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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学生姓名张莉笙学号1120502423003类型网络教育专业行政管理层次专升本指导教师王斌日期2013-10-28学习中心编号:050学习中心名称:仙游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2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摘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中国人口数量及构成情况看,中国农村居民总数在逐年减少,但是仍然占到中国总人口的一半左右。民主社会包含城市民主社会和农村民主社会两部分,广大农村居民在中国民主社会的建立进程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村民自治作为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在过去推行的20年中,为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现了许多实际存在的困难,极大地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比如村民自治主体的参与不足、村委会不能积极发挥作用等。故笔者将调研的2个村例作为论据,从我国当前的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农村经济、历史文化、国民素质、利益再分配几个方面,对村民自治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求剖析出阻碍村民自治的根本原因,进一步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在在建立民主社会呼声越来越响的今天,为发展、完善基层民主尽一份力。关键词:村民自治,难点,解决对策3目录摘要……………………………………………………Ⅰ一、关于村民自治总论……………………………………………………………4(一)村民自治含义及组织机构……………………………………………4(二)我国村名自治发展历程简述……………………………………………4(三)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4二、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5(一)村委会发展受到当前某些不良政治环境制约…………………………5(二)村民自治相关法律不够完善……………………………………………5(三)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5(四)宗教组织、家族势力乃至生产大队的干扰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6(五)村民综合素质不够高……………………………………………………6(六)财政投入严重不足………………………………………………………6三、解决对策……………………………………………………………3(一)明确村两委职责权限,改进县、乡镇和村党支部的工作方式方法…7(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设…………………………………7(三)加快农村经济发展………………………………………………………7(四)依法规范宗教组织、家族和其它民间组织的行为……………………7(五)加大宣传、培养力度,提高村民综合素质……………………………8(六)加大对农村基层的财政投入………………………………………8四、结论………………………………………………………………………………8参考文献…………………………………………………………………………8致谢…………………………………………………………………………………84一、关于村民自治总论(一)村民自治含义及组织机构村民自治,指的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决定、管理、处理自己的事情,在以村为单位的小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民主政治制度。村名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为村民委员会,其领导班子由农民群众每三年依法公平选举产生,由正、副主任和委员3-7名成员组成,村名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二)我国村名自治发展历程简述古代虽然已有依据“宗法”、“族规”对农民群众进行管理的“村民自治”形态出现,但是古时候的“村民自治”带有明显的阶级色彩、宗族色彩和剥削色彩,和我们当代的民主“村民自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当今普遍观点认为,最早的村民自治起源于1980年的广西宜州市合寨村(1984年前为宜山县合寨大队)。时任果作屯的生产队长韦焕为了治安防盗和村务管理,提出建立村民委员会。随后经过合寨村85户代表的公平选举,产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民主色彩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到1982年底,全国不少地区都成立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的组织。1982年12月修改通过的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8年6月,中国农民的第一部基层自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实施,村民自治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基层已经建立起村民委员会。回顾过去30年的时间,村民自治从诞生到成长,对基层民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发现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这在后文中将陆续介绍。(三)村名自治的现实意义十二届全国人大工作报告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依法治国……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立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包括城市民主建设和农村民主建设两个部分,作为占全国人口总数一半的农民,其民主建设状况自然很大程度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社会民主建设进程。十二届人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发展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人民实现民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二是在基层实行自治。对广大农民同胞而言,在基层实现自治即是通过村民自治,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这样即可保证农民同胞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层面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村民自治,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农民民主意识培养、参政议政能力提高的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训练方式,是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落实到农村基层的实际步骤,有助于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帮助政府尽快实现从“管理型”到“服务型”的转变。村5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策的指导下,在法律的监督下实行的人民自治,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广大农民最直接、最根本的利益。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牢固的基础。二、村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笔者出身并成长于农村,对村民生活和村民自治有着一定的亲身经验,随后也通过对后坑村和下院村两个村进行调研,并阅读了一定量的文献资料后,发现我国农村自治普遍存在如下几个问题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一)村委会发展受到当前某些不良政治环境制约一是村委会“行政化”,弱化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事实上,诸多人包括笔者,在阅读此类文献前,都错误地认为村委会是农村基层行政组织机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错误定义,是由于实际工作中,许多行政机构,最主要是乡镇都习惯把村委会当成自己的“小弟”,以“指示”、“命令”等手段指挥村委会干活,甚至是把自身的工作职责分解到村委会中。例如,税费代征,过去是代征农业税(现已废止),现在是代收农村医疗保险等,这些本应专门行政部门承担的职责却都被分配到村委会中,致使村委会弱化了自身的工作建设。更糟糕的是,在村委会真正开展村民事务时,往往会过多考虑乡镇政府的意见,将天平从“民意”倾斜向“领导意见”,并且,部分村民也会因为村委会所披挂的政治色彩,对村委会的工作产生抵触情绪。二是村委会、村党支部关系混乱。根据笔者阅读的资料,多数农村里,两委关系不畅体现在两委冲突[1],如村党支书与村委主任关系不协调等,但是根据笔者对后坑村和下院村2个村的调研,事实却恰恰相反,这2个村的两委关系是“两委一家亲”。村委会主任与村支书不仅在私人上有着血缘或姻亲关系,在工作上,也往往是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喝喝茶,一切都由村支书代为包办。原本应交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情,也在两委的谈笑风生间被决定了。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村委会受乡、镇政府制约,及村委会选举被操纵有着较大的关系,这个问题将在后面再加以详细叙述。(二)村民自治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当前,村民自治所依据的法律(狭义)仅有两部,即《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订)。然而这2部法对村民自治相关规定存在着内容涵盖不全和规定不详尽的问题,致使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如未明确选举召开时间,未界定贿选的定义,未规定换届工作移交的内容和程序,未区分划清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职责等等[2]。这些弊端使得村民自治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三)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总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生活不断得到改善。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农村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体现在地域上,而且体现在同一个村庄中。大多数地方的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6大部分的农民兄弟收入较低,有的农民甚至尚未脱贫。对于大部分农民而言,他们关心的首要是生计问题。仅笔者调研的2个村庄,约有一半的青壮年长期外出工作或经商,留守的多为老人和小孩。这种现象是中国各地共有的现象,仅从每年春运那庞大的返乡队伍即可窥见一斑。生活的压力,迫使这些青壮年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参与政治活动,而留守的老人和儿童,又没有足够的参政能力。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要想广大农民都积极成为参政主体,实现村民自治,根本途径就是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四)宗教组织、家族势力乃至生产大队的干扰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在中国农村的发展历史中,宗教和家族一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而生产大队作为特定历史存在过的组织,虽然已随着1982年的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村民委员会所取代[3],但由其过去的存在而形成的利益群体划分依然延续至今。比如笔者调研的拥有1万左右人口的下院村,迄今仍然延用六七十年代的生产大队名号,分成宫后、溪下等5个村民组,各组生产大队负责人也被政府或村民以默许的形式依然隐形地存在着。事实上,这些“大队负责人”与村中“望族”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宗教组织、家族势力和“组”群体,往往为了保护群体既得利益,干涉、妨碍甚至阻挠村民自治的公平进行,而且这些群体影响是相互交叉、相互作用的。这种群体负面作用,最直接体现在操纵群众选举和公共事务决策中。例如笔者调研的2个村,几任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届来自村中的“大族”、“望族”,似乎已有“世袭”之味;又如在公共事务决策中,比如出让村集体土地,往往是由村中各组“大队负责人”出面,至各家走访做工作,一一取得村民同意出让土地的签字,一项本应提交村民会议共同投票决定的重大事项,就这样在“走访”中被解决。(五)村民综合素质不够高尽管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文盲数量大大减少,但是有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村名却不多,许多已经考上大学的村民在毕业后,也大都选择了留在城市工作。中国农民知识水平普遍不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村委会成员基本素质不高,村民自治水平自然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法制观念不足,政治觉悟较差等。从笔者调研的2个村来看,现任的2个村委会主任虽然都是村中脱贫致富的能人,但都仅有初中文化水平。两位村委会主任拥有较强的解决问题能力,但明显新事物接受能力不强,欠缺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知识,整体规划和管理能力不强,工作前瞻性不足。村民综合素质不高,还直接导致村民整体权利意识淡薄,公共意识不强,参政意识不高。(六)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政府对村委会的财政投入无法满足村委会实际工作开展的需要,致使村委会基础工作,如村民议事活动、科普工作、业务调研等无法正常开展;村委会经费紧张,使得村务公开、普法活动、科普活动等都停留在原始的宣传栏张贴布告这种落后方式,明显和信息化社会发展不适应;财政投入不足,甚至影响了村委会成员的工资水平,致使村委会成员工作热情不高;经费不足,还导致了村干部业务培训跟不上,工作方式落后等等不利现象,都极大制约7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水平。三、解决对策(一)明确村两委职责权限,改进县、乡镇和村党支部的工作方式方法。村党支部是由上而下而产生的组织,村委会则是由下而上的组织。基于村民自治主要依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党支部开展活动所依据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两部规定都没有明确说明哪些事务属于村委会管理,哪些属于村党支部管理。因此造成“虎
本文标题: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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