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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省森工系统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XXX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规范森工系统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企业科学发展。结合森工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二)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点强化决策前的信息收集、调研、论2证、评估等关键环节。(五)坚持规范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议事规则和领导干部各自职责、权限进行。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等事项。(二)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三)重大突发事件、灾难、公共危机、公共安全事件处置等事项。(四)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式重大调整等事项。(五)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产品价格的制定;停产、转产和从事高风险经营开发等事项。(六)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企业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入股、收购、注册;招商引资及重大优惠政策等事项。(七)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并与分立、变更;内部3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事项。(八)职工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分配的调整;职工就业、下岗、安置、培训、救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和解除;职工住房、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九)企业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十)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管理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二)企业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三)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的任免。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经营性项目,如营林、林产工业、种植养殖业、森林食品业、北药业、森林旅游业、清洁能源业等基础设施项目。(二)企业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非经营性项目,如学校、医院、给排水、供电、道路等社会性基础设施项目。(三)企业利用资产和自然资源与他人合作的项目。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财务计划作出重大调整。(二)企业计划外资金单项累计支出20万元以上的。4(三)捐赠、赞助、赔偿、信访处理等单项累计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的。(四)企业年度内给职工发放奖励、奖金、慰问金等单人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以物抵债处理企业应收帐款10万元以上的。第三章决策程序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以领导班子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用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企业领导人可临时做出决策,事后履行决策程序。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决策内容通知与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参与决策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政领导班子要做必要的沟通和磋商。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5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三条决策作出后企业领导人要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第十四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第十五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第十六条凡涉及企业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企业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资产管理、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必须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重大6事项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凡涉及企业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必须经书记办公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凡涉及民生和企业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第四章决策监督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决策后的实施负主要责任。第十八条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企业纪检监察机关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决策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总局、管理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公开、局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域网、电视媒体、政务电子屏和政务公示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7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必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失误,党政主要领导应承担主要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成员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可以免于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X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可及时向总局汇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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