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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考与实训”参考答案第一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一、旅行社的设立1.(1)Y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处罚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不同可列表比较如下:不同点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地域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只限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经营范围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但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设立资金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5万,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需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无资金要求管理制度与设立社统一人事、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与设立社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2.(1)ABC(2)ABC(3)ABC(4)AB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规则1.(1)本案是一起严重的甩团事故,市旅游局对旅行社处以25000元的罚款,其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依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规则包括如下几条:不得做虚假的广告宣传,不得组织旅游者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2国家和地区旅游,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介绍和安排含有违法内容的旅游项目,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合作应签订合同,应选择有资质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等。2.(1)B(2)D3.(1)BD(2)ABCD(3)ABCD三、旅行社的管理1.(1)F旅行社有以下违规行为:○1未与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聘用了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的导游人员;○3提供的导游服务不达国家标准(不讲解或讲解差);○4缩短游览时间;○5欺骗游客购物。(2)F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损失,但仅限于导游服务费和在增加的购物点里所购物品的价款。洪某要求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诉求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3)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1)A(2)C(3)B(4)D(5)B3.(1)ABCD(2)ABC四、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1)G旅行社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首先,宾馆在卫生间张贴着“小心滑倒”的提示语,已经履行了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并无过错。其次,原告范女士系成年人,在其淋浴时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应注意防止因滑湿而摔倒,其摔倒与自身主观过失有关。再次,G旅行社严格按照双方所签的旅游合同履行自身义务,而且领队服务也很周到,并经常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已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范女士虽是在G旅行社安排的宾馆内洗澡摔倒受伤,但伤害是其自己不小心的结果,与旅行社无关。最后,原告范女士称是为接导游叫早电话而摔倒,但没有证据证明,法庭难以认定其损伤与导游服务有关。(2)基于上述原因,本案旅行社不存在过错,范女士受伤与旅行社无关,故法院应驳回原告范女士的起诉。范女士如不服判决,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1)A(2)C3.(1)ABD(2)ABCD第二章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概念1.旅行社的说法错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是接受旅行社委派的人员。因此,导游的工作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旅行社应对此负责。2.A33.ABCD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1.(1)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证,只有导游资格证而无导游证是不可以从事导游工作的。(2)本案“导游”的行为属于无证导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无证导游要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布,给予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1)C(2)A(3)D(4)A(5)D(6)B(7)C(8)A3.(1)ABCD(2)ABCD(3)ABCD(4)CD(5)ABCD(6)ACD(7)AC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1.(1)王某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予以一次扣除6分。在年审时,一次性扣除6分的,要给予警告批评。2.(1)C(2)D(3)C(4)A(5)B(6)A3.(1)BD(2)ABC(3)AC四、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1.(1)1)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一次性扣除8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一次性扣除6分。累计扣达10分,暂缓通过年审。(2)1)不属于。如果是旅行社的决定或者其他外部作用影响,致使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的,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擅自中止”,因为擅自中止还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必须是彻底中止。这里说的“彻底”中止,是指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如果导游人员某种原因,暂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又进行导游活动,这是导游活动的中断进行,而不是导游活动的中止。2)在案例中,导游还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4例》对于导游职责的规定。(3)1)导游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机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行使调整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2)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关于不得擅自增加旅游项目和禁止欺骗游客消费的规定。2.(1)B(2)B(3)B(4)D3.(1)ABD(2)ABCD(3)ABCD(4)ACD(5)ABD(6)ABCD五、领队人员管理制度1.安小姐没有要求接待社导游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未制止导游的前述行为。根据《出境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领队安小姐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吊销其领队证。2.(1)B(2)C(3)C3.(1)ABCD(2)ABC(3)ACD(4)ABC第三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一、旅游合同的订立1.(1)应该承担。因为《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行社的行程表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缆车费用的表述存在歧义,依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规则,旅行社应该支付游客乘坐缆车的费用。(2)该条款无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老人加收旅游费,属于不合理地加重老年人的责任,因此无效。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六条: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因此旅行社应返还多收的300元。2.(1)B(2)C(3)B二、旅游合同的效力1.出境游目的地是由我国政府和目的地国家共同协商确定的,旅行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该旅行社虽然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但北美国家当时尚未对中国公民开放旅游业务。旅行社和肖先生等人签订的旅游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该旅游合同当然无效。2.D5三、旅游合同的履行太原某旅行社的做法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太原某旅行社行使不安抗辩权,不构成违约。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1)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同时,《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五条也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2)旅游者王某的损失应由北京F旅行社赔偿,北京F旅行社赔偿后再向广西H旅行社追偿。五、旅游合同的违约责任1.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1)B(2)C(3)B第四章旅游出入境管理制度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制度1.(1)B(2)C2.(1)ABCD(2)ABCD二、中国旅游者出境旅游管理制度1.(1)C(2)B2.(1)ABCD(2)BC三、出境旅游组团社和旅游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1.(1)市公安局拒绝李某出国申请的做法完全合法,根据我国《护照法》规定,在国外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的人员,公安机关在其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2)李某可在限制出国处罚期满后重新申请护照。2.CD第五章旅游交通管理制度一、旅游交通运输合同1.(1)铁路部门应当给予退票,并退还王某全额票款120元。6(2)我国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2.(1)ABCD(2)B(3)C二、交通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①旅行社的辩解成立。如果是由于天气原因、空中管制造成的航班延误,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存在赔偿的义务。陈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抗力。②由于旅行社没有订到指定人数的机票而导致部分游客滞留机场,这种情况旅行社应进行赔偿。除此以外,如果因为旅行社自备交通工具如大巴等出现问题而导致旅游受阻,也需承担责任,如果因此更改行程要征得游客同意。(2)①F旅行社的辩称不成立。本案的焦点在于能否适用旅游合同的免责条款第二项中规定: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遭受财产人身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乘坐旅行社安排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于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沙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王女士无责任。显然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某一方,即受沈阳F旅行社委托的当地K旅行社对于合同的履行具有重大过错。K旅行社既然受沈阳F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