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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规划师管理办法(2015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组织管理......................................2第三章人员招募和解约................................6第四章人员归属关系..................................8第五章委托报酬.....................................15第六章晋升与考核...................................21第七章附则........................................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规划师队伍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特制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规划师管理办法(2015修订)》(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规划师”是指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服务公司银行保险存量客户,进行新业务拓展的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人员。第三条第四第五本《办法》所称“职级”是指保险规划师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级别。本《办法》所称“津贴、奖励”是指保险规划师达到公司相应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保险规划师达到一定职级时所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应承担的责任。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客户资源”属于公司资源,归公司统一管理,由公司进行统一分配。分配给保险规划师服务的客户资源数量应与保险规划师的服务质量、业务能力相匹配。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各级机构签订代理制合同的保险规划师。第六条保险规划师在从事一切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七条本《办法》和相关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规划师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依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分、支公司设立的银行保险部,为保险规划师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银行保险部的指导监督。第九条银保城区专业化支公司、银保城区理财支公司或县(区)支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为保险规划师管理的基本单位。各经营单位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理财区、理财部和理财组三级团队,分别由区经理级主管、部经理级主管和组经理级主管履行团队管理职责。理财区内至少含3个理财部(含区经理级主管直辖理财部),理财部内至少含4个理财组(含部经理级主管直辖理财组),理财组内至少含5个有效人力(含组经理级主管本人)。第十条保险规划师的职级设置保险规划师分为业务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一)业务系列人员的职级设置包括见习保险规划师、初级保险规划师、中级保险规划师、高级保险规划师、资深保险规划师五级。各级业务系列人员不隶属。(二)主管系列人员的职级设置分为三级八档。三级包括组经理级主管、部经理级主管和区经理级主管。其中,组经理级主管设准组经理、组经理、高级组经理、资深组经理四档;部经理级主管设部经理、高级部经理二档;区经理级主管设区经理、高级区经理二档。同级各档主管系列人员不隶属。第十一条保险规划师的职级确定新签约的保险规划师初定职级为本系列中最低职级。招募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保险规划师,由经营单位申请,地市级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审核、地市级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挂靠高职级。第十二条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新业务拓展,完成考核指标;(二)根据经营单位的安排或客户委托,做好各项客户服务工作,配合公司做好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三)积极推荐符合公司签约条件的新人;(四)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培训,严格遵守公司活动量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活动量管理工具;(五)接受公司分配的客户资源,对客户资料进行整理、更新、完善并妥善保管;(六)保守客户信息,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七)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组经理级主管1.同业务系列人员职责(1-7项);2.完成组团队考核指标;3.负责本组属员的辅导、培训和激励;4.负责组经理培育;5.负责组团队的日常管理。(二)部经理级主管1.同组经理级主管职责;2.完成部团队考核指标;3.负责所辖组经理的管理、辅导和激励;4.负责直辖组的日常管理;5.负责部经理培育;6.负责部团队的日常管理。(三)区经理级主管1.同部经理级主管职责;2.完成区团队考核指标;3.制订本区业务和人力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4.负责所辖部经理、组经理的管理、辅导和激励;5.负责直辖部的日常管理;6.负责区经理培育;7.负责区团队的日常管理;8.负责区团队的文化建设。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转换后按新的职级标准进行日常管理、日常考评和职级考核。中级及以上职级业务系列人员符合晋升准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准组经理;主管系列人员主动申请转换为业务系列或不适合担任主管系列而须转换为业务系列的,则根据最近一次考核期的个人业绩情况转换至对应业务系列职级。第三章人员招募和解约第十五条招募原则各级公司应根据当地业务发展需求制定招募计划,队伍规模应与当地市场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经营单位的招募结果须报地市级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审批。第十六条保险规划师的主要招募方式:(一)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招募;(二)现有保险规划师推荐,由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招募。第十七条保险规划师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20周岁(含)-45周岁(含);(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条件(以最新监管规定为准);(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有一定的金融、保险知识,获得公司或行业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资格者优先;(六)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嗜好的;(二)从业期间有不良记录、不道德从业行为或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的;(三)曾被吊销或撤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四)因违反公司《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而被公司解约的;(五)解约不足12个月又重新申请签约的;(六)有两次(含)以上解约记录的。第十九条保险规划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代理合同。(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见习保险规划师连续3个月FYC为零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晋升初级保险规划师考核条件的;初级保险规划师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初级保险规划师职级考核维持条件的;组经理在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组经理职级考核维持条件且不愿意转换为业务系列的;(二)按照公司《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达到解除代理合同条件的;(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如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第二十条保险规划师开始办理解约手续后,不得再以公司保险规划师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再享受公司规定的委托报酬。如仍以公司保险规划师身份从事任何活动,则产生的一切责任或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如给公司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解约后重新签约的保险规划师,其一切权益自新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保险规划师签约、解约事项及流程详见附件1。第四章人员归属关系第二十三条直辖关系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区经理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及其直接管辖的理财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部。第二十四条推荐关系公司现有人员(推荐人)与其推荐的人员(被推荐人)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多重。若A推荐B,A与B形成直接推荐关系;A直接推荐B,若B再直接推荐C,则A与C形成间接推荐关系;依此类推。(一)被推荐人的团队归属:1.业务系列人员直接推荐的业务系列人员,归入直接推荐人所在理财组;各级主管系列人员直接推荐的业务系列人员,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主管系列人员直接推荐的同级(含同级同档和同级不同档)主管系列人员,归入该主管系列人员所属上一级主管系列人员的管辖团队;主管系列人员直接推荐的下一级主管系列人员,归入该主管系列人员的所在团队。2.业务系列人员直接推荐的主管系列人员、主管系列人员直接推荐的更高级别主管系列人员以及公司招募的人员,由公司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分配。(二)推荐关系存续60个月(含第60个月)后终止。推荐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推荐人对被推荐人的业绩享有增员奖励。(三)若推荐人为业务系列人员A,则当其晋升为准组经理时,与其具有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直接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B以及与业务系列人员B存在多重推荐关系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A管辖;若被推荐人B先于其直接推荐人A晋升为准组经理的,被推荐人B及与该被推荐人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其直接推荐人A。(四)主管系列人员(推荐人)推荐同级或下级主管系列人员(被推荐人)的,两者之间除形成推荐关系外,还建立育成关系,推荐人为育成人,被推荐人为被育成人。第二十五条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各级主管(准组经理除外)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准组经理时,新晋升准组经理(被培育人)与原主管(培育人)建立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准组经理培育关系不可以多代。在多重推荐关系存续期间内,具有推荐关系的A(推荐人)、B(被推荐人)两名业务系列人员同时达到晋升准组经理级主管条件时,则A优先晋升为准组经理,A与其存在18个月内(含第18个月)直接推荐关系以及与此直接推荐关系人员存在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含B)构成其准组团队。(一)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存续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含第9个月)。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存续期内,准组经理在季度职级考核中达到晋升组经理考核条件的,即可晋升为组经理,培育关系随即终止,培育津贴终止发放。若准组经理在培育关系存续期第9个月结束后的季度职级考核中仍未达到晋升组经理考核条件的,则该准组经理及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全部回归原主管直辖组,培育关系终止。(二)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存续期间,准理财组独立于原组团队进行单独管理和考核,但仍归属原区经理级主管和部经理级主管管辖。(三)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存续期间,培育人对被培育准理财组的团队业绩享有培育津贴,且该准理财组的业绩、人力按100%计入其培育人直辖组的季度职级维持考核,但不计入其季度职级晋升考核。(四)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存续期内,培育人职级晋升的,培育津贴继续发放。第二十六条组经理级育成关系准组经理晋升为组经理时,新晋升组经理(被育成人)与原主管(育成人)建立组经理级育成关系。组经理级育成关系可以多代。若主管A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B与在准组经理培育关系存续期间由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构成新的理财组,A与B建立直接组经理级育成关系;A直接育成B,若主管B再直接育成C,则A与C形成间接组经理级育成关系;依此类推。(一)组经理级育成关系成立的前提是育成人为主管且被育成人由准组经理晋升为组经理。(二)组经理级育成关系存续时间为36个月(含第36个月),36个月后,组经理级育成关系终止。(三)组经理级育成关系存续期间,第1-24月,直接育成人对被育成理财组的团队业绩享有育成津贴,且被育成理财组的业绩、人力按时间段分比例计入其直接育成人直辖组的季度职级维持考核,但不计入季度职级晋升考核。1.组经理级育成关系建立后的第1-6月(含),业绩、人力计入比例统一为100%。2.组经理级育成关系建立后的第7-12月(含),业绩、人力计入比例统一为50%。若非整数,则四舍五入,下同。第二十七条部经理级育成关系部经理级主管管辖的组经理或区经理级主管直接管辖的组经理晋升为部经理时,新晋升部经理(被育成人)与原主管(育成人)建立部经理级育成关系。部经理级育成关系可以多代。若主管A直接管辖的组经理B晋升为部经理,B的直辖组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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