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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务二〇一三年八月工伤保险实务用人单位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例外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例外2.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例外3.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应当认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不得认定工伤社会保险法→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实务外一、职业病定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解除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类型: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十类。诊断、鉴定:诊断机构系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机构进行诊断;对诊断持异议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首次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最终鉴定)。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申请条例→用人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者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申请办法→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限的延长: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时限的例外: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所须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具体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所须材料特殊情况下需补充的材料(受理后补充,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申请注意事项注意事项→材料不完整时,社保部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全部材料的义务→按书面告知补正后应当受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认定时限(条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保险实务工伤认定——认定时限(办法)材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收到补正材料后即时最迟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实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办法: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确认/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康复可能性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保险实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条例: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办法: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实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认定工伤决定书》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资料。工伤保险实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限条例: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工伤职工伤情复杂或者治疗工作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工伤保险实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条例: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办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工伤保险实务劳动能力鉴定——复查鉴定条例: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办法: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工伤待遇中的定期待遇按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工伤保险实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用承担办法:→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既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又不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地区治疗交通食宿费工伤康复费以上符合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因认定工伤的决定发生复议、诉讼,而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内停止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处理工伤复发,确需医疗,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办法:→情况紧急就近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仍需治疗,转签订协议的医疗结构;到未签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受到伤害之日7日内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报告,逾期未报告或者未及时转院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期居住的,可以在长期居住地选择一至二家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但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当向经办机构备案→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需要在境外进行治疗的,医疗费、伤残辅助器具费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限额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跨区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办法: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待遇——辅助器具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复发,确需医疗,仍享受该待遇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开始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复发,确需医疗,仍享受该待遇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待遇——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办法: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或者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本人工资,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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