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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学学科发展回顾和前瞻摘要:近三十年来,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发展起来。本文对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历程进行回顾与反思,旨在推动犯罪学学科体系和学术观点的创新,促进我国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学学科体系犯罪原因犯罪学学科建设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犯罪学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发展起来。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历程,力图为促进我国犯罪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拙见。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的犯罪原因大讨论20世纪7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犯罪学研究开始复苏。1981年9月,中国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团中央等单位联合召开了全国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科学规划会议。1982年,中国青少年犯罪学诞生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成立,并主办了《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组织编写了《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在此基础上,以一般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研究也逐渐恢复和创立。许多学者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哲学、心理学、生物学、政治学以及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对中国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及防治对策等开始了广泛研究,涌现出了一大批研究犯罪学的学者,并出版了新中国第一批犯罪学著作。与此同时,在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等院校以及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科研机构,还陆续成立了犯罪学或青少年犯罪学的专门机构。这些都成为我国犯罪学发展的良好开端。有学者指出,我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大约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逐步形成的。[1]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复杂的产生原因。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的核心内容。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席卷所有犯罪问题研究爱好者关于犯罪原因的大讨论,其争论的焦点是“犯罪能否避免”。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我国刑法学界(那时尚未形成犯罪学学科)占绝对优势的口号是“净化社会,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由于受前苏联犯罪观的影响,这一阶段学界正统观点认为,犯罪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没有私有制就消灭了犯罪;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犯罪原因是外来的(历史遗留的和国外渗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最终消灭犯罪的根本保证。这种阶级斗争罪因一元论主张长期占据学界权威地位。在这一历史时期,谁要公开发表批评正统观点的文章,谁就可能被视为“反马克思主义”或者“反社会主义”。犯罪学研究如果不冲破政治樊篱和思想禁锢就不可能有学术繁荣,甚至不可能有真正的犯罪学。1979年以来,国家经济政治改革开放是犯罪原因研究得以恢复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主要动力。理论研究中突破阶级斗争罪因一元论是犯罪学领域思想解放的起点,也是20世纪80年代罪因研究的首要特点。[2]“犯罪是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犯罪不可避免”在学界已经达成共识。《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以“犯罪原因体系及其结构层次”为标题介绍了二十多种主要观点。[3]许多学者从整体上和各要素之间辩正统一关系视角研究犯罪原因,取代了单一、孤立和静止的罪因研究方法,犯罪原因的层次结构论观点已成为我国目前犯罪原因研究领域的主流。王牧教授认为,犯罪原因的层次结构可以依次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和引起犯罪的其他因素以及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4]周良沱教授认为,我国犯罪学的罪因研究,将犯罪原因视为引起犯罪发生的多种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个系统……它实际上构成四个不同的的层次——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相关因素。[5]犯罪根源作为引起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犯罪学领域成为理论研究热点。我国学者对犯罪根源的研究,除了吸收国外犯罪研究成果外,特别是前苏联的一些研究,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两大理论观点的对立:一种观点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说,即认为私有制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犯罪伴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消灭而消灭,是私有制和阶级斗争的一种必然结果。另一种观点是社会根源说,即认为犯罪根源于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中,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由于私有制和阶级斗争说存在三个方面的理论误区[6],无法解释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历史时期,基本消灭了私有制后,犯罪仍然生生不息的社会现实,“犯罪根源是一定历史阶段生产方式的自身矛盾”的观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皮艺军教授1989年提出的本能异化论以其新颖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回溯法和还原法,成为我国犯罪学界独树一帜的罪因理论流派。本能异化论的理论意义在于:它论证了犯罪与人类文明的动力同根同源,犯罪起源于非规范行为;它还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万有新也提出犯罪的根源在于人固有的劣根性。[7]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犯罪根源研究中,分歧较大争论最激烈的焦点是,犯罪根源存在于个体还是社会。犯罪根源一般总是通过犯罪原因、犯罪条件和犯罪相关因素起作用,从而产生犯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犯罪原因的其他三个层次,我国犯罪学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学者归纳为如下观点:“社会转型论”或“社会变迁论”;“社会控制失调论”和“控制模式僵化论”;“超前消费论”和“畸形消费结构论”;“中西文化冲突论”、“亚文化论”和“道德沦丧论”;“利益冲突论”;“商品经济负面效应论”;“代价论”;“综合矛盾冲突论”等。[8]虽然我国犯罪原因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起点不低,研究质量和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储槐植教授1990年提出的犯罪场论(参见图1)和张小虎2002年构建犯罪原因解析的化解阻断模式(参见图2),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可谓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罪因研究领域所取得的重大进展。图1:储槐植提出的犯罪原因系统图说明:“致罪因素”即可能的犯罪原因,各种致罪因素相互作用,又遇犯罪原因系统以外的“免罪系统”(社会的和个体的)强大的阻挡,彼此斗争;致罪因素如能滤过免罪系统,则产生“潜在犯罪人”;潜在犯罪人与特定背景(环境条件)形成“犯罪场”,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可能的犯罪原因便成为现实的犯罪原因,潜在犯罪人便成为实在的犯罪人。图2:张小虎构建犯罪原因解析的化解阻断模式说明:当代中国社会犯罪,主要缘于社会分化中社会结构方面无以化解的紧张,以及其在个体生活中的投射。无以化解的紧张是犯罪的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力。宏观上,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率的增长主要源于意识价值、社会分层的失衡而构成的社会紧张,尤其是由于这种紧张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规范予以化解。微观上,个体犯罪行为和由目标与现实之间的拉锯所构成的紧张正相关,而与由合法方法、违法成本所表现的化解负相关。应当说,20世纪80年代突破阶级斗争罪因一元论,犯罪学以承认“犯罪不可避免”为其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是我国犯罪学领域的第一次思想解放。自此,“消灭犯罪”的提法逐渐被“控制犯罪”所取代。所谓控制犯罪,就是将犯罪限制在正常度以内。犯罪的正常度就是犯罪控制的一般标准。有学者提出,从本质上说,控制犯罪就是控制犯罪原因系统,构筑犯罪综合治理系统。具体而言,犯罪控制的系统结构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从控制广度上,分为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二是从控制力度上,分为社会控制和司法控制;三是从控制对象上,分为行为控制和人员控制。[9]翟中东教授提出犯罪控制的动态平衡主张,认为犯罪控制应当是根据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建构抗制性的措施,寻求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原因与犯罪抗制对策之间的对抗平衡关系。[10]白建军教授提出,控制社会控制是犯罪控制的最高形式。[11]基于对“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这一基本犯罪规律的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是控制社会”达成共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实现犯罪控制的根本途径。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总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些经验,对以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化进程正在积极推进,在综合治理的总体框架之下,我国犯罪控制逐步走上科学化、现代化的道路。二、20世纪90年代: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构建犯罪学学科体系20世纪90年代,储槐植教授在李斯特“整体刑法学”概念的启发下,提出“刑事一体化”理念。陈兴良在推崇这一理念的同时,把研究犯罪现象的学科统称为刑事法学[12],在其下位主要包括事实性学科(犯罪学)、规范性学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法学)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刑事政策学。(见图3)这一学科定位突破了日本式犯罪学体系和美国式犯罪学体系。既不是以犯罪学牵头的大犯罪学体例,也不是以刑法学牵头的大刑法学体例,而是以刑事法学牵头的各学科按其功能和作用的顺序排列的体例。目前,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一部分或附庸,已成为历史;而将犯罪学作为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的分支学科,这种观点的支持者也越来越少。虽然学界对“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中独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已达成共识,但是,在我国,作为独立的学科,刑法学早于犯罪学,二者在名义上都以“犯罪”为研究对象,因此,二者之间科际界限不清的问题一直存在。王牧教授提出,划清这两个学科的科际界限,对犯罪学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13]储槐植教授以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将刑事科学大家庭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为前犯罪学科的犯罪学;一类是作为犯罪后学科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等。在他看来,犯罪学的出现,将人类对犯罪的关注提前到犯罪发生之前——力争预防犯罪,是刑事科学领域中的一大飞跃。犯罪学研究为刑事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理论依据,促使刑法思想变化,从而推动刑事立法前进。[14]严励教授认为,认识和理解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可以理清犯罪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界限。[15]在他看来,为了摆脱目前刑法学处于强势,而犯罪学被“边缘化”的困境,一方面应当重新思考本体犯罪学的理论展开,探讨犯罪学的基本原理,建立起专有的话语体系,即专业槽和深刻而抽象的理论;另一方面应当重新思考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关于犯罪学研究的范畴,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以1995年《犯罪学大辞书》的出版为标志,我国犯罪学基本上确定了“四论”犯罪学理论体系,即绪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二是张旭教授提出犯罪的中心范畴——犯罪、被害、犯罪原因、犯罪预防[16];三是李锡海教授的观点,认为犯罪学研究的范畴是:犯罪行为论、犯罪现象论、犯罪原因论和犯罪防控论[17];四是严励教授的观点,认为犯罪学的研究范畴是:犯罪与犯罪人、被害与被害人、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测、犯罪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矫治八个方面[18]。笔者认为,犯罪学研究不能停留在为应用而研究的经验层面上,应当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形成自己独立的基本范畴和学科体系,在与刑事法相关学科的协调中求得犯罪学学科的完善与发展。图3: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我国许多学者对构建犯罪学学科体系提出自己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康树华认为,狭义的犯罪学内部结构由犯罪生物学(犯罪人类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精神病学和狭义的犯罪生物学)和犯罪社会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地理学和犯罪统计学等);而广义的犯罪学内部结构还包括预防犯罪对策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和犯罪侦查学)[19]。(见图4)宋浩波在总体上勾画的犯罪学的学科体系由犯罪生理学(犯罪生物学、狭义的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精神病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经济学、犯罪文化学、犯罪民俗学、犯罪刑事学和犯罪被害人学)和刑事对策学(犯罪预防学、司法警察学、刑法学和监狱学)[20]。(见图5)卜安淳认为,犯罪学的内部学科结构包括一系列子学科。给这些子学科归类
本文标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犯罪学学科发展回顾和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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