七條「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二五第一百八十三條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一五至二○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一○公分,除臨近路口採車道線劃設以三○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一○公分。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一○公分。但機器腳踏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小型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二六機器腳踏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2-2.55.0圖五二七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左:圖八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左:二八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圖例如左:圖十第二百二十一條行車管制號誌之佈設原則如左:一、行車管制號誌至少應有一燈面設於遠端左側,且距近端停止線十公尺以上。如係以柱立式設置,應有二燈面分設於遠端兩側。但路形特殊時,主管機關得調整設置於其他適當位置。二、近端號誌應靠近停止線設置。三、號誌佈設以能使各車道駕駛者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路幅寬廣之道路,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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