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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北车站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管内铁路动态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以下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工作,满足计量检测需要,保证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计量检测精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铁运〔2011〕39号)和《自动轨道衡检定规程》(JJG234-2012)、《铁道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规程》(JJG(铁道)129-2004)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成都铁路局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暂行)》(成铁货〔2014〕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是铁路重要的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也是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轨道衡纳入了国家强制检定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超偏载检测装置纳入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定组织管理,确保检定作业安全,保证检定质量,提高检定效率,满足运用需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内国家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管理工作,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地方铁路、合资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货运管理部负责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制定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负责向局计量所申报周期检定计划;负责督促指导相关车站制定检定作业方案;牵头协调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完成管内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工作。技术科负责审核管内各车站检定作业方案,负责组织召开检定前协调会,协调检定作业的相关单位、部门在检定期间的安全、相互间作业配合、检衡车组挂运、行车组织指挥等工作;作业期间对接调度所做好日班计划及调度命令的下达,检定机车调整等工作,联系督促机务部门按计划提供检定用机车、人员,工务及电务部门进行检定检测区域线路、轨道电路的检查和确认。第五条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配置车站、车间负责制定本部门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措施,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联系制度、作业流程,建立健全台帐、资料,并纳入《车站行车工作细则》和《货运管理细则》;负责根据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技术要求编制检定作业方案;负责检定作业相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和检定期间的安全、行车组织指挥等工作。第六条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维护检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检定工作,在检定前后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定前设备调试工作(首次检定、仲裁检定除外)。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生产厂家负责提出首次检定申请,在首次检定前后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定前设备调试工作。第三章检定管理第七条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分首次检定、周期检定、计划外检定和仲裁检定。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周期为一年,在用的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须申请周期检定。新安装(更新改造)、迁建、还建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须经首次检定合格后方准投入运用。新安装(更新改造)、迁建、还建、大修后的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未取得检定证书的,不得验交。第八条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修时间原则上应与计量检定时间一致。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新安装(更新改造)、迁建、还建、大修等工作应在检定实施前完成。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工况应与运用工况一致。第九条轨道衡应按《自动轨道衡检定规程》(JJG234-2012)进行检定,超偏载检测装置应按《铁道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规程》(JJG(铁道)129—2004)进行检定。轨道衡检修后可能影响其计量准确度的,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超偏载检测装置检修后可能影响其检测准确度的,须经检定合格或期间核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首次检定由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生产厂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铁科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申报。周期检定由货运管理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局计量所提报下年度周期检定申请,局计量所汇总经路局货运处核定后于12月1日前报铁科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计划外检定由路局货运处向铁路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后由铁科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组织实施。仲裁检定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执行。路局货运处根据铁路总公司货运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检定计划(或批复的计划外检定),与路局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形成检定计划下达站段。第十一条成都北车站根据路局下达的检定计划安排,督促设备配置车站、车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规程提前至少5天编制检定作业方案。成都北车站根据路局货运处和局计量所的审核意见,将检定作业方案完善后以正式文电上报局调度所,同时抄报局货运处、运输处、机务处、工务处、电务处、计量所、铁科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局计量所掌握检衡车组运行动态,提前向路局货运处和相关配属车站提供相关信息。调度车间、设备配置车间、车站负责按照调度日班计划的重点安排,做好与调度所、检定单位、机务部门、设备生产调试厂家之间的联系和配合,检定请销点、登销记,检定后并按检定方案将检衡车组挂运到指定车站。上下行车间负责按照检定方案实施。设备配置车间、车站需指定专人负责将本部门设备当日检定情况与技术科、货运管理部相关人员进行对接。第十三条牵引、推送检衡车组检定作业原则上以调车作业方式(含越出站界调车)进行,按调车相关规定执行。由相关车站的调车机担当专用机车,调车机不足时,由技术科负责联系局调度所调配。第十四条货运管理部配合技术科在检定前组织配属车站、车间、铁科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局计量所、机务、工务、电务、设备生产厂家等单位召开协调会,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人和重点事项,安全、高效、高质量地完成检定工作。第十五条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期间,配属车站、车间应提前准备5吨及以上的起重设备,配合铁科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做好检衡车的设偏及恢复工作。第十六条配属车站、车间应根据铁科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要求,及时填发《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在检定工作完成后按检定方案在24小时内及时挂运检衡车组。第十七条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首次检定费用由设备生产厂家支付,周期检定费用纳入成都北车站成本预算。
本文标题:成都北车站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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