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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售药存在问题及策略探讨【摘要】自2006年国家放开B2C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注:即允许药房药店在取得一定资格证书后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在线药品交易服务)以来,网上药房在近两年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显示,截至2014年2月25日,我国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共有171家。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购买,已经成为了消费者的一个全新选择,但是药品的网上销售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本省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案例导入,对网上售药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借鉴美国的网上售药的制度和监管经验,展望了我国医药电商未来发展的趋势。【关键词】网上售药监管O2O模式一、案例导入2014年1月13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暂停本省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主要原因是其违规销售处方药。目前,广东省有41家合法网上药店,占据全国网上药店50%的市场份额,此次被叫停的10家企业中包含在天猫医药馆位居销售规模前五强的企业——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东康爱多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此次广药监局对十家网上药店的叫停是网上药店有史以来遭遇的最严厉的一次处罚。被叫停的10家网上药店一夜间关停了包括非处方药在内的所有药品销售服务,有B2C网上药店负责人表示,被叫停的几家网上药店少则损失几十万元,多的已有上百万。广东省药监局宣布暂停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时表示“经调查,我省部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我局已责令相关企业暂停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此番广东省药监局之所以整顿网上药店,主要是针对网上商家对一些信息进行屏蔽,导致监管后台信息不完整;以及企业采取线上联系、线下售卖的方式回避监管等突出问题。有记者对全部粤属网上药房进行了暗访,发现过半数药房存在不同程度违规售卖处方药的情况。很多网上药店“挂羊头卖狗肉”把处方药当做非处方药销售。记者选取市民生活中较为常用的牛黄解毒片进行购药体验。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中,可以查得的属于OTC的牛黄解毒片仅有京制牛黄解毒片一款,这意味着其它品牌拥有国药准字号的牛黄解毒片并不在网上药房允许销售的范畴之内。然而,记者在18家有牛黄解毒片出售的网上药房中,共发现了11家有非OTC类的牛黄解毒片在售,占比超过六成。在这其中,有8家网上药房甚至直接将包装盒上明明没有OTC标识字样的牛黄解毒片归类为非处方药类,供消费者直接下单任意购买。个别网上药房的违规行为显得更为隐蔽:在一家于2011年取得网络药品交易资质的网上药房中,记者搜索抗生素类处方药阿莫西林,发现该药房“巧妙”的地将阿莫西林胶囊(或颗粒)与其他非处方药进行了搭售,形成“治疗热咳嗽的良方1”等组合。通过这种方式,原本属于禁售处方药的阿莫西林胶囊(或颗粒)改头换面出现在了非处方药栏目中,记者尝试下单购买,一路畅通无阻。几乎所有建设完毕的粤属网上药房,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了栏目分类。但是记者在暗访中发现,除了上述“挂羊头卖狗肉”把处方药当成非处方药卖的情况,即使被明确列为处方类的药物,在实际管理中也并不严格。在一家2010年就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资格的广州某大型连锁药店,记者登录它的网站发现,该药店对药品都添加了OTC或RX标签,并对两类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其中,OTC类药物可由消费者自主下单订购,RX类则只有“咨询”选项而无“购买”选项。在RX类药物下方,该网站还标示有“本品为处方药,需要凭医生处方使用和购买”、“如发现本网站有任何直接或变相销售处方药行为,请保留证据,拨打12331举报”等字样。然而,当记者选择了一种治疗消化性溃疡的处方类胃药向在线客服咨询的时候,却得到与页面显示截然不同的答案——在线客服仅仅询问了记者是否曾经服用该药,得到肯定答案后客服立即表示可以帮记者下单购买,并未向记者要求出示任何处方证明。此外,记者暗访中还发现几家网上售药企业普遍采用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且快递公司在送货上门时并未对药物与其他包裹进行区分,包裹表面也未做任何标识。记者所购买的药物涉及数款处方药,在收货时快递员也并未要求记者出示任何处方证明。按照食药总局规定,网上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互联网经营企业。禁止卖处方药,网售药品不得委托邮寄、快递或其他企业配送,只能由网上药店自行配送。而且,规定网上销售的只能是相对比较安全的乙类非处方药。由本次广药监叫停事件出发,我们不难通过广东省网上药店存在的问题来窥见目前我国网上药品零售行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网上售药资质不具备、违规销售处方药、夸大或虚假宣传药品、无符合规定的物流配送渠道等。电子商务平台是药品销售的一个全新领域,网上药品销售企业要开拓出这个全新的市场,少不了更多法律规范的监督和对自身行为的规范。二、网上售药现状调查与分析受本次广药叫停事件的启发,本小组同学选取几家网上药店,通CFDA过在网站查询网上药店是否具备网上售药资质、电话及网络与网上药店的客服取得联系等等调查方式进行了实际的调查,以下是本小组同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些许问题,不难看出我国网上售药中还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现象,调查结果令人堪忧。(一)网上售药资质不健全1.网上售药资质许可国家药监局规定,网上合法药品销售必须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我们在CFDA网站查询了具备网上售药资质许可的企业,以江苏省为例,截止2014年2月25日,具备《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的企业有26家,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有195家,两证都具备的有25家。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少售药的网站只具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如818医药网,在其网站展示了其所具备的许多证书,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荣誉证书、中国医药电子商务网站十强证书等,但必须具备的两个证书只具备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缺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存在明显的不合法网上售药的现象。(见附录三:818证书)全国有37万家药店,1.5万家连锁药店,相较于此,已获得两证的企业所占比例远远很低,可见药监局对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谨慎。因此,虽然符合要求的医药企业不少,但想要拿到互联网药品两证,并不容易。业内人士指出,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具有三家及以上连锁零售药店,就可以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但申请后等待审批也得一年的时间。2.传统连锁零售企业才有资格根据药监局发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九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首先需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这严格限制了纯电子商务模式在医药行业存在的机会,因此从一开始就注定,医药行业的电子商务只能依托于传统医药连锁零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发展经验是纯电子商务模式爆发式增长,完成初级市场的培育和拓展,继而传统零售企业纷纷涉网,拓展线上业务。根据整个零售行业传统企业做电子商务的经验,传统零售企业虽然均纷纷拓展网上业务,但经验还远不及纯电商模式,其电商份额与传统零售份额相比还远远很小,困扰传统零售业的线上线下价格、渠道等差异也一时无法解决。因此,作为只能由传统企业经营的医药行业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其他行业或更早,但发展与传统零售涉足电子商务相仿,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二)违规销售处方药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其使用和销售均有严格规定,首先要强调用药安全性才能考虑疗效和其他因素,实体药店销售处方药,需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并经驻店执业药师审核,确认无配伍禁忌,在进行必要的用药指导后,才能销售给患者。但目前在网上销售药品,无法解决处方真实性问题,只能销售非处方药,而在药品市场占有率中,处方药占80%,剩下的20%非处方药市场容量,网络销售又能抢到多少市场份额?于是不少医药电商为了盈利在网上违法销售处方药。此次广东省药监局宣布暂停10家网上药店药品销售服务时就表示调查中部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并且网上销售处方药的情况并不少见。而CFDA规定,“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为此,我们小组同学伪装成顾客对网上药店进行了暗访,暗访的结果令人吃惊,不少药店虽然在处方药的售卖中都有“本药品为处方药,请凭处方购买”等提醒字样,但是在与客服的实际沟通中,我们发现不少网上药店购买时根本不需要处方即可自己购买,几乎所有建设完毕的网上药房,已经依照相关规定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了栏目分类。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除了“挂羊头卖狗肉”把处方药当成非处方药卖的情况,即使被明确列为处方类的药物,在实际管理中也并不严格。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上药店可以展示处方药;但按照《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网上药店不得销售处方药。一允许、一禁止,网上药店得以有机可乘。在网上药店官网处方药展示页面,通常会在药品信息下方注明“该药品为处方药,需凭医生处方购买”等字样。若严格按照上述内容,网上药店只负责展示处方药信息,实际交易通过实体药店完成,那么就无可厚非。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我们的调查中可知,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购买处方药,而且可线上支付、通过普通快递配送。可见,没有实体药店的参与下,网上药店正悄悄进行处方药的交易,实现销售。像这样隐蔽销售处方药的网上药店不在少数。(三)虚假网络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7.5.1)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详细见附录六)在网络上的广告中医药广告占了相当的比例,其中对当前世界难以克服疾病治疗药品和专科医院为最多,其中不乏虚假违法广告。虚假违法医疗医药广告,一个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二是违反药品法规定,因为所有药品在广告当中必须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准发布。三就是使用医生、患者还有一些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这个也是违反我们现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时这个广告当中又是虚构的患者,所以这样对老百姓来说更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四是夸大疗效。内容夸大、误导,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表现。所以,规范医药广告净化医疗市场刻不容缓!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非处方药(OTC)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也就是说,如果要发布药品广告,需要经过省级药品监督局的事前审批;同时,还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我国现行的《广告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说,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我国对药品广告的进行前置审批是必要的。但是单纯的前置审批并不能完全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于违法药品广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说,如果出现违法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做的事情只有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移交至同级工商监督管理部门,一年内不受理其药品广告申请。而工商管理部门也只能依照《广告法》“……责令负有责任的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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