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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培训讲义2课程安排一、工伤保险历史二、工伤保险的几个概念三、介绍《工伤保险条例》四、工伤认定3一、工伤保险历史1、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2、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41、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工伤保险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和最早进行国家立法的一项社会保险,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前工业化社会时期,事故的预防、处理和赔偿由公民之间私下进行。在工业化初期,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是由法院根据民事法典中有关条文裁决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大机器的出现,导致的的工伤事故日益增多,以致阶级矛盾激烈,工人运动蓬勃发展。为了解决此问题,工伤保险在这时应运而生。俾斯麦时期德国,着手建立疾病和工伤保险制度,于1884年7月6日实行的《工伤保险法》,从1885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而德国即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5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少数欧洲国家开始用社会保险来弥补雇主责任保险的不足。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工伤保险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普及,其普及率比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高得多。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的资料,截止到2000年,全世界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172个国家(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其他30多个国家(地区)也有与工伤事故相关的立法。62、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与起源中国的现代工业肇始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洋务运动时期的军事工业,但是民族工业的发展十分缓慢,工伤救济基本上能够在企业内部处理,没有形成较大的社会问题。我国正式开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工伤保险的产生是在20世纪50年代,1951年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的起点。1953年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这部综合法规主要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内容,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71957年2月由卫生部制定和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列入工伤保险范围。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等各方面都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包括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亦在其中。刚刚起步的社会保险倒退成了企业保险。这时劳动保险基金被取消。1978年12月,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在经济迅速发展和社会结构急剧转型的时代,“企业保险”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日益提上了议事日程。1988年劳动部开始组织研究工伤社会保险改革方案,在广东,海南的海口市,福建、辽宁东沟县等沿海地区进行改革试点。8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将工伤保险作为五项社会保险制度之一确定下来。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为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提供了依据,首次打破所有制的界限,将非国有企业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出台,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进一步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又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这部国家法规更加完善。9二、工伤保险的几个概念1、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2、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原则101、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1)工伤“工伤”,亦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定义为:职工由于在工作或社会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称为工伤。(2)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亦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物质保障制度。112、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原则(1)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工伤保险强制性最强。工伤保险保障性最强。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待遇最优。工伤保险给付条件最宽。12(2)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一次性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13三、《工伤保险条例》(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条例》的立法精神《条例》的立法精神包括基本宗旨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条例》的基本宗旨有三个:一是保障权益,二是促进预防和康复,三是分散风险。《条例》体现了八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三是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的原则。四是中央确定基本政策与地方制定具体政策相互衔接的原则。五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六是无责任补偿的原则。七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八是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141、条例出台的背景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375号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七年来的实践表明,《工伤保险条例》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超过1.61亿,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全面实施了农民工参保的“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达到6276万人。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津贴、抚恤等待遇。工伤保险受到了广大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显现出覆盖范围不够广、保障水平不够高、保障功能较为单一等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为此,2006年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有关专家的建议,并于2009年7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修订工作历经4年多的时间,在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民主决策的成果。152、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163、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174、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3、4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185、新《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19(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六)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20(二)《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分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察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最核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个范围、三个环节、三层管理、两类责任。21(1)两个范围一是《条例》的适用范围。就是明确哪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这是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认定工伤的范围。《条例》明确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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