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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围防护费概念广州市市区堤围防护费是为加强北江大堤及本市防洪工程的加固、维修和管理等建设资金的筹集而开征的一种规费(旧称“防洪费”)。堤围防护费的纳费义务人对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海堤防工程,其受益范围内的农户、农场、水产养殖、工商等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具体包括:(1)凡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街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机关、部队、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均为堤防费的纳费义务人。(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科研院(所)、公园、公共汽车、电车、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营业收入或业务收入,如属应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防费。(3)除上述列举单位外,其他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单位,也属堤防费的征收范围。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堤围防护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如下:堤围防护费纳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销售(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纳费地点和纳费期限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77号)的有关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堤围防护费和水资源费由其实际缴纳营业税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每年分两期征收。纳费人应于每年一月下旬、七月上旬分别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度下半年和本年度上半年应征堤防费。依法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三税时,应同时代扣此堤防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堤围防护费)业户类型计税依据征收标准批准文号执行时间备注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1.3‰粤价[2001]69号2001年4月1日发电企业(供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1.3‰粤价[2001]692002年7月1日(按年售电收入总额)号输变电工程不征收堤围防护费粤价[2002]99号2002年7月1日穗地税发[2004]29号文第一条规定,不征收堤防费的“输变电工程”仅指已建成投产,作为供电中间环节发挥效益的输变电工程,不包括承揽输变电工程的施工企业。因此,输变电工程施工企业应等同建筑施工企业,按当年营业总额的1.3‰计缴堤防费。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1.3‰粤价[2002]99号2002年7月1日指商业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按当期业务收入(按当期保险费收入)1.3‰粤价[2002]99号2002年7月1日穗从事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年营业(销售)总额0.9‰穗府[1990]88号1990年1月1日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应参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流转税的计税营业额依率计征堤防费,但年缴费额低于二十元的,要按二十元征收。粤价[2001]69号2001年4月1日外贸企业按年营业(销0.45‰穗地税函2002年11、凡持有中华人售)总额[2002]24号月1日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在该证书“企业类型”一栏中界定为“外贸企业”、“商业物资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企业;2、对于2004年7月1日后新办的外贸企业办理《备案登记表》,不再核发《资格证书》;对2004年7月1日前的外贸企业,其《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但在以后年审时收回《资格证书》,改为办理《备案登记表》。对拥有《资格证书》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只拥有《备案登记表》而无《资格证书》的企业,如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出口退税办法的认定-经营者类型及退税计算方法”中,被国税部门界定为实行“流通企业购进法办法”,且是按现行规定手续和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而非实行“免、抵、退”税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即视为“外贸企业”。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0.5‰粤价[2001]69号2002年7月1日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核准手续由企业自行向广州市水利局申请办理)。办理地址:广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福金莲花园内),电话:85641725、8564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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