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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企业标准Q/TACCQ/TACC22140—2015承包商及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5-02-28发布2015-03-01实施XX公司发布Q/TACC201140—2015承包商及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发包工程相关单位的安全职责,承包商及发包工程的安全资质审核和备案,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责任,安全评审和备案、安全协议书和风险抵押金、安全教育、承包商和发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等内容。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规定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定。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定。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宁市外包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承包商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或检(维)修、经营服务的单位。3.2发包单位指代表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的单位。3.3发包工程指外包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或检(维)修工程、以及经营服务项目。4职责4.1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是承包商及发包工程的安全主管领导。4.2安全环保部是承包商及发包工程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规定的修制定,并监督执行。4.3发包单位是承包商和发包工程的安全主管单位,对承包商及发包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4.4承包商对所承包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负责。4.5辖区单位负负责本辖区发包工程的二三级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4.6总工程师办公室、生产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从技术、工艺和设备管理专业方面参与发包工程的管理。5管理内容与方法Q/TACC201140—20155.1承包商和发包工程的安全资质5.1.1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包工程项目相应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5.1.2承包商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派遣证、保安服务证)。5.1.3发包单位必须将发包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的承包商。5.2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条件5.2.1承包商应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有效推行安全管理工作。5.2.2承包商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适时将安全等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应告知发包方及安全环保部门。5.2.3承包商项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5.2.4承包商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机具和安全设施、应急设施设备。5.2.5承包商必须为从业人员发放(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5.2.6承包商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定期将保险费用缴纳回执单报项目发包单位和安全环保部,保险费用只能用于双方事故处理费用和对伤亡人员的赔偿费用支出,不足部份按双方责任大小协商解决。5.2.7承包商必须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5.3承包商的安全责任5.3.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服务的技术规范。5.3.2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5.3.3发生人员更换必须及时报安全环保部和发包单位,确保全部人员经入厂教育合格后上岗。5.3.4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和审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定安全负责人,落实危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保证作业的安全进行。5.3.5作业过程涉及和影响生产系统的设备、管线时,必须事先报告项目发包单位和辖区单位,根据项目发包单位和辖区单位提出的意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由辖区单位和项目发包单位指派专人现场指导。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造成事故,承担全部的责任。5.3.6应在其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具、影响周围环境的必须拉挂安全警戒带,安排专人进行警戒。5.3.7工程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5.3.8采取措施控制作业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5.3.9禁止占用安全(消防)通道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拆除的模板、钢丝、脚手架、边角废料要及时清除,不得长期堆放妨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5.3.10应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检修)规程、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5.3.11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人员劳保用品的发放和使用。5.3.12每月至少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5.3.13应对其作业活动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5.3.14使用工机具、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5.3.15发生事故,必须1小时内上报发包单位和安全环保部,不得隐瞒和谎报。要做好善后处置,减少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5.4安全评审和备案Q/TACC201140—20155.4.1承包商应将资质资料原件报发包单位和安全环保部进行审核,并将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和项目发包单位备案。a)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b)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证明材料。c)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证明材料。d)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e)单位购买工伤保险或员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材料证明。f)入场人员清单。g)安全承诺书。h)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i)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器材配置清单及检验证书。j)施工机具清单及检验证明材料。k)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5.4.2发包单位和安全环保对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向承包商签发“安全生产条件确认书”。“安全生产条件确认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发包单位严禁与未取得“安全生产条件确认书”的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5.4.3发包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承包商服务表现评价,评价工作应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建立承包商评价台帐,并定期公布。对评价不合格的承包商应与其解除合同关系,安全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的权利。5.5安全协议书和风险抵押金管理5.5.1项目发包单位代表公司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生效后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格式见附录)。5.5.2同一区域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承包商同时进行作业的,发包单位监督相关各方签订安全协议,并监督各方履行好责任。5.5.3安全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双方必须严格履行。5.5.4承包商必须向公司财务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财务部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管。5.5.5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数额:a)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按合同金额的10﹪核算,四舍五入到100元,低于一万元的按一万元元交纳。b)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按合同金额的8﹪核算,四舍五入到100元,低于二万元的按二万元交纳。c)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合同金额的5﹪核算,四舍五入到100元,低于五万元的按五万元交纳。d)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按合同金额的2﹪核算,四舍五入到100元,低于十万元的按十万元交纳。5.5.6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退取程序:a)交纳程序:发包单位填写风险抵押金交款审批表,经项目发包单位和安全环保部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承包商到公司财务部交纳风险抵押金,财务部出具收款票据后,流转安全环保部备案。b)退款程序:发包单位签发合同解除证明,承包商填写风险抵押金退款审批表,流转安全环保部办理退款金额核准手续后并签署意见,流转财务部办理退款手续。5.5.7合同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劳动违章行为,合同终止后可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5.5.8合同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处理费用、违章考核费用由单位主Q/TACC201140—2015要负责人5个工作日内到甲方财务部缴纳,若不按时缴纳将按罚款额的2倍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事故处理费用、违章考核费用超出风险抵押金数额的,超出费用直接从合同费用中扣除。5.6安全教育5.6.1入场教育5.6.1.1承包商人员应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规定参加能力培训,必须经公司和辖区单位两级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作业。5.6.1.2公司级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由发包单位书面联系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安排教育培训、考试,并建立教育培训台帐记录。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a)公司的基本情况。b)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c)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性质,作业场所涉及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d)安全、消防、职业健康设施、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e)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f)各种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g)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的学习。5.6.1.3公司级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发包单位联系辖区单位进行辖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并建立教育培训记录台账。辖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a)车间(厂)的基本情况。b)生产装置和设备存在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c)车间(厂)安全管理规定。d)相关事故案例的学习。5.6.2日常安全教育承包商是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安全环保部不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包单位、辖区单位负责进行定期检查教育。5.6.3专项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发包单位或承包商委托安全环保部、辖区单位组织进行。5.7承包商和发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5.7.1各单位应认真遵守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承包商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作业风险识别、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5.7.2严禁安排承包商人员单独进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内开展检维修和危险作业,确保风险较高的检维修和危险作业,必须由发包单位指定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艺车间人员进行全程监督管理。5.7.3进入受限空间和动火作业,作业单位必须设置专人进行监护并在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5.7.4发包单位必须指定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人员,针对发包工程向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履行监管责任。5.7.5工程费用100万以上的发包工程,必须建立多方联动的安全监管体系,由发包单位、安全环保部、辖区单位、承包商安排专人组成安全小组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5.7.6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环保部对口片区技术人员每周应对发包工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包单位和安全环保部每月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公布检查和考核情况。5.7.7交叉作业或立体作业的危险场所,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作业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相Q/TACC201140—2015互通报和协调,作业过程中有相互影响,应及时报告发包单位或安全环保部给予协调。5.7.8承包商信息管理必须实现动态管理,项目发包单位、辖区单位每月认真清理承包商情况,认真填报安全环保综合月报表承包商信息。5.7.9作业过程中发生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的行为,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5.7.10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检维修和工艺清理项目,作业单位应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含风险分析、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报经发包单位、辖区单位、安全环保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由专(兼)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5.7.11承包商作业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内从事作业,不得擅自进入其他生产装置和场所。5.7.12严禁在装置区内随意开启机泵、动用、触摸机
本文标题:承包商及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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