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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存款保险制度首先在大危机时的美国建立。作为防范银行风险的一种制度创新,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本文通过论述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结合其国际比较,并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缺陷完善比较建议Abstract: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wasfirstsetupinAmericaintheGreatDepression.Asakindofbankriskpreventionsysteminnovation,increasingbyalltheattention.Thedefect,perfectionandinternationalcomparisonof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areanalyzedinthepaper.Withtheconstantincreaseoffinancialriskinourcountry,andputssomeSuggestionstoestablishsuitableforChina'snationalconditionsandthedepositinsurancesystem.Keywords:depositinsurancesystemdefectperfectcontrastsuggest前言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始创于美国,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我国在加入WTO后面临来自国际金融市场的巨大挑战。为繁荣市场经济并履行在WTO下的金融市场开放义务,我国的银行业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由所有银行平等地进行市场竞争。其次,为了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我国也必须切实落实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至少用以保护众多小额存款人利益,免除他们监督和评估银行状况的困难性,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三,为了促进各银行间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行业效率,使我国的银行业更加健康,更加完善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其他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使我国人民能以更小的成本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第四,我国的金融体制发展刚刚起步,为了促进金融法制的建设和完善,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我国缺乏完善的银行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致使我国银行长期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全行业低效,一些腐败分子则更是利用权力劫掠银行财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会使立法者和政府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而更多地关注银行的稳健,积极进行金融立法和执法活动。最后,对于经济发展还很落后的我国,减轻政府负担也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现实意义。1.存款保险制度概述1.1存款保险制度的定义,起源及发展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捷克斯洛伐克是世界上第一个创立全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该国于1924年成立了全国信用和存款保险系统,但1938年该存款保险制度即停止运作。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目前世界上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金融危机,这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经验,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以完善金融安全网。尤其是近年来,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获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6月,全球已有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体系已经成为专家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出的金融结构改革建议的一个主要内容,而且国家层面上的强制性保险已成为一种主流。几乎所有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建立了国家层面上的存款保险,而且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采取强制存款机构全部加入保险体系形式的越来越多并成为主流形式。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个春秋。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金融领域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的日期也日益迫近,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在我国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当务之急,也是我国现阶段的理性选择。1.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其他各项制度改革的有效配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市场约束机制,由参与银行业市场竞争的经营机构共同化解因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系统性风险,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作法。但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我做出了如下分析:一.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尚不充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做法,一国应在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已经建立,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市场退出机制较为规范和完善,银行系统或大多数银行已经完成重组,其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的情况下建方存款保险制度这时建立存款保险体系所需的成本最低,运行的效果也最好,对照这些条件,似乎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充分条件。自1998年中国第一个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被关闭和1999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施破产以来,中国已经有近300多家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先后被关闭、破产或兼并,所涉及的自然人债务金额就超过1700亿,近期所发生的德隆债务链危机问题,又将给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十五家银行造成近200亿不良贷款的损失。从目前中国经济宏观调控在金融市场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来看,中国的金融体系危机四伏,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专业化程度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各类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并没有通过提高经营水平而降低,其大规模不良资产的减少还主要是靠国家出资解决。中央银行为解救濒临破产关闭的金融机构而不断提供再贷款的情况并没有减少。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改制和重组,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都存在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巨额债务问题。在银行业风险水平较高、金融体系脆弱、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和信用体系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用有限的存款保险取代全额的隐形国家担保,这对金融系统的稳定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因疲于应付可能破产关闭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基金规模能否适应需要也是一个问题在各银行上缴保费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仍然需要财政和央行拿出大笔资金来确保债务支付和维护金融稳定,这有可能使新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形同虚设,难以正常发挥作用,这就需要其他各项制度的有效配合来在我国建立一个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存款保险制度。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其他各项制度改革的有效配合当然,国际上也不乏在经济环境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让存款保险制度“临危受命”并且运作较为成功的国家。如欧盟的立陶宛和波兰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意让市场调控和约束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其代价是可能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同时因缺少资金而无法保证银行免于破产。最后,为维护金融稳定仍不得不采取“全额承保”的措施。应该明确,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构筑国家金融安全网,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维持金融系统稳定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它也是转轨经济国家建立市场约束机制,提高银行业整体经营素质,从全额担保向有限担保转变的一个质的跨越。但是不应把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建立起的存款保险制度当作政府出资解决金融体系系统性危机的替代物,因为这样做将不利于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在制度建立的初期,应考虑存保基金运行中的有限承保与国家的全额承保相结合,以确保过渡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为了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从国际上类似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的范例来看,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除应根据当时金融体系的实际状况,确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规模和存款保险的初期目标外,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还应不断配套和完善。2.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原因分析2.1国际原因从世界范围看,建立存款保险已成为一种趋势,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到今天已经走过了70多个春秋。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该制度作为一种国际规则在各国广泛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世界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及众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已普遍实施了存款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操作主体不同,实施方式不同,但是它们都已认识到建立该制度对发展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树立存款者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等有重要意义。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发展促使我国金融机构趋向国际化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到2006年底全面放开金融业,使我国金融机构不仅面临国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而且面临来自国际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这种现实情况客观上要求我国参照国际规则和惯例,改革现有金融制度,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事务的能力和地位,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主要国际化组织的共同主张。1997年出台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巴塞尔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BasleCorePrinciplesforEffectiveBankingSupervision)附加条款中,也表明了存款保险机制可以防止一家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确保金融业稳定的观点。因此,考虑到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制度相协调、加强金融监管及拯救的国际合作的需要,应当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2.2国内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原有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展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而且金融机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竞争也逐渐公开公平。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我国政府金融调控成本的必要条件。我国商业银行自有资本金不足且流动性较差,多数银行主要靠负债经营且普遍存在大量不良资产,金融机构还没有真正地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金融风险已经大量积聚。从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接管开始,中国农业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海南城市信用社的支付危机、海南发展银行的被接管、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关闭,显示我国金融风险已经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长期以来在金融领域聚积的风险已经开始在个别机构、个别地区释放出来,这极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形成金融业系统性风险,造成经济波动和社会动荡。届时,在隐性政府担保制度下,政府、存款人与商业银行股东会成为主要受害人。政府如果放任金融风险蔓延,存款人就会将金融挤兑延伸到各个金融机构,加剧金融风险、造成经济动荡从而酿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政府为稳定或保护国家经济,会对金融危机进行干预,但这种经济调控成本非常高。如果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会通过保护存款来化解金融挤兑危机,政府进行经济金融调控的成本会大大降低。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进银行业改革,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形成更加合理的存款金融机构体系。由于我国实行的实际是政府隐性担保,因此国家扶持的对象倾向于国有银行,这种扶持增加了存款人对国有银行的信心,使存款人更倾向于将资金存入国有银行,导致国有银行和私营银行之间的竞争缺乏平等性。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金融业必须对外资银行开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商业银行体系,
本文标题: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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