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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38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
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1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编号共页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1目的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或事件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企业内部事故及事件的管理。3职责3.1公司安质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交通、人身伤害、火灾、爆炸、职业病、放射、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编制、跟踪封闭管理;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3.2安质部消防队按分工或授权,组织开展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编制、跟踪管理;负责火警、监护等救援行动的统计报告工作。3.3生产部,负责装置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编制、跟踪封闭管理;进行火灾、爆炸事故的专业技术分析,提出专业改进措施,完成专业分析报告。3.4设备部,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编制、跟踪封闭管理;进行火灾、爆炸事故的专业技术分析,提出专业改进措施,完成专业分析报告。3.5公司工程部,负责组织或督促完成建设工程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编制、跟踪封闭管理。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23.6电仪中心,负责公司仪表自动化设施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编制、跟踪封闭管理。4管理内容4.1基本要求4.1.1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生产活动暂时停止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以下11类:(1)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是指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容器、管道、机械、仪器仪(表)、运输设备等生产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电气、动力事故,是指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供汽、供水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5)生产事故,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或其他原因,造成装置停工、减产及跑油、跑料、串料、油气泄漏、油品变质、混油等事故;(6)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由违反交通规则或因天气、道路、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3(7)人身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8)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超标排放,使公司生产工作环境或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员工及周边居民健康受到危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9)放射事故,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内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污染和放射源(或射线探伤机)引起的人员超剂量照射事故;(10)职业病,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的疾病。(11)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是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应商现场服务人员,在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故。4.1.2公司事故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2)没有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及员工没有受到安全教育不放过;(4)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理不放过。4.2事故的分级4.2.1事故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较轻事故:1)轻伤及以下事故;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万元;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标准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轻伤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者。(6)涉险(未遂)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54)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5)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其他为一般涉险(未遂)事件,由公司内部调查、处理。4.2.2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4.2.2.1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2)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厂理赔额计算。4.2.2.2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4.3事故报告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64.3.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生产中心、安质部、公司领导。4.3.2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逐级归口上报。一般及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都属于上报地方政府的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和当前状况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地方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4.3.3发生有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74.3.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4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期间,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4.4.1事故调查(1)较轻事故,由本公司组织调查;(2)一般事故,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3)较大事故,上报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4)重大事故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5)发生特大事故,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公司配合调查工作。4.4.2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4.4.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4.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8(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4.4.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4.4.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7)其他必要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4.4.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4.4.8未遂事件的调查参照以上事故调查有关规定执行4.5事故处理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94.5.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4.5.2一般及以上事故由政府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处理;较轻事故由本企业处理,上报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4.5.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造成事故的,由本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4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5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10(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7)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执行。4.5.6未遂事件的处理(1)未遂事件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件的发生原因不放过,职工群众未收到教育吸取教训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调查工作按照事故调查规定执行。(2)为鼓励职工积极暴露、举报所发生的未遂事件,实现信息共享,公司对未遂事件的报告者及其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遂事件的责任者不进行责任制考核或处罚。4.6监督检查及考核安质部对事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公司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予以考核。5附则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6相关文件6.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116.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1号令7相关记录7.1事故及未遂事件台账7.2事故报告7.3事故调查报告7.4事故处理报告等8附录附录1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流程附录2程序说明附录3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活动安全检查表附录4事故及未遂事件台账附录5事故汇总台帐事故和未遂事件管理制度12附录1事故和未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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