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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1-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各级党政组织和部门单位责任意识,全面规范和深入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甘肃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大政策、实施重大改革、建设重大项目和组织重大活动前,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特别是利益相关群众的意见,全面排查化解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重大风险等级、较大风险等级、一般风险等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化解控制预案,并向决策主体提出准予实施、暂缓实施和不予实施建议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康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上述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以及指定的评估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2-第四条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职责。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是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工作人员,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具体责任。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责任划分标准第六条评估主体按照以下责任划分标准,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一)党委和政府作出决策的,由党委、政府和指定的评估主体承担责任;(二)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决策的,由该部门、牵头部门和指定的评估主体承担责任;-3-(三)多个单位或机关作出决策的,由初次决策的机关和指定的评估主体承担责任。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范围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种类。(一)通报批评;(二)否决警告;(三)一票否决;(四)党纪、政纪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一)领导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虽有布置,有措施,建立了责任制,但未认真落实,经县维稳办3次以上督促指导仍无明显改进的;(二)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开展评估,导致发生到本县10人以上,或到市到省5人以上集体访,或发生聚集围堵党政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评估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虚构评估结论或人为降低风险等级,导致发生到本县10人以上,或到市到省5人以上集体上访,或发生聚集围堵党政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4-(四)评估出的问题,解决方案制定不科学不周密,问题解决不到位不彻底,导致发生到本县10人以上,或到市到省5人以上集体上访,或发生聚集围堵党政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予以否决警告。警告期限为一至三个月。(一)应评估而未评估或评估不及时,导致发生到本县20人以上、到市到省10人以上、进京集体上访,大规模聚集活动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二)评估流于形式,内容不细不全不透不实,导致发生到本县20人以上、到市到省10人以上、进京集体上访,大规模聚集活动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评估出的问题,解决方案制定不科学不周密,问题解决不到位不彻底,导致发生到本县20人以上、到市到省10人以上、进京集体上访,大规模聚集活动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一)未健全落实群众利益代表参与机制,征求意见不全面不广泛,导致发生到本县30人以上、到市到省2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5-生3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二)未准确查找风险点,致使责任主体未制定防范化解控制预案或制定预案不足,导致发生到本县30人以上、到市到省2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3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未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稳定风险制定落实详尽具体化解预案,导致发生到本县30人以上、到市到省2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3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四)一年中,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力被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否决警告后整改不力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五)县及以上机关责令予以“一票否决”的。凡被一票否决的乡镇、单位、部门,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如文明单位、先进集体等,不包括计划生育、卫生、绿化等单项荣誉称号。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并扣减当年一部或全部奖励工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6-建议县委、县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不得重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一)弄虚作假、虚构评估结论或人为降低稳定风险等级,导致发生到本县50人以上、到市到省3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5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二)在重大事项实施后,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时,未暂停实施或调整,导致发生到本县50人以上、到市到省3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5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三)对存在高风险的重大事项,未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而予以决策、审批实施,导致发生到本县50人以上、到市到省30人以上集体上访,进京集体访或大规模聚集;堵断、国道、省道、城市交通干道,围堵党政机关、打砸抢烧等-7-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发生50人以上罢工、罢课、罢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四)县及以上机关要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程序、申诉与复议第十二条凡发生本细则第三章第八条到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维稳、信访、公安等部门调查原因,向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调查建议,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审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根据问责调查情况,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追究。(一)予以通报批评的,由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决定;(二)予以否决警告和“一票否决”的,由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委、政府作出决定;(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按有关规定处理;(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应结合维护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及正常工作等情况进行。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机构-8-应将否决的决定书分别送达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被否决单位或个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起到教育和促进的作用,在行使一票否决前,可先发出整改通知书,再发出否决警告通知书。被否决的单位或个人接到否决决定书后应坚决执行,如不服否决或被否决者的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否决决定书后15日内向行使一票否决权的上一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机构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30内复查完毕,并将处理意见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议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第十四条组织、人社、文明办等各有关部门在评先选优、晋职晋级、考核评比时,应主动征求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并将初评意见报同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9-抄送:人大办、政协办。中共康县委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印发(共印120份)
本文标题:康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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