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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经济影响下人们消费观的改变,人们在物质购买的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对商品的品质以及品牌效应,众多商家也越来越重视产品在品牌方面的打造以及宣传。在对待产品的未来发展规划和进军市场的战略规划中,众多商家将产品的品质宣传、品牌宣传以及商标语宣传(在这里我们统称为广告宣传)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一个好的广告语对一个公司产品的重要意义。好的广告宣传相当于产品的灵魂。随着互联网经济影响下的信息全球共享和便利,越来越多的好的广告语和商标语被同类型商家模仿使用甚至直接盗用,市面上出现的同价值同广告同商标语的产品越来越,让消费者难以抉择,让品质商家受害无穷。展览广告是指商品展览会、展销会、订货会本身的整体广告宣传功能,也指设置在会场内外的各种广告。展览广告在内容上用最新信息去迎合消费者心理,赋予感情色彩,从而刺激需求,创造需求;在表现手法上充分运用技术美学原理,采用照明技术及视、幻、电脑等先进技术,在色彩、道具、商品摆列方面进行艺术构思。商品展览、展销现场,本身是一个大型广告,它通过多种方式表现商品美的形式以及使用方法、使用效果,力求展销方式声像化、立体化、知识化、趣味化,增强商品广告的可感性和真实性,使顾客在看、问、尝、控、试中感知商品美,接受商品信息,在亲身体验中了解商品的特性和有关知识,因此,广告效果十分显著。但展览广告传递面较小,时效性也较短暂。展览的形式多样,有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交流会、新产品发布会以及固定场所的产品陈列等,因而展览广告的形式也是综合的、多种多样的。展览广告的特点(1)开放型的广告形式。观众可自己动手,亲自体验。(2)动静结合的立体化广告形式。在展出产品、文字图表与照片的同时,更多地运用形象生动、信息含量大的幻灯、录像等传播手段。(3)当场示范表演的广告形式。如时装表演、机械操作表演、工艺制作表演等。(4)与公共关系结合的广告形式。(1)最能迅速而直接地促成大规模批量销售的效果(2)面对面的情报传达与信息交流。(3)信息量最为集中,能全面展示商品的各方面。(4)具有对新产品的广告诉求的验证性,有利于今后的整体策划广告侵权有:广告词侵权,图片侵权,广告牌侵权等新广告发对展会主办发影响巨大广告法,消费者权益法(具体条文太多,没加进去,)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2015新版亮点亮点一完善广告准则【变化】新的广告法内容更加丰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原来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这次增加到19种。【解读】没有新增内容时,对这些新加的种类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此前只有一些规章制度,没有相关法律方面的东西,现在新法把规章相关内容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如医疗、保健食品等违法产生的后果很严重,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亮点二明确定义虚假广告【变化】新法明确虚假的宣传、引人误导的内容,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解读】按新法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查处的虚假广告数量将会增多,对违法行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慑作用。业内也有声音表示担忧,违法广告查处量骤增对广告界是一个考验。亮点三约束广告代言人【变化】现行广告法没有对代言人的法律规制。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责任规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钱而不担责。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解读】老百姓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比较反感。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这是国家的一种态度,限制和约束明星代言。亮点四禁止烟草变相广告【变化】烟草广告数量占比较少,烟草广告秩序比较好。尽管如此,这次新广告法当中对烟草广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亮点五10岁以下不能代言【变化】新法规定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代言广告。比如说在学校里面、幼儿园里面、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里面,不能做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特点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新广告发对展会主办方的冲击一、对展览会主办方面而言,新广告法将带来较大影响纯大多数展览会都有专门的预算,用于展览会项目本身的推广与宣传。以往在各类硬性广告中,展览行业适用频率较大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将被全面禁止。此外,新广告法还明确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用于广告推广。此外,较多会展组织方在投放展会广告往往还喜欢引用数据,比如“上届展会接待观众总数达**万人次”、“预计本届展会成交额将达**万人民币”等。新广告规定:对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广告法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以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在处罚上,根据新广告法,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般情节,罚款额度从1994年广告法规定的广告费用的1到5倍,调整为广告费用的3到5倍,起罚点大幅提升,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罚200万元。二、对展览会现场广告资源或会刊广告资源的经营管理冲击较大在对外推广上会展组织者扮演的是广告主的角色。但展览会现场的经营和管理上,会展组织者又是广告经营者。新广告法实施之后,会展组织者应该更加重视展会现场的墙体、户外、电子显示屏、活动背板、易拉宝、横幅......以及展会官网、门票、会刊等广告内容的监管。特别是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类展会的组织方。三、对参展企业,展台广告语宣传造成较大影响在“互联网+”的时代,营销思路也慢慢延伸到展览行业,营销型展台也备受参展商所喜爱,然而营销型展台惯用的思维模式里就涉及标榜自身品牌,如“行业第一”、“国内首家”、“最具性价比”、“行业领导品牌”等广告词,在新广告法的颁布下,都将勒令禁用,玄策展览提醒参展商在参展期间,展台广告语应遵循新广告法规则来制作,避免触碰法规,得不偿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特点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征(一)行为法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不同的法律,其规制的角度或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例如,产品质量法重在管理和规范产品质量,它是从客体的角度进行调整的法律,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旨在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制定的法律,它是从确立主体的地位、确认和赋予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的立法。与上述法律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的角度进行法律调整,属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以及管理者相应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具有鲜明的行为法特征。(二)补充性从一定层面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弥补传统私法,包括侵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领域的漏洞或空白而产生的,具有对这些法律拾遗补缺的功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中,不少内容是与其他法律,尤其是与商标法、专利法、版权法的部分内容相交叉。尽管它们都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专用权利,但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权利人的基本制度,却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比如,一些尚未达到专利水平的技术或者当事人不愿意申请专利的技术,专利法就无法加以调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制度则可以对其进行保护。又如,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但对于那些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却只能袖手旁观,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通过对市场混同行为的禁止加以有效调整。(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消极行为”的角度进行的立法,即立法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一定行为的方式来为市场交易划定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但这个标准往往比较抽象、模糊,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L1]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包含了大量原则性、抽象性的法条,在适用过程中也暴露出操作性相对较差的特点,这正是该法律内蕴着不确定性的外部表现之一。法律具有确定性是其能够发挥社会规范作用的重要因素,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法律尤其是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导致其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法律内在矛盾的统一体,在不同的法系、不同的部门法中,其表现程度是不同的。相比于传统法律部门,如规范有体物的物权法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较大,但较之反垄断法,其不确定性又较小。五大广告侵权问题一、肖像权与表演者权问题1、使用漫画形象。有的广告既想利用影视演员等知名人士的影响力,又不能付出成本得到相关人士的授权,就采取一种类似打草边球的方式:在广告中使用知名人士的漫画形象。前一段时间,赵本山把谷歌、天涯在线告上法庭,理由是这两个公司在广告中使用了自己的动漫形象。最后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2万。其实这种广告在各地的电视台很多,有的用赵本山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葛优的漫画形象,有的用舒淇的漫画形象,有的单用明星的漫画形象,有的结合相关的影视剧作品使用明星的漫画形象,无论哪种使用没有经过权利人本人的允许,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只不过侵犯的权益不同而已。2、变相广告中使用他人形象。有的企业不是使用传统的广告方式,而是用一种变相的方式为自己做宣传,在这种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形象。比如人人网未经允许擅自为李宇春开设个人主页,而这些广告并没有经过李宇春的同意。最终人人网不得不关闭李宇春的主页并公开赔礼道歉。这种行为实质上应该属于个人体验式广告,无论企业用什么外衣包裹,广告的实质没有发生变化。3、赤裸裸的使用他人形象的行为,即未经许可直接使用他人的肖像为自己做广告。比如某药品广告直接使用罗纳尔多作为自己的形象代言人,而罗纳尔多对此却根本不知情。对于此类广告的违法性已经无容置疑。这类广告一般喜欢使用国外名人的形象,因为国外人士即使想维权也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作罢
本文标题:广告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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