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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1.总则1.0.1为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降低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指导建立健全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工作导则。1.0.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1.0.3建筑意外伤害是指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1.0.4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事故预防、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2.保险范围与对象2.0.1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2.0.2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均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2.0.3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须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3.保险期限3.0.1保险期限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至竣工时间,提前竣工的工程保险责任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续保手续。提前或延期竣工的工程,保险费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需要调整,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约定。3.0.2工程停工和复工时,应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责任暂时中止或复效手续。保险责任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计算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限。已办理复效手续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时间相应顺延。4.保险内容4.0.1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死亡的身故保险。4.0.2应办理被保险人自建筑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建筑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致残的残疾保险。4.0.3鼓励办理建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5.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5.0.1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或变相摊派。5.0.2每一被保险人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少于10万元。5.0.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直接的保险业务,由施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直接投保和交纳保险金,任何人员不得收取中介费用。5.0.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以工程项目为保险单元,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保险费计算基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以合同总造价为保险费计算基础。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5.0.5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施工现场环境和每一个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和残疾保险金额情况等因素挂钩,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差别费率不得低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指导价格。5.0.6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凡取得省、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称号的施工企业,自获得荣誉称号之日起两年内,可享受保险费率按一定比例下浮的优惠;凡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可按一定比例提高保险费率,具体比例由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约定,原则上浮动比例不得超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标准。6.投保6.0.1在我省开展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考评后,选择若干家信誉良好及综合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作为我省建筑人身意外伤害定点承保单位。6.0.2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向我省定点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6.0.3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包含有关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的内容,施工企业在投保时可与保险公司商定具体服务内容。6.0.4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的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7.索赔7.0.1发生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后,投保企业应迅速报告保险公司,同时按工程管理隶属关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作为索赔的依据文件之一。7.0.2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一般包括:身故保险索赔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建筑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机关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赔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向保险公司进行残废保险索赔: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关系凭证;4、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机关、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伤害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8.监督管理8.0.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颁发施工许可证。8.0.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建筑行业协会或其它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大力培育建筑安全中介服务市场。8.0.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施工企业投保情况和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将每年度建筑工程办理投保、理赔情况汇总,并抄报当地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操作、服务质量差、不及时按合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除向广东保监局反映情况外,还应向施工企业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承保单位资格。9.附则9.0.1合法劳动关系是指与施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正式或临时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入职手续的有关管理人员、工人等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关系。
本文标题: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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