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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发布时间:06/24来源: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为了贯彻落实中、省和市政府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布署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有关规定,现就延安市本级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区域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延安市市本级区划范围。包括宝塔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新区。二、登记类型不动产统一登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三、办理地点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设在延安新区为民服务中心办事大厅B区,咨询服务电话:0911—21626052162606四、有关事项(一)自2016年6月27日起,延安市本级内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并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由延安市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房屋、土地、林权等相关权利证书一律停止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在未移交前,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理。农村个人涉及房产业务的由宝塔区房屋权属管理所初审后,递交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三)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以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权利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不动产登记时,更换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四)本着不增加市民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登记收费仍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等文件执行。中介技术服务费按相关标准由服务单位收取。
本文标题:延安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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