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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家俱等是国家固定资产,是图书馆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一)图书资料类1、图书资料是指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图书、资料、合订本期刊、合订本报纸以及非印刷出版物(录音带、光盘等)。2、所有馆藏图书资料,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和资金帐。固定资产帐包括登记帐、总括注销帐、个别登录帐、总典藏目录和各部门分典藏目录。资金帐包括资金流水帐和年终决算。图书馆资金帐必须与财务处资金帐相符。3、购置图书、资料统一由采编部负责,采编部应认真验收,核对票据所列图书资料的数量、金额与实物是否相符;订购期刊、报纸和交换期刊、学报及过刊装订,统一由期刊部负责,期刊部应认真查收、登录。4、各借书处、图书阅览室应对入库图书、资料进行登记;各期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应对分发的报刊、交换期刊、光盘等进行登记。对馆藏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各部(室)应落实责任,妥善管理。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丢失、损坏要追究责任。5、各部室要定期清点馆藏图书资料,做到帐、物相符。6、凡陈旧过时、复本过多、破损缺页而又无保存价值的图书资料,应进行批量剔除,以提高藏书质量。剔除图书资料应制定剔除计划,报馆长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凡剔除的图书资料应办理总典藏目录、分典藏目录的注销手续。(二)设备、家俱类1、固定资产物资指单价500元(含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及所有家俱。2、各部(室)根据工作情况,若需要添置仪器设备等,须经馆长审核,填写《学院仪器设备申请表》,报主管院长批准后,交资产管理处购置。3、购置的固定资产物资(仪器、设备、家俱),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由办公室上帐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4、各部(室)领用固定资产物资(仪器、设备、家俱),应经部(室)主任同意,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做到手续清楚,记录健全,并做好保管和养护。人员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5、各部(室)领用的的仪器、设备、家俱,如发生非正常损坏或保管不善而丢失,应按规定赔偿。6、凡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物资,每学年各部(室)自查清点一次,由办公室负责抽查、盘点。全校性物资清点工作,按布置要求进行。
本文标题:图书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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