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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应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我觉得要分类讨论的1.义务教育、学历教育、民办教育可以不用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2.非学历教育(如教育培训)需要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中国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的特点。义务教育是我国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而且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教育。义务教育从以上的陈述中可以看出义务教育中不存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特征,在义务教育中学生进入学校学习既是义务又是权利,所以在义务教育中的学生不属于消费者。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其亦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畴。即使学生在入学时缴纳了学费,构成了事实上的消费,但是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都不具备营利性的特征。对于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民办教育而言民办教育,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该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即使市场上存在着许多民办教育机构不敢明目张胆地提赚钱,而是打着公益旗号,注册为学校,实质却是公司化运作,但是民办教育实质上还是属于公益性事业的。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若是从消法的角度讲,学生在进入学校时,学校就要尽到告知义务,如果有一项不真实,就是违反了消法的第八条,构成了教育欺诈,“假一赔二”,那中国的所有高校均要面临破产的危机了。所以义务教育、公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民办教育不应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非学历教育是指各种培训、进修,研修类如培训班,驾校、研究生课程班、考研辅导班等,都属于非学历教育的范畴,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由学校或培训单位发给培训结业证明,但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和文凭。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应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原因:第一,非学历教育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且人们对各种教育培训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强,我们足以把非学历教育当成一种消费品来看。培训教育机构的当事人属于经营者,接受教育的人为消费者。第二,我们在接受非学历教育中(教育培训)经常处于弱势的地位,甚至为了吸纳生源,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第三,《消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别制定本法。”已经明晚地提出消法的本意是在消费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中,刻意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方为经营者,则我们认为双方的法律地位不相同,且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可以用《消法》来调整。
本文标题:教育是否应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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