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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讲解内容•一、条例的修订背景•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三、条例施行中需注意的问题一、条例的修订背景1.新中国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1957年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1995年的《劳动法》•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2.修订条例的缘由•(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需对工伤认定范围作出调整。•(2)修订过程中,逐步发现老条例存在一些问题,如:•工伤认定难。哪些具体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难,难以确定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难,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认定工伤难。•工伤认定时间过长,维权成本过高。折价私了!•工伤保险待遇较低。例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元,远低于煤矿生产事故中20万元以上的赔偿金。•(3)《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出台,加速了条例的修订进程。•《社会保险法》设专章规定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需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条例需相应提高有关补助。二、条例的主要修订内容•决定共对老条例作了24处修改•主要有七处修改:•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3.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4.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5.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6.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7.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范围。(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1、调整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1、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老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理解:•主要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衔接。原《条例》中讲的“机动车事故”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而新《条例》中讲的“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有专门解释。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2、调整了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老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醉酒导致自身受到伤害以及自残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新条例删除了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只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醉酒•每个人的酒量是不一样的,无法提出判定一个人是否喝醉的行为举止标准。•只能统一根据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来判定是否醉酒。•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工伤认定涉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时间长达数年,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新条例从三方面对程序作了简化:•1、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工伤认定决定一般需在受理60日内作出。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在15日内作出决定。•2、新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老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约15万元)•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约38万元)•新条例据此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避免工亡职工待遇与伤残职工待遇差距过大,新条例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4级,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5-6级,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7-10级,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新条例增加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六)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老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为此,新条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七)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1、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2、将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制度的三项功能:1、救治和补偿。得到及时、有效抢救;职工病情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评残,确定伤残等级,安排相应的一次性和长期性经济补偿。救治和补偿目前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2、预防。新条例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列为基金的支出项目。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与工伤预防相关的重要法律是《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订)。3、康复。国外的职业康复很发达,中国这方面刚起步。(八)其他修改•1、将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档次的制定和调整提议的主体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但在实际工作中,仍需充分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审批主体还是国务院。•2、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规定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13、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授权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缴费方式。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目前正在抓紧制定这方面的部门规章。一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工伤保险费;二是对商贸、餐饮等服务企业实行定员定额征收工伤保险费。三、条例施行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的工作(二)工伤保险相关业务经办(一)用人单位应当做好的工作1.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2.做好工伤防范、减少工伤事故发生3.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4.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确保救治,同时保护好现场,分析原因并及时申报未参保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预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欠缴之日”的理解2004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单位欠缴之日为2004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单位欠缴之日为成立之日。2004年1月1日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伤认定申请需要的材料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工伤事故报告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4.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证明;5.受伤后初次就诊的病历及诊断证明;6.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单位: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湖州市仁皇山路1108号三楼(仁皇山小区48幢三楼)电话:2310925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要资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填写《工伤医疗费结算表》、《工伤补偿结算表》;•3、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提供工伤职工就诊医院的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4、享受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5、申报因工死亡待遇的,提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证明,并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核定表》。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位:湖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湖州市红旗路89号•电话:202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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